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离婚,上诉期间,一方当事人突然死亡的,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婚姻家庭

西安律师 2021-12-21 08:22

一、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后,上诉期间届满前,一方当事人突然死亡的,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是否已经解除?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法定上诉期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因此,上诉期间未届满,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一审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后,当事人双方未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的 ,从法律上讲,在上诉期内,一审离婚判决尚未生效,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若上诉期内,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一审离婚判决尚未生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终结诉讼。因此,若一审离婚判决上诉期内,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可以由利害当事人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裁定终结诉讼。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若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的,则案件二审程序已经启动,应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

二、关于离婚案件中将婚姻和财产归属分案审理问题的处理

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处理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上海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文)等相关文件精神,在离婚案件审理中,对能够查明并可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含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

2.上述财产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离婚后对该财产分配问题产生纠纷的,性质上属离婚后财产纠纷,仍由原审理离婚案件法院的审判庭审理。若当事人向其他法院递交诉状的,收到诉状的法院应引导当事人向原审理离婚案件法院提出诉讼,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原审理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

3.存在夫妻双方与他人共同所有的财产,且案外人明确表示不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处理的,则可以将离婚诉讼与该财产的确权、分割进行分案处理。但是,考虑到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当事人通常会将财产分割与是否离婚、子女抚养等问题一并考虑,因此,为平衡离婚双方当事人利益,避免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未能综合考量离婚案件中的具体案情,我们认为,对离婚诉讼中尚未处理的夫妻与他人共有的房产等财产纠纷,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审理:

(1)对于夫妻双方与其他第三人共有的动产或不动产,在离婚诉讼中未予处理,离婚后,当事人仍在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该财产,且该法院也有管辖权的,由该法院原审理离婚案件的审判庭审理。离婚后,若当事人起诉至其他有管辖权法院的,由该法院相关审判庭审理。

 

(2)对于当事人起诉要求分割家庭共有的拆迁补偿款的,为分家析产纠纷,由相应管辖法院审理分家析产案件的审判庭审理。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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