过度医疗法律法规(过度医疗违反哪些法律法规)医疗纠纷

东方律师网 2021-12-13 13:50

1.过度医疗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过度医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

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过度医疗违反哪些法律法规

过度医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医生过度用药有什么法律依据能进行处罚

过度医疗的法律追究针对过度医疗的法律追究目前主要体现于民事追究。

而对过度医疗的刑事追究,存在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行政追究《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规定,“对医德考核成绩差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触犯行政规章及法律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刑事追究200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过,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鉴定医疗责任事故以来,执行这条规定已经很难。

该问题已经存在七年,应立法解决。民事追究过度医疗行为的“过度”需要由专门机构鉴定。

目前合法的鉴定机构主要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由医学会临时组织)两种。二者在监督的程序上存在较大差异。

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的鉴定,因其属于肇事医生在肇事医疗机构当地的同行来对医患双方的纷争做裁切,鉴定专家个人不用在鉴定书署名等,而属于中国仅有的制度。在国外,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采取这样的制度。

这一点,也需要国家立法给予改进。但是,过度医疗的民事过错,从前述法律禁止的各项规定上还是可以做基本的判断。

毕竟,医疗行为合法,是其正当的基本前提。另外,2002年4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都是追究过度医疗重要的法律依据。

而前者规定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成为我国司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标志性规定。除了诉讼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调解的制度。

多年来各地也在积极探索调解解决民事追究的机构、程序、方法等。另外,大家对国家正在制订的“新医改”能够更加有力地防范过度医疗也抱有很大希望。

4.医生过度用药有什么法律依据能进行处罚

过度医疗的法律追究

针对过度医疗的法律追究目前主要体现于民事追究。而对过度医疗的刑事追究,存在需要立法解决的问题。

行政追究

《医院工作制度的补充规定》规定,“对医德考核成绩差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对于严重违反医德规范,触犯行政规章及法律者,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执业医师法》规定,“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并通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刑事追究

200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修订后的《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不过,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不再鉴定医疗责任事故以来,执行这条规定已经很难。该问题已经存在七年,应立法解决。

民事追究

过度医疗行为的“过度”需要由专门机构鉴定。目前合法的鉴定机构主要包括司法鉴定机构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由医学会临时组织)两种。二者在监督的程序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的鉴定,因其属于肇事医生在肇事医疗机构当地的同行来对医患双方的纷争做裁切,鉴定专家个人不用在鉴定书署名等,而属于中国仅有的制度。在国外,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采取这样的制度。

这一点,也需要国家立法给予改进。

但是,过度医疗的民事过错,从前述法律禁止的各项规定上还是可以做基本的判断。毕竟,医疗行为合法,是其正当的基本前提。

另外,2002年4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4年5月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两部司法解释都是追究过度医疗重要的法律依据。而前者规定的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成为我国司法保护弱势群体的标志性规定。

除了诉讼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还规定了调解的制度。多年来各地也在积极探索调解解决民事追究的机构、程序、方法等。另外,大家对国家正在制订的“新医改”能够更加有力地防范过度医疗也抱有很大希望。

5.什么叫过度医疗

1基本定义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2主要种类 过度医疗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和介入治疗等)、过度护理。 3界定难度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

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1]。

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对生命的保护,再奢侈也不过度,生命的价值是由他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漠视生命的社会属性,就会产生过度医疗的错觉,生命是平等的,生命的社会属性是不平等的。肯定了生命的社会属性,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权利。

4判定准则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

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5基本特征 (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6形成原因 1、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2、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症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 的过度检查;据介绍,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有增加各种化验检查、院内院外会诊,多为病人开具药物等自卫性或者称之为“防御性”的项目。而医生自卫性医疗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避免吃官司”。

4、医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较少见。 5、其他原因,如:医患关系紧张;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6.过度医疗怎么举证

1、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2、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在治疗中,医生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7.过度医疗怎么维权

面对过度医疗,患者需要收集好自己的问诊资料、病历、收费单等相关证据,到该医院设立的“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去反映投诉。当然,患者也可以选择到达该医院所在地的卫生局去投诉。对投诉结果不满意,患者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挽救自己的损失。但涉及“过度医疗”的投诉,因其专业性强且很难界定,处理时间会久一点,还需耐心等待。遇到过度医疗,要及时到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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