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机关通知会见的义务法律顾问

上海律师 2022-05-24 02:10
办案机关通知会见的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拘留、逮捕后24小时内,办案机关在通知其家属羁押场所时,应通知家属有权委托辩护律师。
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明确的委托对象的,羁押机构应在24小时内将此要求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律师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关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律师。
任何办案机关、羁押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辩护律师的会见。 
【拟解决的问题】
1.我国现有法律没有规定办案机关将代为聘请律师的权利告知其亲属的义务,这使得亲属因未获知权利而未能及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
2.根据现行制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明确的聘请律师的要求,羁押机构应将此要求及时通知给其指定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但“通知”具体的时限却未作具体要求,导致实践中随意拖延的现象屡屡发生。
3.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只限于审判阶段,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时,其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便难以实现。 
【相关立法例】
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5条规定:“各国政府的主管当局告知遭到拘留和逮捕或者被指控犯有刑事罪的所有人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联合国《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第17条规定:“主管当局应在被拘留人被捕后‘及时告知’其有获得法律顾问协助的权利。”
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执行守则》第3条规定:“被逮捕并羁押的人在到达警署时,羁押官必须告知他有权在任何时候免费私下咨询一名独立的律师,并请他在羁押报告上签名以表明他在这一阶段是否需要法律帮助”。《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58(5)条规定:“一旦被拘押人已被拘留达36小时,必须被允许会见律师。”《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16条规定了预审法官的通知义务,并对通讯地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96条也有类似规定。
我国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并记录在案”。第39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侦查机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四川省《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有关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告知在押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享有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并记录在卷。”
北京市《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第25条,“北京市律师协会应在各预审部门和看守所放置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名录,犯罪嫌疑人有聘请律师要求的,可通过办案机关向其拟委托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 
【释义与论证】
1.明确办案机关的告知义务并不会增加其工作负担。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往往欠缺法律知识,对不同阶段的诉讼权利也并不知情,因此办案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此外,依据现行法律的规定,办案机关有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羁押场所的义务。在通知羁押场所的同时告知可代为聘请律师的权利,并不会额外增加办案机关的负担。
2.明确羁押机构的义务意图有二:其一,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有助于在羁押机关违反义务后追究其责任。
3.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有利于充分的进行防御准备。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制度仅限于审判阶段。从辩护权的行使效果而言,辩护人的有效辩护离不开庭前积极有效的防御准备。扩大指定法律援助的适用阶段更能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阶段的合法权益。而且,扩展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也更有助于社会和谐。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