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采云平台供应商经营类目资质要求规章制度

星河没有星 2025-01-20 15:12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 “政采云平台”指由政采云以互联网为基础,充分运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以政府采购电子化交易和管理为重点,涉及政府采购及企业采购全流程、各领域、多用户,集政府采购及企业采购网上交易、网上监管和网上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云服务平台,包括域名为zcygov.cn、zhengcaiyun.cn对应的网站或政采云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包括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互联网的URL等)及客户端(如手机APP等)。

第二条 品牌官方旗舰店:品牌方自营或授权第三方经营本品牌的旗舰店类型 。

第三条 综合旗舰店:以服务类商标开设且经营多个品牌的旗舰店类型。

第四条 品牌专卖店:品牌方授权开设的专卖店,优先级低于旗舰店。

第二章 企业资质和品牌资质

第五条 不同店铺类型的企业资质和品牌资质要求如下。

店铺类型品牌官方旗舰店综合旗舰店品牌专卖店普通店铺
企业资质
  1. 营业执照扫描件(需确保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属于经营范围内)。

  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盖章扫描件。

  3. 业务联系人身份证正反面盖章扫描件。

  4. 《注册声明》。

  5. 如供应商为小微企业,需提供《小微企业声明函》。

品牌资质
  1. 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扫描件。

  2. 《旗舰店授权书》/《专卖店授权书》。

暂无

第三章 行业资质

第五条 以下是行业资质标准详情,若您经营的类目无特殊说明,则只需提交上述基本资料以及商品清单。

请各供应商做好商品检测报告等重要资质及其他店铺入驻资质的申请/备案,自行做好吊牌、水洗标等商品标识标志的检查工作,使之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政采云将会进行不定期抽检。

行业涉及类目或场馆行业资质要求办理地
食品

食品酒水

农林渔牧业产

大宗商品馆

  1. 《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2. 若经营食盐,需同时提供《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或《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

  3. 若经营新鲜蔬果,需同时提供:

    • 近一年内的农产品卫生检疫合格证明(如《农商品检测报告》或《农药残留检测报告》等)。

    • 种植证明或土地承包证明或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或收购合同或进货发票(若供货方为个人,需同时提交其身份证正反面)。

  4. 若经营鲜活水产品,需同时提供:

    • 近一年内的检疫报告扫描件。

    • 进货合同或进货发票或养殖证明。

    • 若供应商经营活蟹产品(包括大闸蟹、青蟹等),则必须同时提交供货方的养殖证明(若供货方为个人,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若为阳澄湖大闸蟹,需同时提供供货方的地理标志商品认证证明或原产地域保护产品专营证书;若是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种类动物相关商品,特许养殖水产类的需提供《水生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

  5. 若经营生鲜蛋产品,需同时提供:

    • 近一年内的检疫报告扫描件。

    • 养殖证明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若非养殖户,还需同时提供进货合同。

  6. 若经营生鲜肉制品,需同时提供:

    • 近一年内的检疫报告扫描件。

    • 养殖证明(若为猪肉产品,需同时提交《生猪定点屠宰证》,若为鸡鸭等禽类产品,需同时提交《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若非养殖户,还需同时提供进货合同。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书籍音像

文化玩乐

图书和档案

图书档案设备

广告设计/宣传

教学科研

教学资源馆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或《图书出版许可证》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物发行备案凭证》:省新闻出版局。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局窗口提出申请。

农药

鲜花绿植

如经营商品为含农药成分的药剂类商品,需提交开店公司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以及商品的《农药登记证》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

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种子/种苗
农副产品
如经营种子商品,需提交开店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以及商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

化妆品

日用百货

(彩妆/香水/美妆工具/美容护肤/美体/精油/美发护发/假发)

  1. 化妆品生产厂商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2. 化妆品生产厂商企业营业执照。

  3.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网上备案的电子凭证)或者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4. 生产厂商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涉及男女士卫生洗液、卫生湿巾(纸)、纸巾(纸)、卫生棉(棒、签、球)、卫生巾、护垫、成人护理纸尿用品、消毒液(剂)、消毒器械、具有抑菌、抗菌、杀菌功能的洗手液等需提供生产厂家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备注:
  1.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或者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必须是国家食药局出具的文件。

  2.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美白类化妆品。

  3.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网站统一公布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

  4. 产品明细、质检报告、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登记,需保持产品一致性。

  5. 产品涉及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如沐浴露、洗发液、洗发膏、发露、护发素、摩丝、发乳、啫喱水、啫喱膏、爽身粉、痱子粉、花露水等),需同时提供化妆品类目的相关资质。

参考的管理办法:
  1. 《化妆品命名规定》http://www.gov.cn/gzdt/2010-02/09/content_1531311.htm

  2. 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详见:http://www.nmpa.gov.cn/WS04/CL2160/319524.html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医疗器械

医疗馆

防护用品

教学科研

  • Ⅰ类医疗器械:入驻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一类医疗器械。

  • Ⅱ类医疗器械:

    • 入驻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

    • 入驻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 生产厂家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 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 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 Ⅲ类医疗器械:

    • 入驻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 入驻供应商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凭证》。

    • 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

    • 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注册证》。

    • 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

第二类医疗器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类医疗器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警用装备警用装备馆
  1. 《警用器材销售许可证》。

  2. 经营范围需包含警用装备/警用器材/特种装备项目。


一、二类疫苗疫苗馆
  1. 《药品注册证》。

  2. 《药品生产许可证》。

  3. 入驻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疫苗。

  4. 产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接受检验回执或有效期内的生物制品批签发证明。

药品: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化学品

教学科研

科研馆

疾控试剂馆

  1. 若经营危险化学品资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第三方运输合同及对方道路经营许可证)。

  2. 若经营易制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第三方运输合同及对方道路经营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备案证明。

  3. 若经营剧毒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许可证(或第三方运输合同及对方道路经营许可证)。


软件软件馆
  1. 经营软件cd-key序列号的开店公司需提交《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扫描件。

  2.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


服务类分散服务市场(浙江省)
  1. 若经营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需提供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2. 若经营电梯维修服务,需提供特种装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3. 若经营弱电设备维保服务,需提供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资信等级证书

  4. 若经营餐饮服务,需提供《餐饮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需含餐饮制作)。

  5. 若经营劳务派遣服务,需提供劳务派遣证。

  6. 若经营职业中介服务,需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7. 若经营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需提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8. 若经营工程设计服务,需提供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9. 若经营工程总承包服务,需提供浙江省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总承包服务能力评价证书。

  10. 若经营环境消杀服务,需提供浙江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备案表。

  11. 若经营艺术创作和表演服务,需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12. 若经营装修设计服务,需提供装修设计资质。

  13. 若经营油烟管道清洗服务,需提供油烟管道清洗资质证书。

  14. 若经营医院消毒类服务,需提供医院消毒清洁养护服务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政采云平台供应商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办法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管理办法。发生在本管理规范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七条 政采云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办法并向供应商公示。

第八条 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尚无规定的,政采云有权酌情处理。但政采云对供应商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供应商在政采云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政采云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21日修订,于2020年7月21日生效。

第十条 供应商为平台规则提供建议,可邮件至rules@cai-in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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