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请假算不算旷工?有说法了其他
近日,大连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张某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将公司告上法庭。
案情背景
2019年7月1日,张某身体不适去医院看病,通过微信向部门负责人请了一天病假。微信聊天记录中,该部门负责人收到张某请假的消息后回复了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7月3日,该公司则以张某6月30日-7月2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三天为由,扣除张某三天工资并罚款600元。同一天,该公司又用张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理由,辞退张某并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与该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后来也多次续签,一直到2019年9月30日。约定被告对原告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告工作一日休息一日。
那么,问题来了。张某的行为,到底属于旷工还是请假?
首先,旷工并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工作时间为工作一日、休息一日,在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原告收到新排班表的情况下,6月30日应为原告休息日,故不能认定原告6月30日旷工。 其次,微信请假合理 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该公司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张某请假的消息后,回复道: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法院判定,这可视为部门负责人同意原告的请假申请。
第三,并非无故缺勤 虽然,按照履行请假程序上,张某并未向行政人事部负责人电话备案,但张某所提供的门诊收据、疾病诊断书证实张某确实是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的事实。故不宜认定张某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
最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和带薪年休假工资共67375元。 相关法规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看到这里,是不是惊喜地发现,现在微信请假也逐渐合理化了呢?互联网是有记忆的,网络记录着我们的生活,保护同时约束着我们。在关键时刻,我们一定记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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