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如何理解彩礼返还纠纷中“给付方”婚姻家庭
案情:
甲经媒人介绍与乙认识并按农村习俗订婚。甲之父甲某通过媒人付给乙的父亲乙某彩礼款8888元。甲在与乙相处一段时间后,觉得二人性格不合,遂提出退婚。甲主张退还彩礼,但乙及乙某则不同意。甲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退还彩礼款8888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不具有原告资格,且把乙某列为被告属被告不适格,应予驳回。因为本案中拟结婚的双方当事人是甲与乙,而不是甲某与乙某,彩礼的支付是以甲乙欲结为夫妻为目的的。现在甲提出解除婚约,理应是甲作为原告诉请乙退回彩礼款。甲之父甲某、乙之父乙某均不是适格的原、被告。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有原告资格,且乙某是适格被告,甲某乙某的诉讼主体地位应得到法院的确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高法《关于适用
按照中国的传统习惯(这种习惯依然在农村盛行),儿女的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办。彩礼大多由双方父母通过媒人商定,并由男方父母将彩礼款通过媒人交给女方父母,且彩礼多为男方家庭共有财产。接受彩礼的一方,多数是父母代收,即使是本人亲自收取,作为儿女在结婚之前将部份或全部彩礼交给父母,即是表示自己的一片孝心,也是感谢父母多年的哺育之恩。根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双方父母应当能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可以成为此类纠纷的当事人。这是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而对“给付方”作的扩大理解。这既便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也便于判决的执行。
综上所述,甲某有原告资格,且乙某是适格被告,甲某乙某的诉讼主体地位应得到法院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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