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转嫁支出法律法规(学校乱收费触犯了哪些法律)其他
1.学校乱收费触犯了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为杜绝学校乱收费现象规定,以汝州为例 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汝州市物价办和教体局向该市各民办中小学下发了《汝州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民办学校对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学费(或培训费,下同),对在校住宿的学生可以收取住宿费。
民办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中小学收费行为监管; 非营利民办中小学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汝州市物价办负责人表示,今年汝州地区中招毕业生与公办学校招生名额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各民办学校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各学校在做好教育工作的同时也要规范其收费行为。
民办学校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民办学校对贫困生有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的,应在招生简章中明示。对违反国家教育收费法律、法规和政策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2.《高等院校财务制度》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高等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依照执行。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上述学校参照执行。 第三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高等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高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高等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符合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校(院)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
凡设置总会计师的高等学校,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校(院)长。 规模较小的高等学校,由主管财务工作的校(院)长代行总会计师职权。
第七条 高等学校必须单独设置财务处(室),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院)长和总会计师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不得在财务处(室)之外设置同级财务机构。 第八条 高等学校校内后勤、科技开发、校办产业及基本建设等部门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只能作为学校的二级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接受财务处(室)的统一领导。
高等学校二级财务机构必须遵守和执行学校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务处(室)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高等学校校内设置财务会计机构,必须相应配备专职财会人员。
校内各级财会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一级财务主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须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高等学校预算是指高等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高等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
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原则 高等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方法 高等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 高等学校预算由学校财务处(室)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分别上报各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预算控制数(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高等学校根据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 高等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高等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高等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科研收入,指高等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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