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是特殊侵权吗,责任怎么算环境保护

长沙律师 2021-12-13 13:50

一、过错推定是特殊的侵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过错推定原则在民事侵权领域中的适用依据。过错推定的功能,有效地弥合了过失责任与单纯的危险责任之间的空隙。

过错推定原则在在我国新颁布、实施的侵权法中扮演着一个极为特殊的角色,该原则的确立使得民事侵权案件中的思维方式和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可能在该法颁布、实施之前的一些民事侵权行为并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可是按照本法就完全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还是比较严厉的责任,究其原因就在于过错推定原则在此次法典编纂中的法律化和书面化,附加在理性人身上的注意义务要求越来越严格,不当行为责任越来越接近于无过错责任。

二、过错推定的责任

第一,从责任的性质上看,过错推定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见前文),至于因何发生这种损害行为“则是现代社会必要经济活动,实无不法性可言".因此,它不能起到预防不法行为之作用,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第二,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由于过错推定责任的基本思想是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因此在侵权领域中,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第三,从免责情况来看,过错推定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而过错推定责任并非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只是将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加害人。

第四,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过错推定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故法官对此责任的适用缺乏弹性和适应性,而过错推定给法官在认定加害人举证反驳,提出免责事由单方面的认定有了一定的裁量权,有利于法律原则和实践相结合不断变化发展,这也归根于两者的性质,一个以分配损失为必要,一个仍然以过错补偿为原则。有学者把两种责任最基本的区别归纳为两点:

1、受害人的过失能否成为两种责任的免事由;

2、不可抗力能否成为两者的免责事由。

两方面的区别非常精辟的反映两者在具体适用过程的差别。当然从社会发展的情况来看,两种责任完全可以合并存在,相互补充。

综合上面的介绍,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过错推定的责任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聊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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