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乳制品企业的法律法规(生鲜乳价格制定参考什么法律法规)其他
1.生鲜乳价格制定参考什么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 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 奶畜养殖 第十条 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 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 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 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
2.与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范了包括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在内的所有食品,是我国与食品安全管理有关的根本大法。
专门规范乳制品和婴幼儿食品生产、销售各环节的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卫生部出台的《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麦乳精(含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和《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出台的《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证审?细则》、《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以及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台的《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3.关于生鲜乳制品的其它条例有哪些
关于生鲜乳制品的其它条例如下:第六十条维护国内公平市场秩序,加强基础信息的统计, 建立乳制品工业预警机制,制止不正当市场竞争,避免行业大 起大落。
第六十一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科 技创新人才以及高级管理人才,全面提高企业职工素质。第六十二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服务维权自律的职责, 当好企业与政府的桥梁,加强行业发展问题的分析与研究,反 映行业发展情况,提出行业发展建议。
第六十三条本政策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如有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4.乳品企业作质量依据哪些准则
关于加强乳制品及其他食品加工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通知 来源: 标准化处 时间: 2008-10-7 16:39:08 陕质监标〔2008〕29号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提高乳制品及其他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化意识和标准化水平,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杜绝因企业标准问题隐患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近期全系统工作要求,决定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乳制品及其他食品加工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标准化工作的集中整治。
具体要求为:一、乳制品及其他食品加工企业标准备案要求1、备案执行部门仍按照“关于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质监函[2005]121号)文件的规定,“3C认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食品”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均由市级以上质监局进行。2、备案程序和要求仍按照《陕西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要按要求提供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企业标准文本、编制说明、验证报告、审定意见等资料。
3、企业备案标准的建档工作按照省局的规定分别建立纸制文档和电子档,保存周期为三年。4、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登记工作由省局统一领导,各市局指导辖区内县(区)局组织开展。
二、组织开展已备案乳制品及其他食品企业标准的审查清理工作为确保已备案食品企业标准的合法、有效,各市局应尽快组织对已备案的所有食品企业标准进行重新审查清理。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要求,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超过备案有效期的企业标准一律取消备案;实施“QS”制度的产品,其企业标准不符合准入要求的,一律取消备案。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1、企业产品名称是否规范并符合GB/T1.1-2000及GB7718-2004等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的要求。2、企业标准的技术指标设置、项目要求及检测方法等是否符合国标、行标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企业标准中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4、企业标准中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是否严格按照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食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适用范围及使用量执行;标准中有无使用不符合GB2760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助剂、非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农兽药残留、重金属等)、毒素和致病微生物等,有无使用不符合标准要求以及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原辅材料。
添加剂、加工助剂和原辅材料名称应在标准中明示,使用量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5、企业标准与“QS”发证要求是否相符等。
三、做好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各市局在标准审查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要严格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专家队伍,提供标准的技术审查服务;同时,要认真做好备案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切实保证备案工作质量。
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前,应由熟悉本行业标准化和专业知识的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对当地无本专业审查专家的项目可报省局,由省局下派技术审查专家协助审查。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2、企业标准所规范的产品不属于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3、企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1.1-2000和GB/T1.2-2002的要求,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反映产品属性的指标要科学、合理、齐全;4、实施“QS”管理的产品,其企业标准符合准入要求。
四、监督企业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各市局要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进行调查摸底,严禁企业无标生产,监督企业在食品生产的原辅材料、生产加工过程、检验、标识、包装、储运各个环节严格执行有关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等标准化管理模式,加强食品包装、储存标准化管理,积极帮助企业建立标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
五、加强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管理各市局要指导食品生产企业严格执行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10344《饮料酒标签标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食品标签标注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食品标签中应用中文标注产品名称、配料清单、净含量、制造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贮藏说明、产品标注号、质量等级等内容。此外,食品标签中还应包括标准中要求必须标注的内容。
六、为乳制品及食品生产企业做好标准的培训、技术服务工作各市局要及时掌握相关标准信息特别是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发布信息,建立信息服务平台,结合本地区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需求,加大标准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标准要求。积极探索为食品加工企业服务的新方法、新路子,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培训、咨询服务。
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对标准化基础薄弱的企业,通过各类培训,提高企业有关人员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标准化意识,使其了解、熟悉标准,将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质量控制的依据;对标准化基础工作较好且产品在同行业具有领先地位的企业,引导并帮助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要引导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按国际标准要求组织生产,鼓励企业积极使用采标标志明示产品质。
5.关于食品的法律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是最重要的,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尤其是三聚氰胺事件后的规定,收集如下,请采纳:
?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试行)
?关于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临时管理限量值规定的公告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办发明电〔2008〕36号文件
?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出口食品免验的公告
?关于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的公告
?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已获批准新资源食品调查情况的函
?运动营养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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