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手术风险太大,还是做个手术公证吧……法律顾问
一场风险极大的手术,犹如一场输赢未定的赌局。
5月1日,《新民晚报》一篇《高风险手术前先公证 医院无奈之举引争议》的报道将“术前公证”一词再度推进大众视野。
据报道,上周,江苏52岁患者钱女士因病来沪治疗。此前,钱女士由于颈椎疾病已在外院做了重大手术,效果不甚理想。此次坐着轮椅来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就诊,如果要治疗,必须再次做手术,但钱女士病情复杂,手术风险极大,甚至可能出现生命危险。由于好几家医院明确表示“不敢做类似手术”,家属再三请求医生,坚持要求手术。为此,中山医院答应为钱女士做手术,但要求家属前去做一个手术公证。
我国第一例术前公证由患者家属提出
在推行分级诊疗的政策之下,我国明确三级医院主要诊疗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而我国不少大型公立医院也纷纷确立主要以急危重疾病、疑难杂症为发展方向。
面对风险极高的手术病例,一面是需要手术治疗的危重病人,一面或许是让医护人员闻之心寒的医疗纠纷。怎么办?
术前公证,顾名思义,即在手术前,医院一方就手术的整个过程及手术风险告知患方,患方承诺并愿意承担手术后果的公证行为,从而达到双方共同承担风险、分担责任的目的。而“公证”的病例大都属于患者合并严重并发症,治疗风险较大,而患者本人或家属坚决要求治疗的。
事实上,我国第一例术前公证正是由患者家属提出。
1999年3月,武汉武钢二医院成功地为87岁高龄的患者实施了人工股骨头置换术。由于老人病情复杂,手术风险大,医院不敢轻易手术。住院期间,老人因不堪病痛折磨曾三次自杀未果,随后开始绝食。为此,在患者亲属的明确请求下,医院与患者儿子一同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这被认为是我国公诸报端的首例实施手术公证的病例。
2000年,江苏省锡山一位先天性严重眼疾患者与医院签订一份医疗协议并交由公证处公证;2001年4月,河南省武警总队医院与78岁的患者董老太本人和家属签订了术前协议并进行公证,共同承担风险。此后,北京、上海、山东、安徽等省市逐渐出现术前公证。
术前公证,为何难推广?
作为国内医疗水平最高的医院之一,上海中山医院聚集着来自全国各地的危重疑难病人。其中一小部分风险特别大的手术,医院要求术前公证。该院骨科主任董健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需要公证的手术并不多,大约占5%不到。且只对可以事先确定手术时间的危重手术病人进行公证,而对于要抢救的病人并不采取公证。”
上海瑞金医院也曾在开始第一例危重病人手术公证时宣称,术前公证只限于危重患者,院方无意推广,更无意用其取代术前谈话和手术鉴定等常规做法。
可见,术前公证并不如想象中受医院欢迎。为什么?
目前阶段,我国大部分医院实行的是病人家属签订手术前的同意书制度。手术前同意书应该让患者详细知道自己的病情;医生应该详细地跟患者和家属解释做手术可能会出现的后果;同时还应该详细地列出来可能出现的合并症、后遗症等等。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证书和术前同意书实质上是一样的,仅仅相当于一种告知,它们既不是患者的“生死状”,也不是医生的“护身符”。
董健教授说,不是说公证后医生的行为就不受制约了,院方也不可能推卸该承担的责任,公证绝非救死扶伤的“附加条件”。“术前公证,只是一种医患关系紧张下的无奈之举。目的不是剥夺患方的权利,而是让患方通过合法的途径来维权。”
山东省临沂市一公立医院的医生认为,“先公证,后手术”,能让患者感觉到医院很重视其病情和治疗方式,让临床工作人员也更加重视这个经过公证的手术。
但是,也有不少业内人士明确提出反对术前公证。
北京某公立医院院领导认为,如果每场手术之前都要公证,会给医院和有关部门造成很大的麻烦。而且公证不能阻挡医疗纠纷的出现,也不能阻挡患者及家属的起诉,公证实效并不大。
北大医院一位医生则认为,手术通知单就已说明了手术风险,重复公证意义不大。反而手术前要花时间公证,可能会延误最佳手术时机,对患者不利。
律师观点:公证不能减少医疗纠纷
由此可见,术前公证并不能让医疗机构撇清医疗责任,患者家属也不会放弃通过法律途径求得公正的权利。那么,术前公证究竟有什么用呢?
《医学界》咨询了专业医疗律师。律师认为,不论是什么内容的协议,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是最重要的。术前公证,仅仅是增加了证明的力度——证明当时双方签订这个协议确实是他们真实的意愿,证明医院和医生将诊疗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以及各种意外告知病人和家属,让他们慎重考虑和选择。这是一种知情同意公证,对病人、家属和医生都有一个约束,既避免病人和家属在手术之后变卦,也避免医生篡改手术同意书。
面对高风险手术可能带来的医疗纠纷,医生究竟该如何做?律师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她认为,手术前,医生应尽职尽责,充分评估和衡量手术风险,拿出最佳的治疗方案,预测出可能的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这是医生的诊疗义务。
医疗纠纷亟待新“解法”
手术有风险,医生需谨慎。在当今医疗环境下,积极探索新的调解方式与方法势在必行。而借鉴他国经验,医疗责任险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事实上,我国医疗责任保险的起步并不晚,至今已有10年。但由于我国在健康领域、医疗领域的保险工作缺乏有效方法,又受到医疗机构参差不齐、床位数量不等以及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因素制约,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比世界上其他国家面临的困难更多。
2016年,上海力推“医安保模式”,将医疗纠纷“外包”。包括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上海胸科医院、上海市儿童医学中心等7家医疗机构参与由市卫计委引入的“上海地区综合医疗风险安心保障计划”(简称医安保)。该计划利用保险平台,保险经纪公司从最初就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在医患纠纷化解、医疗风险管理等方面全程运作,把医院从繁琐的调解和理赔过程中解放出来。
据统计,截至2016年上半年,医安保共受理并协助接待投诉及纠纷案件200余件,成功为相关医院化解纠纷170件,代为办结保险索赔案件15件,平均理赔的天数为6天,保险公司在所有案件中均全额赔付。
贵州省则采取医责险统保模式,其形式为“主险+附加险”(主险即必保项目,含因发生医疗事故等,附加险即可选项目,含医务人员遭受伤害险、法定传染病险等), 全省执行统一的保险方案、统一的理赔程序。截止2016年12月31日,贵州省医责险结案率达90%以上,已完成赔款支付赔款3497.17万元。贵州省医责险在全国也创造了省级医责险统保速度第一、公立基层医疗机构医疗责任风险全覆盖速度第一、保费规模第一、保险覆盖面第一等若干记录。
今年3月23日,深圳市正式推出医师执业责任保险。医生购买该保险,出现赔偿便可由第三方保险公司负责,累计赔偿额度最高可达400万元,单笔最高可达120万元。业内人士指出,医师责任险的推出,将鼓励医生对新技术、新治疗方式的应用,竭尽全力帮助病人,而不是害怕责任而采取保守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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