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企业单方面辞退P7员工三次败诉 听律解读劳务关系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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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9日,李先生收到京东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里面提到,“为适应市场变化,公司在整体业务、组织架构、战略上进行调整,原北京地区产业合作和业务拓展工作岗位不再设置。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人民币70276元。”
据李先生介绍,自己于2018年入职京东尚科,2019年4月公司以“整体业务、组织架构进行调整”为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但李先生称,公司实际上未发生组织架构调整,其同部门同事仍在工作。且公司也没有为其安排或调整其他岗位工作,而是直接对他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此后,李先生通过劳动仲裁裁决京东继续与其履行合同。京东不服裁决,先后两次上诉均被驳回。2020年11月9日,李先生在终审胜诉后前往公司复岗,3天后收到京东的第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公司方面的答复,是以“整体业务、组织架构进行调整”为由,与李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符合以上情形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由于不认可京东公司直接解除劳动关系的做法,2019年4月,李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称自己于2018年3月26日入职京东尚科公司,双方签有劳动合同,2019年4月9日京东尚科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他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根据用人单位的说法,依据的应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京东尚科公司虽主张解除原因系李某某所在岗位被撤销,但其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未能就解除事由的成立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公司所持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主张缺乏依据。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京东尚科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曾与李某某就调整工作岗位一事进行过协商,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也就是说,京东尚科公司向李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缺乏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因此,李先生要求京东继续与其履行合同,合情合理合法。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
李先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发生劳动争议应该如何解决呢?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
第一、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争议的问题直接进行协商,寻找纠纷解决的具体方案。
第二、申请调解。调解程序是指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就已经发生的劳动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
第三、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劳动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的程序。申请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选择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如果想提起诉讼打劳动官司,必须要经过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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