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取得的房产离婚后出售遇到问题怎么处理婚姻家庭

昆明律师 2021-12-17 17:16

案例:男方张某2007年8月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支付了房屋全款。2009年5月张某与女方谢某登记结婚,2010年1月上述房屋完成产权登记,所有权人为张某。张某与谢某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3年10月29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中未对房产的归属做出约定。2017年7月中旬张某打算出售房产,但房产局称张某房产证是在结婚后办的,要卖房子,办理过户需谢某协助才能给办理。张某傻眼了,两人早已经反目成仇,都离婚几年了,谢某可能配合吗?会不会这房子一辈子也卖不掉了啊?!

各位朋友,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是不是很尴尬,究竟怎么处理呢?很简单,起诉请求法院确认房产所有权归属于张某个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房屋为张某全额出资购买并于婚后将产权登记在张某名下。该房屋应认定为原告个人财产,由原告单独所有。由于不存在贷款,所以也就无需对谢某进行补偿。

若张某不是全额出资,而是办理了银行贷款,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由张某继续偿还,对于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款部分以及相对应的房产的增值部分,可以由张某对谢某进行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中属于有贷款的情况,则应当以离婚后财产分割作为案由进行起诉,因为此时,虽然房产仍然归张某所有,但是其中包含有谢某的经济利益,是对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的财产进行处理。

张某持法院判决书可直接到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无需谢某再进行配合。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面对问题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寻求专业的帮助,以利于及时有效的解决问题,保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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