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该慎用“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解除员工!其他

泉州律师 2023-07-29 22:04

案情介绍

  刘某系某知名房产经纪公司的大区销售经理,在该公司工作多年,工作业绩一直较好,后因公司高管变动频繁,内部管理混乱,且国家出台相关房产调控政策,整个房产销售行业受到很大冲击。2011年2月,该公司年接连发生五起由于刘某作为大区经理领导不善,没能及时督促员工与签订房屋购买意向书的顾客签订买卖合同,而导致买卖合同没有成交,无法收取居间费用,公司为此蒙受十余万的经济损失。

  公司便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在小编看过的理由当中,90%的解除理由都是这么写的,但企业往往很难举证说明这个“严重经济损失”是怎样一个损失)向刘某下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且未给刘某任何补偿。刘某称公司对其大区销售经理职位没有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要求,只是笼统要求负责该区所辖部门的全部运营工作,且客户毁约是因为国家出台相关房产调控政策,银行贷款手续无法办理,因此不能以此追究其个人的责任。

  经与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严重失职。

  如何认定刘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系重大大损失。

  劳动仲裁观点

  经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刘某的申诉请求,裁决该公司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本案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惑

  就本案而言,企业之所以败诉,原因包括:

  一、刘某的职责描述不具体,不明确,因此即使存在领导不善的过错,也因缺乏证据而无法认定是否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

  二、对“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程度,数量多少没有明确标准,因此无法认定公司的损失是否属于重大。

  案例警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如果以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员工岗位职责,建议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时加以明确,这就让员工知道哪些是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如果没有积极完成,将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明确重大损失的标准,因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不同,规模格一,对,损失严重程度的理解不尽相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更需要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损失的标准。

  第三,用人单位在作出上述决定后,应通过合法途径告知。有工会的,应将解出理由,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若用人单位未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并解除劳动关系,则有可能承担支付赔偿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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