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培训的总结(语言文字法心得体会,谁有)其他

闻律师 2022-12-06 04:31

1.语言文字法心得体会,谁有

全社会普遍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已于2000年10 月31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1年1 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语言文字的法律。共和国的语言文字工作,从此矗立起一座新的里程碑。

这是一部实现顺畅交流,拉近你我距离的好法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56个民族、共有70多种语言,50多种文字。当前,语言文字的应用现状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某些滞后现象:有些地区方言盛行,在公共场合说普通话还没有真正形成风气;社会上滥用繁体字、乱造简体字的现象比较普遍;造成了许多不必要的语言文字障碍和误会。在教育领域,可能因为教师的普通话不好,使学生听不懂课;在商业领域,可能因为语言不通,错失许多商机,或者因为合同文字不同造成歧义而打官司等等。

大量事实说明,在语言文字工作中,没有法律,只靠政策性文件,规范性差,权威性小。制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于是,在党和国家的重视下,在为语言文字规范化呕心沥血、付出辛勤劳动的前贤以及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立法呼吁和做了大量工作的广大人民群众、有识之士、语言文字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五千年的中华民族文明史,终于诞生了第一部语言文字法!

这是我国语文生活中的大事,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语言文字法,是一部消除语言文字障碍,实现顺畅交流,构建和谐社会的好法律!

2.学习法律语言学的心得

参考一下看看,别照搬啊对法律语言的准确性的学习体会?-以《刑法修正案》(七)为例刘金辉/文2009年4月2日下午,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靳光瑾老师光临我所做了关于“法律语言应用”问题的讲座(详见我所网站/cn/contentdir/19/2747.aspx),我受益匪浅。

下面,结合自己正在学习的《刑法修正案(七)》谈谈我对法律语言准确性的学习体会。靳老师的讲座中谈到了“语言的歧义性”,指出语言具有歧义本属正常现象,而法律语言应当尽可能地避免歧义。

我的理解是,法律语言的准确性要求避免歧义,而具有歧义正是法律语言不够准确的一种体现。法律语言不符合准确性要求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活语言不能准确体现法律概念的内涵 这可以说是由法律语言的通俗化与专业性的矛盾产生的必然结果。

“老鼠仓”、“黑客”、“情妇(夫)”这些生活语言不可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概念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中,这正是体现了法律语言准确性的要求。一个比较“经典”的反例是婚姻法中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取代“包二奶”,结果五十步笑百步,还是没有准确表达所要表达的法律内涵。

所以这次《刑法修正案(七)》没有使用生活语言作为法律概念,而是在第二条和第九条中分别采用叙明式罪状的方式使用法律语言描述了“老鼠仓”、“黑客”的行为特征,而在第十三条中使用“关系密切的人”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受贿意见》”)中的“情妇(夫)”,这种“取代”是立法者有意扩大了原解释的主体范围?还是只因找不到更准确的概念又无法以叙明罪状的形式规定才不得已而姑且用之?似乎还不能下定论,如果是后者,则犯了下文所述的第二种错误。 二、生活语言不能准确界定法律概念的外延 《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中的“关系密切的人”外延范围似乎过大。

《两高受贿意见》第十一条关于“特定关系人”的范围规定:“本意见所称‘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如果不是立法者有意扩大原解释的主体范围而只是用“关系密切的人”取代“情妇(夫)”的话,很明显这种取代是极不准确的。

“关系密切的人”与“情妇(夫)”之间的关系显然是前者“大大地”包含了后者,“大”到什么程度,即“关系密切的人”除了“情妇(夫)”之外还包括哪些人,只能有待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出台加以说明。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条的核心内容“……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中的“明示、暗示”在修正案草案中使用的是“建议”,“建议”包括不包括“暗示”呢?《现代汉语词典》把“建议”解释为“向集体、领导等提出自己的主张”,“建议”这个词语在生活中的用法似乎不包括采用“暗示”的方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如果我们承认“明示、暗示”的表述更符合立法者的初衷的话,“建议”似乎可以被看作是不能准确界定法律概念的外延的例子。

然而,以上两种常见的不符合法律语言准确性要求的表现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不可避免的,毕竟法律语言也应当尽可能让普通百姓看得懂,或者“望文生义”能懂个大概。《物权法》类似“地役权”的用法不见得能够得到普通人的认同,也不见得能够得到绝大多数学者的赞同。

不生活化、不通俗化的所谓“专业法律语言”作为法律概念使用也不见得就十分准确。不准确的问题可以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解决。

司法解释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解释就是一个比较“经典”的例子。甚至有时候法律条文或法律概念的外延模糊有可能是立法者有意为之,有其合理的积极作用,不一定就是非避免不可的?。

但笔者接下来谈到的三种常见的法律语言不准确的表现却是应当避免的。 三、同语反复 同语反复是一个在生活语言中常见的逻辑错误,违反了“定义不能循环”的定义规则。

法律语言如果出现了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则显然无法准确地定义一个法律概念。《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将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中反复出现的“偷税”修正为“逃避缴纳税款”似乎就是在修正原规定中犯的“同语反复”的逻辑错误,而并不是将改变罪名。

[在关于《刑法修正案(七)》的学习讨论中杨照东律师提出了这样的观点。] 四、产生歧义 《刑法修正案(七)》第三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就是一个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

“不申报”是不是也以“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为前提呢?或者说,法条中的“或者”前后的两种或然情况是“虚假纳税申报”与“不申报”的“或者”,还是“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与“不申报”的“或者”呢?尽管通过内部学习讨论,特别是根据田老师“历史地看”这次修正的讲解,我们已经得出了结论是后者, 但毕竟立法使用的语言造成了理解产生歧义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或者”的使用是法律语。

3.学习语言文字应用心得与体会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 56 个 民族,共有 70 多种语言, 50 多种文字。

用法律的形式确定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规定了使 用范围。 有利于社会适应, 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往, 有利于 民族团结, 国家统一。

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才能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 为纠正社会用 语用字混乱的现象,推进语言文字的依法管理提供了基础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语言、多文种的国家,有 56 个 民族,共有 70 多种语言, 50 多种文字。用法律的形式确定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地位, 规定了使 用范围。

有利于社会适应, 有利于民族之间的交往, 有利于 民族团结, 国家统一。 把语言文字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才能 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实现科学有效的管理, 为纠正社会用 语用字混乱的现象,推进语言文字的依法管理提供了基础。

4.法律法规学习心得

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说“从生活与教育的关系上说,是生活决定教育。从效力上说,教育更通过生活才能发出力量而成为真正的教育。” 教育承担了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社会化的重任,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在其中的意义更是毋庸置疑。

人生在世,难免遇到难以抉择的时候,但,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尤其是我们青少年。在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的今天,应试教育的阴影仍然存在,不少学生成了应试教育条件下的失败者。他们年龄还小,心理压力大,心理发展很不稳定。

在他们身上,容易养成不良习惯,发生违法行为,加上一些学校应试当先,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极易导致上述学生造成或轻或重的法律后果,使得青少年犯罪率越来越高。因此当前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充实和完善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尤为重要。

.在我们身边,一些同学老是犯错误,法律纪律观念淡薄,屡教不改。认为:只要自己不去杀人放火就行了,犯点小错误又有什么大不了的呢?不过俗话说得好:“小时偷针,大时偷金。”“小时偷油,大时偷牛。”

这就告诉了我们:如果一个人从小就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人,甚至偷窃等坏事,不仅仅是给你个人的形象抹黑,而且会渐渐腐蚀你的心灵,收集你失去辨别善恶的能力。渐渐地,你就会情不自禁地犯这样那样的错误。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学习《魏书生教育》心得体会

5.学习法律法规心得体会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职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所以,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6.通过语文课学习谈谈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感受认识

语言文字规范化稳步推进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全面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对于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进步意义重大。四年来,围绕贯彻实施该法律,以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国家机关为龙头,以新闻媒体为榜样,以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我市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正在稳步推进。

语言文字法施行以来,各级学校积极把普及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纳入学校管理常规,采取措施消除使用方言和不规范汉字的落后现象。近年来,随着普及普通话工作的深入开展和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的实施,社会上自愿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人员逐渐增加。2004年起,每年的6月和12月,将定期开展面向社会人员的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从而进一步促进普通话在全社会的普及。

在国家机关,越来越多的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对国家公务员进行普通话培训和测试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要求,也是高效执行公务、确保政令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的要求。广播电视媒体也是推广普通话的重要阵地,多年来,我市广电部门积极实践这一精神,大力加强对普通话的普及。为了丰富节目形态,体现地域文化特色,更好地贴近生活、贴近百姓,在保持地方特色的同时,推出了一系列的普通话节目,有效地增强了市民的推普意识。

规范语言文字需要齐抓共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施行以来,“讲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观念已然深入人心。 然而,推进语言文 字的规范化工作并非易事,需要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

社会用字不规范,不仅有损城市的整体形象,而且对人们的思想,特别是对中小学生的认知会造成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用字管理工作,市政府要求各单位开展清理整顿城区社会用字工作;团市委也要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期间组织青年志愿者上街检查我市户外广告、招牌、标语等规范汉字使用情况,再交由工商、城建等部门进行整顿,以进一步提高我市的精神文明建设和城市管理水平。

国家语委强调,维护语言文字的纯洁、健康,不但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关系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大问题。当前,社会语言应用空前活跃,语言文字作为交际工具的作用日益突出,这种情形下,加大语言文字工作的力度尤为迫切。国家语委有关负责人认为,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关键在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健全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及时出台具体的相应法规或实施办法。同时加强对语言文字的管理和监督。由于涉及面广,这项工作不仅要依靠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其他部门也必须协同配合,齐抓共管,以举办第八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为契机,在全社会逐步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风气.

7.学习法律的心得体会学习法律基础课后有什么收获

近期,我局组织了为期八天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此次培训组织及时,内容充实,既提高了我们的法律知识水平,又让大家彼此间进行了深入地交流。下面我借这次交流的机会谈一下自己的几点意见:

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深化城市管理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我局成立后相继开展了一系列的专项执法活动,工作成绩得到了政府、群众的充分肯定。新事物的发展总是要经历各种各样的挫折,作为一个新的城市管理体制也不例外,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深知其中的艰辛与劳苦。回顾过去,每名执法人员对自己遇到的工作挫折有着深刻的体会,暴力抗法、遭受当事人辱骂等我们都曾经历过。如何避免暴力抗法,改善我区城市容貌,我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理清思路,抓住重点。城管执法涉及140多项内容,其中最基本的也是老百姓反映最强烈的焦点、难点仍是市容市貌问题,这一部分是我们执法过程中的难点,遭受的阻力也特别大。如果调查,不难发现影响我区城市形象的重要因素是市容市貌的“脏、乱、差”现象,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七种:随意设置户外广告、乱停乱放车辆、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乱贴乱画乱挂、乱搭乱建和乱堆乱放、书报亭和简易亭设置不规范、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等,造成这些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城市资源管理权分散,形不成拳头,力度不到位,从而造成管理混乱,城市资源被无偿占用。因此,要消除容易引起暴力抗法的主要因素,改善我区城市景观,首先要解决上述问题。

二、正确对待执法和管理的关系。执法和管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执法局要以执法为主,但对执法工作而言,执法和管理是相辅相成的,单靠执法不一定是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如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经过我们的努力,这种现象在我区主要道路已有很大改观,但实际问题仍未彻底解决,我区集贸市场及经营网点的“先天不足”是造成占道经营和店外经营的主要原因。城区市场配置不合理,数量少且地点远,出入口狭窄、标志不明显等现象突出,因我区下岗职工较多,市场需求量大,加之市场管理不到位,市场内多占摊位和乱搭乱建、乱堆乱放现象十分突出,导致经营业户无法进入市场内经营,道路两侧经营用房容量小,致使店外经营屡见不鲜,面对现实,执法并非最有效的办法,通过执法,某处的摊点、店外经营虽然得到了遏制,但仍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而在根本问题未解决前,临时性的管理才是最有效、最能避免矛盾的最好方法。

三、礼貌待人,妥善处理与业户的关系。由于部分执法人员在过去的执法过程中存在“冷、硬、横”的态度,造成了部分老百姓对执法机关的反感。要文明执法,首先要从自己的言行入手,讲文明用语,增强语言的委婉性,凡事以理服人,不做无谓的争吵,把矛盾激化率降到最低。

四、严格执法,加大管理力度。要加强自身教育,提高认识,树立长效管理理念,把市容市貌治理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采取定人定岗的方法,将责任落实到人,对确需店外经营、占道经营的业户要按有关规定划定地域范围,规定经营时间,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以上是这次培训活动中的几点心得体会,相信在更多的交流中我们会取长补短,也相信通过我们的工作实践,我区的城市环境将会有一个大的改观。

8.法律讲座心得体会

是哪种类型的,青少年犯罪的话到可以提供一篇。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 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 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 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 其是我们青少年。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 校特意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对 于我们来说真可谓是意义重大。 这堂法制教育课里面讲了很多青少年走上 违法犯罪道路的真实案例,围绕导致青少 年犯罪的各方面原因展开论述,使同学们 更好地认识青少年的犯罪心理。

家,是青少年第一个影响最深的地方,有 的父母忙于工作,疏忽了对子女的照顾。 因此,他们胡乱结识朋友,到处留连,自 甘堕落;甚至为了引起父母的注意,希望 父母能关心自己,不惜一切,又偷又抢, 坏事做尽……

学校,是第二个影响青少年的地方。例如 ,一些青少年因为和同学一时怄气,就影 响了彼此之间的友谊,还很容易导致心灵 或肉体上受伤。又例如某某同学被老师批 评了一顿,如果接受不了,就会怀恨在心 ,便处心积累想谋害老师。罪恶,往往是 在不知不觉中,一些不经意的事情中造成 的,缺少了胸襟,那么,你就会成为罪恶 的“猎物”。

第三,便是自身原因。俗话说得好:“小 时偷针,大时偷金。”如果一个人从小就 没有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没有良好的法 律纪律意识,随意做损坏公物,打人,骂 人,甚至偷窃等坏事,就会渐渐腐蚀你的 心灵。如果你不能够痛改前非,继续发展 下去,那些恶习就会在你心理根深蒂固, 而且会越变越严重。到时,你很可能走上 犯罪的道路,最终等待你的,就只有失去 人生自由的监狱了。 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社会中的每一个人 ,做任何事都要按规则去做。国家制定相 关的法律,目的就是为了公民能更好的实 现自己的权利与自由,同时也对破坏和妨 碍他人权利与自由的人也起惩治作用。在 法制社会里,每个人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法 律。作为一个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就应该 遵守法纪。 如果我们不小心违反触犯了法律,应该勇 于承担责任按照规定进行补救,千万不要 耍小聪明,结果反而会害了自己。我们不 但要遵守有明文规定的法纪,做一个合格 的小公民,还要警惕那些有可能导致违法 的不良诱惑。

总之,作为一名中学生,要让犯罪远离我 们,要付出的努力还很多,很多。要与法 律作朋友,与犯罪作斗争。我们要知法、懂法、用法,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武装自 己,保护自己,才能让自己健康成长,走 好人生的每一步!

9.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关于法律法规的心得体会 前一段时间,市委聘请法学专家教授,对全市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展了法律法规培训,通过培训,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以前,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现在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

培训结束后,我静下心来,对照笔记,联系交通系统执法工作实际,觉得在法制建设方面,交通系统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问题仍较普遍存在,乱扣滥罚、重费轻管、以权谋私等问题也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交通行政机关的形象,如何从根本上解决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就这个问题谈谈我的一点体会。

行政执法是我们交通行政机关最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它关系到交通管理活动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运转,关系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经济的发展。因此,交通行政执法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使交通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准确、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们交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注意五个环节。

首先自身必须合法,即主体资格合法,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第二,我们的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合法,必须严格按法律规定办事,任何人都无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三,行政执法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不能随意给被管理者设置障碍;第四,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必须合法,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须事先公布;第五,行政执法的程序必须合法,手续必须完备,不能随心所欲。 合理。

合理性是交通行政执法必不可少的补充。首先,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统一,在适用法律、法规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严,畸轻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公正,不能受不相干的因素影响;第三,行政执法决定必须尊重事实,不能作出无法执行的行政行为;第四,在坚持合法性的原则下应当充分考虑管理对象的意志,使多数管理对象能够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确。准确是确保案件正确的关键。

首先是适用法律必须准确,不能张冠李戴;第二,认定事实必须准确,证据必须确凿,不能有任何脱节、含糊之处;第三,行政执法文书的叙述必须准确,必须能真实地表述交通行政机关的意图,要明确易懂,不能产生歧义。 高效。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有很强的时效性。首先,国家交通有关实体法和执法程序法都对时间有明确的时间规定,这些必须严格遵守;第二,采取行政强制检查、取证、扣押物品的时间必须紧紧围绕实际执法需要进行,不能无限制地滥用强制扣车和扣证措施权;第三,作出的行政执法(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须即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所以,交通行政机关必须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反应灵敏,决策果断,指挥权威,处事迅速。 在加强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严格依法行政的同时,还必须健全以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为核心的监督检查体系。

没有健全的监督检查制度作保证,交通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则难以实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对人采取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政行为。

这种行政行为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是行政机关对自身内部。为了确保行政执法行为有准则,好坏有奖惩,在严格执法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两个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交通行政机关各项执法职责,建立起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行政机关内部各执法单位各层级和各个执法人员岗位,明确责任范围、职责、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结合起来的一种制度。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执法活动的直接监督检查,是关系行政执法责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实施的重要保障措施。

鉴于行政执法包括了内外部两个方面入手。那么,交通行政机关如何开展好有效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呢?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六种方式。

一是由上级交通行政机关组织检查组,对本级和下一级交通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定期检查就是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根据需要每年确定一批重点的法律、法规、规章,有计划、有步骤地根据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

不定期检查是为了了解某个法规的执法情况,临时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一定要深入调查了解,不能走过场、严防流入形式,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及时纠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下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其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定期以书面形式报告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上一级交通行政机关对实施中的问题要组织深入调查,解决存在的问题。

这样,有利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入进行。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

主要是从交通局机关选出几名监督员,监督行政执法活动,这样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机关及时纠正违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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