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个人福利费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规定的福利费)其他
1.有关法律规定的福利费
新准则新税法下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作者:段光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规定,“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福利费均采取了据实列支的作法。
不论是新会计准则、新《企业财务通则》还是新所得税法对于工资、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均沿用了过去的相关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工资与福利费的列支范围介绍如下: (一)工资总额范围 工资总额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90年国家统计局重新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函[1989]65号),93年国家统计局又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统制字[1990]1号)对企业工资总额的组成范围作出了规定。
根据这个二个规定,工资总额具体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
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 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 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劳动保护支出 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以及63年劳动部规定的五类等特殊工种享受的保健食品支出。
5,非雇佣性劳务报酬 6,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7,本企业职工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支付的股息和利息 8,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费用 9,应建立雇佣关系而支付给劳动部门的各种费用 10,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1,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 职工福利制度是指企业职工在职期间应在卫生保健、房租价格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集体福利设施,以及不列入工资发放范围的各项物价补贴等方面享受的待遇和权益,这是根据国家规定,为满足企业职工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而建立制度。
职工福利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从企业提出的职工福利费和住房补助基金。 (1)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 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
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 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 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不属于职工福利费的开支 1,退休职工的费用 2,被辞退职工的补偿金 3,职工劳动保护费 4,职工在病假、生育假、探亲假期间领取到补助 5,职工的学习费 6,职工的伙食补助费(包括职工在企业的午餐补助和出差期间的伙食补助) (3)住房、医疗和工伤等保险费用 目前社会保险各地规定不统一,应查询各地有关文件。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
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
2.福利费与个人所得税
1、企业购买的茶叶如果做到管理费用-福利费里面?是不是还要并到工资扣个人所税呀? (1)如果用于招待的茶叶,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
(2)如果用于职工防暑降温(单位饮用),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不并入工资扣个人所得税。 (3)如果是发放职工的,计入“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要并入工资扣个人所得税。
2、如果并到工资里面那开的发票企业还能做帐吗? 可以。 2011-09-20 15:59 补充问题 1、饮用的不用交个人所得税吗?为什么发给个人要交个人所得税呀? 在单位提供饮用茶水,属于集体性质的,不交个税。
2、比如职工工资每月3500元,每人一盒茶叶150元,个人所得3500+200=3700,个人所得税200*0。03=6元吗?个人实际所得3700-6=3696元吗?然后发票在做借:管理费用-福利费 150 贷:现金 150吗?这笔费用在工资中做一遍在管理费用做一遍做了两遍对吗? (1)如果一盒茶叶200元,你计算的是对的。
(2)这笔分录中的福利费金额,不是做到工资中,而是和工资合并一起计算个税。 。
3.职工福利费有什么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5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目前,对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体现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虽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各不相同,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一)制度健全。企业应当依法制订职工福利费的管理制度,并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明确职工福利费开支的项目、标准、审批程序、审计监督。
(二)标准合理。国家对企业职工福利费支出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参照当地物价水平、职工收入情况、企业财务状况等要求,按照职工福利项目制订合理标准。
(三)管理科学。企业应当统筹规划职工福利费开支,实行预算控制和管理。职工福利费预算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按规定批准执行,并在企业内部向职工公开相关信息。
(四)核算规范。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按规定进行明细核算,准确反映开支项目和金额。
4.杭州劳动法实施细则
没有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到有的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属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工商、税务、经贸、卫生、民政、公安、建设等部门以及妇联、残联等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工作。第五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执行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规章制度,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七条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职业病危害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并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劳动者应当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单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定。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提倡使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行业协会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设计本行业通用的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之日起15日内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劳动合同备案及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与劳动者本人签订,双方签字、盖章(用人单位加盖公章)。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委托人必须出具委托书,并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用人单位公章。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对生效的期限或者条件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招用劳动者或劳动者求职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用人单位不予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投诉。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及要求;(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可能引发职业病的工种或者有毒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危害及防护措施等情况);(四)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七)劳动纪律;(八)教育与培训;(九)劳动合同终止、解除条件;(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内容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项或者某工作量为期限等。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0年或者连续工龄满2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必须明确终止条件,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未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成立,该试用期即为劳动合同期限。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期限、范围等有关事项,或者单独签订保密协议。
商业秘密进入公知状态后,保密条款、保密协议约定的内容自行失效。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就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约定。
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
5.职工福利费的原则要求有哪些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3条第5款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目前,对于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费率的规定,体现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虽然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各不相同,但缴费基数均统一为职工工资总额。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指出:“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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