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抢救伤者,但指使他人冒名顶替是否构成逃逸?交通事故

深圳律师 2021-12-17 17:16

【案情】

2017年12月1日傍晚, 被告人邢墉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206县道行至石池路口时,碰撞80岁的冒老爹驾驶的人力三轮车,致冒老爹受伤后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邢墉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邢墉案发后报警并随120去医院抢救伤者,留其妻子在现场等候交警,途中忽然想起自己驾驶证超分被扣,遂打电话让其妻子冒名顶替。在医院遇交警询问时,自称是驾驶员家属。其妻子在交警中队做笔录时如实陈述了事实,随后邢墉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邢墉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产生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所谓逃逸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离开现场,但本案被告人不仅主动报警、留妻子在现场等候交警,而且陪同120到医院抢救伤者,没有逃避法律责任,不能认定为逃逸。第二种观点认为,邢墉虽然报警并抢救伤者,但其指使妻子冒名顶替,其目的在于逃避法律责任,应当认定为逃逸。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 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据此,交通肇事逃逸的构成条件为:一是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二是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这里的责任既包括刑事责任,也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三是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

2. 邢墉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首先,邢墉已经知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其次,表面上看,邢墉报警和抢救伤者的行为并未逃避法律责任,但是,其指使妻子冒名顶替并对交警谎称自己系驾驶员家属的行为,使得交警无法获知事故发生的真相,作为真正的驾驶员实际不在交警掌控之中,这一行为性质相当于“逃离现场”;再次,邢墉实施上述行为的原因是自己的驾驶证因超分被扣,目的在于逃避民事赔偿责任和交通肇事刑事责任的追究,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主观要件,故应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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