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投保人原因致使无法收取保费合同能否中止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裁判理由】
【裁判提示】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分期支付保险费时,投保人逾期支付保险费的后果。保险人以此作为合同效力中止情况下不予支付保险金的理由并无过多争议。但是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多样,非投保人原因致使保险人无法正常收取保费时,保险合同能否产生效力中止的效果,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现代生活中支付手段日趋多样化,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可以在投保人信用卡账户中自动划扣保险费的情况并不鲜见。采取这种方式来交纳保费的,传统模式中投保人主动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已经转化为确保信用卡账户能够正常支付的义务。具体到本案来看,投保人未能按期清偿借款系其处于病危状态,应属客观不能。但投保人在下一划扣保费日全额清偿信用卡欠款,证明其主观并无拖欠信用借款和保险费之过错;在客观上恢复了信用额度,为信用卡能够正常支付保费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是在信用卡清偿之后,某银行仍未解除对信用卡采取的管制措施,导致信用卡支付功能持续受限,也未在限制信用卡支付功能后采取任何方式通知投保人,信用卡对账单上显示信用额度正常且尚有余额。投保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其信用卡账户能够履行支付义务,信用卡无法支付系某银行原因所致。
由此可见,在投保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因第三人原因致使保险人的主要权利不能实现时,保险合同效力并不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影响,保险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至于保险人权利因第三人原因不能正常行使,实际上仅为应收保费不能及时收取,也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弥补。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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