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的意见民商法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
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是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当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有利于边境管理和方便往来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对现有的边境管理区,范围偏大的应适当缩小,确实不必要划定的可以取消。属于应划为边境管理区而未划定的要予以补划。边境管理区的范围一般可以边境一线乡、镇的行政区域确定,但不搞一刀切。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边境市、县、镇一般不宜划为边境管理区,对确属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划定。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仍按边境管理区实施管理。
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的具体方案由有关省、自治区公安厅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征得省军区同意,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备案。在重新调整划定中,对边境管理区范围超出边境一线乡、镇行政区域的,对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边境市、县、镇以及部分边境地段不再划为边境管理区的,均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报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批准。边境管理区重新调整划定后,如需再作调整,一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报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审批。
二、继续实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
边境管理区重新调整划定后,继续实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具体要求是:
(一)常住边境管理区内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进出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二)居住在非边境管理区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进出边境管理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三)凡经由边境管理区出入境的人员,凭其出入境有效证照通行;外国人、无国籍人进出未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管理区,须持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华侨、港澳台同胞进出边境管理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官兵进出边境管理区,分别持《军人通行证》、《武装警察通行证》;驻在边境管理区内的,凭本人身份证件进出驻地边境管理区。
进出边境管理区的人员及交通工具,必须接受公安边境管理区检查站的检查。
三、改进签发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原则上由县以上公安机关签发,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和人员进出边境管理区较多的地区,经省、自治区公安厅批准也可由当地公安派出所签发。签发手续应适当简化,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制定。
对乘坐火车、飞机直达边境管理区人员的证件签发和查验办法,由公安部商铁道部、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由公安部确定式样,统一印制。
四、合理调整公安边境管理区检查站布局
边境管理区重新调整划定后,公安边境管理区检查站的布局需要作相应的调整。公安边境管理区检查站一般应设在边境管理区和非边境管理区之间的交通要道上,能够实施严密管理和控制。对站址一时不能调整到位的,要研究采取相应的检查管理措施。进出边境管理区原则上只进行一次验证检查,对重复设置的检查站以及由于交通改道等原因已不起作用的检查站,应予合并或撤销。各地调整检查站布局的工作,由省、自治区公安厅提出方案报公安部批准。新建和迁移检查站的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五、认真做好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边境管理区的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认真抓好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的落实。
各地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和调整公安边境管理区检查站布局的工作,要在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严格审批程序,争取在1994年底前完成。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签发、管理的规定,加强业务监督指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超标准收费,杜绝各种不正之风;要严格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查验制度,严密管理,堵塞漏洞,不得擅自停止验证检查工作。对违反规定造成边境秩序混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伪造证件等不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和军队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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