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委员会回避制度有什么利弊刑事案件

贵州律师 2021-12-13 13:50

随着改革中国司法制度的呼声在最近几年日趋高涨,改革的实践从尝试到深化,审判委员会作为当代中国法院制度体系中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已成为法学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利弊与废立已为众多学者和法官们从制度的本质、制度的功能、制度的生存环境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特别是伴随着司法改革和诉讼程序法的推进,可以说,审委会制度面临着废弃的理论充分性与存在的现实需要性旗鼓相当的境地。如果从现实的司法运行状况来讲,笔者认为马上废弃审委会制度难免操之过急。与其非得在废与立中作出极端选择,不如通过对审委会制度的改良,使之更符合审判工作的内在规律,更有助于司法公正的需要。

强化审委会的专业性,控制决断案件的范围,增强对案件审理的亲历性,规范决策程序的随意性等等都是改良的选择。在众多的选择中,笔者试图从完善其回避制度的视角来审视审委会决策实现程序正义的可能。一回避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制度。源于英美普通法系的“自然公正“原则而产生的现代意义的程序正义,就是回避的理论基础。因为回避就是要求任何人不得参与关涉自己利害的决定的制定和事务的处理,其法理意义就在于通过时空的隔离将私心、偏袒、恣意等可能影响或干扰公正决定的因素最大限度的排除。在法治社会,回避的理念应渗透到国家公权力作用的方方面面。

相对而言,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回避制度最为成熟。诉讼程序法较详细地规定了回避的事由、形式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更是专门制定了落实回避制度的具体司法解释。司法回避已由原则性的理念落实为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从目前法院组织法、诉讼法针对法官回避提出的明确称谓仅为“审判人员、合议庭成员、院长”三种。如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能公平审判,有权请求审判人员回避。审判人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本院院长决定。”

“审判人员”是对所有从事审判工作法官的总称,提出“审判人员”的回避是回避制度总的原则性规定;提出“合议庭成员”的回避,是基于其为法院最基本的审判组织的性质而言;提出“院长”的回避则是基于其为法院首席法官和最高行政长官的特定身份而言。相对而言,审委会委员具有更特殊的地位和权力。不论是“审判人员”还是“合议庭成员”,不可能涵盖审委会委员的特殊性,“院长”含义更是如此。显然,立法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内容,即法院最高审判组织审委会委员在讨论决定案件时的回避问题(以下所称审委会回避均指这种特定含义)。

延伸阅读
  •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方式的利弊有哪些

    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方式的利弊有哪些(一)民间融资的积极作用民间融资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民间融资有利于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现行的利率水平远不能反映资金

  • 新三板对赌协议对企业的利弊

    投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的好处是控制企业未来业绩,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维护自己的利益。而融资方签订对赌协议的好处则是较为简便地获得大额资金,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以达到低成本融资和快速扩张的目的。但不容忽视的是

  • 仲裁方面的利弊

    在旁观者看来,使用仲裁作为解决法律纠纷的方法的优缺点是有争议的。因此,包括正面和负面的观点,以及当事方的观点如何在等式中发挥作用。仲裁专家 成本:从历史上看,通常比起在法庭上进行仲裁,仲裁通常被认为是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