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单方交通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交通事故

王律师 2021-12-17 17:16

 

案情

分歧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该条第二款规定,“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在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分散用工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这一立法精神,工伤保险制度主要侧重于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因公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亡而获得救治或赔偿的权利。法律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也纳入工伤保险范畴,是考虑到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进行一定程度的合理延伸,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是,工伤保险覆盖的范围越广,保险费用就越高,这无疑在客观上加重了用工单位和国家的负担。因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涉及职工、用工单位等多方利益,基于对各方利益的平衡,法律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附加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条件,明确将职工本人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情形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外,从而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控制在一定的合理范围,这一规定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

  作者:蒲开明 汤 龙 谢春艳;作者单位:重庆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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