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不对板?业主诉开发商虚假宣传,结果却败诉?!法律顾问
定位介绍和宣传推广,是开发商销售楼盘中的重要一环,购房者接收到楼盘规划、配套交通、设计等信息后,需要自行判断是否夸大,辨明真伪。
本案例中,业主就因质疑开发商虚假宣传而上诉至法院,双方各有说辞,而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业主)的上诉,这是怎么回事呢?下面来看看具体情况吧!
原告/买家:周某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背景
2013年11月1日原告周某与开发公司签订《A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了涉案房屋,面积单价为12355.91元,房屋总价款801157元,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该在2015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原告向开发公司支付了购房费用。后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参观房屋,认为一些实际情况不符合开发商的沙盘展示和销售说明中的宣传。
原告辩称被告在沙盘展示及销售说明中宣传,地铁畅通,出行方便,小区内没有立体机械停车库,小区内配套设施市政水、市政燃气。但实际情况是:
1、地铁根本没有通到小区的规划;
2、小区内数个立体机械停车库,降低了小区的品质,4号楼、9号楼前的立体机械停车库更是直接影响了我们的正常居住;
3、小区内的水、燃气根本不是市政水、市政燃气,而是开发商自行引进的,更让我们不能接受的是,水根本无法饮用,只能自费购水。
上述承诺严重与实际不符,被告完全是靠虚假宣传和合同欺诈,严重侵犯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故将开发公司诉至法院。
诉求
1、要求被告承担立体机械停车库虚假宣传导致我们权益受损的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00000元;
2、请求拆除无规划的立体机械停车库;拆除超出规划数量的立体机械停车位;
3、承担地铁虚假宣传导致我们权益受损的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60000元;
4、请求被告依法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市政水、市政燃气;
5、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停车位、立体机械停车库属于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合同对地面停车位、机械停车库可能存在已经进行了提示,不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机械停车库经过政府规划部门许可,建设中不存在无规划、超规划、变更规划的情形,竣工后已经经过规划核验;原告要求赔偿虚假宣传导致损失及拆除无规划、超过规划机械停车库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4号楼、9号楼的机械停车库规划在3期规划许可证的附图上;地铁规划问题不属于合同内容,不构成虚假宣传,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3、关于自来水、燃气的问题,合同约定上下水、燃气于2015年4月30日线路铺设完毕,没有具体约定上下水、燃气公司的具体品牌,因此该请求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实的情况2013年11月1日原告周某与开发公司签订《A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原告购买了涉案房屋,面积单价为12355.91元,房屋总价款801157元,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该在2015年4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规划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满足第十三条中出卖人承诺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达到的条件,其中上水、下水于2015年4月30日达到线路铺设完毕,燃气于2015年4月30日达到线路铺设完毕。
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
1、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建设商品房,不得擅自变更。出卖人确需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征得受影响的买受人同意,并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因规划变更给买受人的权益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2、合同附件十二(补充协议一)中关于广告宣传的效力的约定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合同及其附件为准。出卖人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合同又未作重新约定的,可作为合同附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3、出卖人在广告、宣传资料及本合同中对建筑区划范围之外的环境、公共设施、道路交通等的说明或介绍,仅为买受人提供参考信息,不构成出卖人的允诺。因比例或表现方法所限,部分附属物或构筑物可能未在平面图和模型上标示。
4、合同附件中的特别提示中表明,小区内存在的地面停车场(未来局部为机械停车场),可能存在视线、噪声、灯光、尾气等影响。甲2#楼南侧设计为地面停车位,未来局部为机械停车位,可能存在噪音、尾气、视线、灯光等影响。
法院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开发商对楼盘一些的设施配套、规划等做了预期说明,正是因为没有做夸大的宣传,坦诚布公地与购房者约定实际的条款,守住了基本的诚信原则,面对业主的质疑追责才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中合同的约定说明发挥了关键的效力,这一案例对开发商有正面示范的作用,而对购房者或业主来说,也有提醒作用,应该提升对所购楼盘和买卖合同的认知,但业主的法律意识是值得肯定的。
来源:玉林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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