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存在法律风险及差异公司事务

兰州律师 2021-12-13 13:50
对于公司并购而言,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存在差异,同时趋同点也较多。

另外,即便是非上市股份公司的收购,实践中基于公司业务的特殊性以及公司本身经营管理的特点等,分析收购的法律风险点又可能远不止本文所述,因此,本文仅以收购方的视角,结合交易实践,就实操中通常存在的法律风险点进行概述。

1.标的公司设立及存续 就标的公司主体资格方面的风险,主要涉及标的公司基于设立或存续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而导致其主体资格方面可能存在瑕疵。因此需要从公司设立乃至现状的全过程进行风险核查。主要有标的公司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是否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设立行为或经营项目是否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其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是否合法合规,经营业务是否有相关的资质或者许可、是否存在包括其经营资质被吊销、其营业执照被吊销、目标公司被强制清算等对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形等等,以上情形均为目标公司主体资格存续上的风险点,均可能不同程度的影响并购交易完成。

2.股东身份确认 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变更登记并非法律强制性要求,因此实操中如公司发生的股份转让情况不进行变更的,则存在股份公司工商部门已经登记的发起人或股东不一定是其现时真实股东情况的可能,因此在收购非上市股份公司过程中对于公司存在股份转让未主动进行变更登记由此产生的对实际股东身份的确定以及已登记股东所持股权实际存在代持等情况需进行重点核查,因此就被收购股份,股东的确定性及真实性是对收购顺利进行重要因素。实操中可结合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内容、相关股份转让协议、托管的股份公司的托管机构出具股东名册以及股东实际履行股东权利等资料结合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3.股东出资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同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调查,股东对于出资是否拥有完全的无争议的所有权,是否进行评估以及不合理评估可能导致的出资不实,以及最后该等非货币资产是否完已变更至公司名下,也即动产交付与不动产的登记。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始终负有出资义务,尽管前述规定仅规范了有限公司,但我们理解对于股份公司应可类推适用,也即在股份受让方明知的情况下,股份受让方也负有连带责任。因此,股东未实缴出资可能导致收购方未来继续承担实缴义务,股东是否实缴及其真实性需要重点关注。 4.股份转让限制 对于收购股份公司而言,最为重要的事项在于收购的股份,除前文所述需要关注股份持有者是否实缴,目标公司的股份是否可以转让,以及转让后是否附带相关法律后果等都是收购股份公司必须要考虑的因素,甚至会对交易产生实质性障碍。

首先,股份公司发起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存在法定限制。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虽不受其他股东优先认购权的限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1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我们理解,该条规定系属股份公司转让股份的特殊法定限制,也即在涉及收购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下,该等限制应予以考量。同时,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违反前述限制性规定的效力,而根据我们对实务的检索和研究,尽管有法院认为前述限制性规定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但也确实存在有法院将违反前述规范的股份转让认定为无效的案例,因此违反前述限制性规定的股份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实践中尚未形成定论,可见对于存在前述限制的股份收购情形实质上可能构成并购交易的实质性障碍,不可忽视。

其次,公司基于业务经营与发展亦多存在对公司股份变动的限制性约定,该种约定多与公司融资或其他重大协议安排中,在实践中常见于公司增资过程中签署的增资或投资协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借贷协议等,因此在收购过程中,对于公司日常经营中的重大协议安排也需要予以审查,通过对限制股份转让或者其他与并购安排相冲突条款的审查以判断本次交易是否使公司承担违约等责任,进而进一步判断对本此交易的影响。

最后,公司股份也很可能存在质押情况,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因此,存在质押负担的股份的收购同样需要收购方予以关注防止难以收购质押股份影响收购股比及收购方的控制力。

5.标的公司主要资产 对于被收购公司而言,标的公司的资产至关重要,甚至诸多并购目的即为间接获取标的公司的资产,目标公司资产情况会影响企业估值,从而反映到并购交易对价中。因此,标的公司的各项资产是否具有合法的、完整的、无瑕疵、无担保的所有权、使用权或处分权则尤其需要予以关注。

对于标的公司资产所涉及的风险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a.目标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房产、专利等知识产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是否已取得,是否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是否存在共同所有,是否存在对于使用处分的限制性约定或者产权纠纷;若未取得,则取得这些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或需产生高成本; b. 权利获取的方式,获取过程中的合法合规性,也即相关土地权证、手续是否齐全、土地出让金及税费是否缴纳完毕等;同时是否符合获取过程中的约定,如基于出让获取土地使用权,则对于是否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约定以及违反约定可能造成的违约责任承担,甚至可能基于违约导致土地使用权被无偿收回,因此并购实操中对于该等影响公司资产使用及权属的重要协议及重点条款应予重点核查; c.是否存在担保、查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d.标的公司有无租赁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情况以及租赁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e.资产使用或者有效年限是否已届满等等。

另外,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一些轻资产的公司如科技类公司,公司的知识产权构成业务经营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公司主要资产,该等知识产权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a.专利年费缴纳不及时导致专利权终止; b.知识产权保护期限届满未续期; c.存在潜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d.职务行为以及与他人合作以及委托他人完成而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权属与使用范围等方面的约定不明易产生争议; e.知识产权存在担保等权利限制。

6.标的公司债务 与公司资产相对,公司的债务情况也是衡量公司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股份转让时价格谈判的筹码。同时,公司的债务风险过高甚至可能造成公司难以经营最终破产,因此收购方对于公司负债风险的了解将有利于收购决策的确定。

公司债务主要可以区分为金融借贷债务以及其他的债务,如前文所述,公司存在金融借贷的情况下,公司与金融机构通常会就公司股权变更以及其他重大变更进行一定限制,这是会收购交易本身的一个风险,同时如公司违反该类限制则可能构成违约从而进一步导致公司无法继续借款、提前还款以及交叉违约等不利后果,一旦该等借款对公司日常运营至关重要,则前述不利情形的出现很可能给标的公司带来资金链断裂、无法正常经营的重大风险。其次,公司存在其他的非金借贷债务以及承担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的,亦属于公司负担债务;最后,公司日常经营中产生的应付违约、赔偿或者补偿等应付款项的,该等债务同样属于公司应偿付的债务,关乎对被收购公司的估值,应予关注。

7.人事管理 就收购方而言,需要对标的公司的人事、劳资、福利、社保及公积金缴纳等是否规范、健全进行全面了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所有在职员工是否合法合规前述劳动合同; b) 所有员工是否依法缴纳社保及公积金; c) 员工的知识及学历、资质的构成是否合理且利于公司发展; d) 特别的对于技术类公司以及商业秘密保护要求高的公司是否与相关员工签署竞业限制以及保密协议; e) 是否存在违法用工的法律风险; f) 及是否基于劳工争议产生相关的纠纷、受到处罚; g) 等等; 对于公司前述人事管理方面的风险揭示除了为收购方收购后管理提供依据外,基于以上风险衡量标的公司进行规范需要承担的成本预测也为评估目标公司真实价值提供依据。

8.税务缴纳 对于公司税务而言,主要基于公司使用的税种和税率以及公司纳税情况判断公司税务合规中存在的风险,实践中主要关注的风险点在于公司是否依法报税和完成税务缴纳,是否存在欠缴、代缴等情况,同时基于不合规情况是否存在税务机关追缴、征收罚金以及行政处罚等情况,以上风险同样可以为评估公司真实价值提供依据。

9.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对公司涉诉情况的调查主要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政府处罚进行,对于已经了结的诉讼、仲裁或政府处罚给予适当关注,以综合评价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发生潜在纠纷的可能性及对公司和拟定交易可能造成的影响。例如,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诉讼,则进一步涉及对公司实缴出资的核查,如涉及核心资产为知识产权的公司存在侵害其他公司知识产权的纠纷,则可能涉及公司对其持有知识产权的合法性进行衡量进而影响公司核心资产的价值等等。可见,对于公司涉及到的争议或者纠纷也是判断公司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基于该等纠纷公司需要承担重大债务负担以及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影响。 在企业并购交易过程中,涉及收购方对于被交易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法律纠纷、交易风险、文化背景等全方面了解的过程,只有对目标企业各方面的法律风险及其对并购的影响程度有更深入的了解才能为收购方评估、判断并购项目的风险和交易成本提供依据,从而制定出更合理的交易对价并增加交易中的谈判筹码,同时也能避免交易双方由于信息的不对等,给收购方并购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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