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诉讼法的共同原则法律顾问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该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人民法院是国家唯一的审判机关,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权力。
第二,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审判权是独立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严格依法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既要遵守实体法,又要遵守程序法。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应当忠于案件的事实真相,查明案件事实,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根本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按照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作出处理,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衡量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的尺度。
3、适用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诉讼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互不凌驾于对方之上,既不允许任何一方享有特权,也不允许对任何一方进行歧视,法律规范对任何一方是同等适用的。
第二,诉讼双方的权利平等。在诉讼中,双方有均等的机会和对等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
第三,人民法院有责任保障诉讼双方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为诉讼双方提供同等的待遇,并为其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同等的便利。
4、诉讼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各民族公民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口予以限制或剥夺。
第二,国家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公民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包括审理案件和发布法律文书要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为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等。
5、公开审判原则
公开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公民可以到法庭旁听,新闻记者也可以采访报道。
6、两审终审原则
两审终审原则是指在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所作裁判即为生效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
7、回避原则
回避原则是指案件承办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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