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民商法

卫生部、国家民委、教育部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的落后状况,加速培养少数民族医药卫生人才,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和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颁布单位:卫生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文 号:-- 颁布时间:1980年5月26日 实施时间:1980年5月26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发展民族医学教育。

发展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五中全会的精神,认真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努力发掘、整理、提高民族医学,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医药卫生技术人员,是改变少数民族地区卫生面貌的重要措施。少数民族地区高等医药院校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每年要保证招收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学生,逐步达到与本地区少数民族人口相应的比例。同一地区人数较多的民族也要照顾人数较少的民族。使他们都有学习的机会。中央民族学院要恢复医预班,并于一九八二年恢复招生。各省(区)民族学院也要办好附中和预科班,预科班专门招收边远地区和文化教育落后的山区、牧区中的少数民族中优秀的中学生,补习汉语和文化科学知识,帮助他们升入高中等医学院校学习。这些地区的高、中等医学院校应继续采取补习汉语和必要的基础知识,学制可以适当延长,有民族师资条件的学校可以用民族语言授课,在边境牧区可根据需要,举办牧区医士和妇幼医士班,从牧区直接招生,结业后仍回原地区工作。对来自边疆地区的学生,家庭确有困难的要妥善给予解决。

民族医药学是我国少数民族劳动人民数千年来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是中国医药学宝库的组成部分。各省、自治区必须把继承发掘整理提高少数民族医学,作为落实党的民族政策的大事来抓,努力使民族医学与现代医学相结合。

目前,已经开设蒙医、藏医、维医专业的学校和已经开设医学系的民族学院,要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与健全民族医学科研机构,集中发挥老民族医生的作用,配助手,带徒弟,搞好医、教、研三结合,争取尽快把民族医学的基本理论和临床经验整理出来。

二、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作好支边人员的工作。

长期以来,支援边疆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大部分教师,他们勤勤恳恳地工作,为建设边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作出了贡献。各省、自治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在政治上要信任他们,热情关怀他们的成长,注意吸收其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在生活上给予适当照顾,安排好支边人员的家庭、子女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工作上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和工作环境,使他们能够发挥自己的长处,在学术上有所成就,对于那些长期扎根边疆,为发展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事业做出贡献的同志,应该给予表扬,其中有突出成绩的应在政治上给予适当安排。

对于教师的晋升、晋级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对于长期扎根边疆的教师,工资可以适当高于内地教师。要特别注意培养少数民族的专家教授,关心少数民族卫生干部的成长。

三、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的水平。

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建设,五个民族自治区和有条件的自治州,都要认真办好高、中等医学院校,使之成为该地区培养医药卫生干部的中心。办好医学院校的关键是提高教师的水平,各有关党委,各有关卫生、教育部门,都要重视起来,坚持国家帮助和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方针,共同努力,加速少数民族地区师资队伍的建设。根据中央〔1979〕52号文件精神,全国边防工作会议确定,内地省、市实行对口支援边境和少数民族地区,建议北京支援内蒙、河北支援贵州、江苏支援广西、新疆,山东支援青海、天津支援甘肃,上海支援云南、宁夏,全国支援西藏。内地省市高、中等医学院校要与对口支援的省(自治区)的高、中等医学院校挂钩联系,每年要接收民族地区教师进修学习,并根据需要选派技术专家到少数民族地区讲学,作学术报告,相互交换资料、图书、标本、模型。对口单位可组织科研协作,交流经验,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对民族地区的缺门和薄弱学科,内地医药院校可选派学有专长的同志去帮助工作二至三年,把当地卫生技术人员培养起来,其具体措施由挂钩地区互相协商解决。内地省份的民族自治州学校的挂钩支援单位,由本省作出妥善安排。

民族地区的高等医学院校要举办中等卫校师资进修班,帮助提高中等卫生学校师资水平。卫生部所属的高等医药院校也要招收一些少数民族学生,毕业后充实少数民族地区高、中等医学院校的师资队伍。

四、制定好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发展规划。

各省、自治区要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结合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高、中等医学院校的布局、专业设置和发展规模不合理的要作一些必要的调整。以便有计划按比例的稳步发展。特别要注意发展民族医学专业,蒙医、藏医、维医专业分别由内蒙、青海、新疆来办。各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下,搞好五定,即定规模、定专业、定学制、定编制,定基地。要集中力量重点投资建设一批学校,发挥老校潜力,同时根据需要与可能,有计划、有步骤的发展新学校,增设新专业。鉴于少数民族地区学生文化基础差,分班教学和用二种语言授课的特点,教职员编制比例应比内地院校稍大一些。

五、切实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的经费、基建和设备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实现医学科学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办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高、中等医学院校,要靠当地各族人民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革命精神,同时,国家也要采取积极扶持,重点照顾的措施。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基础差、底子薄,交通不便,人力、物力、财力都十分缺乏,为使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能够较快的发展起来,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在安排国家预算时,对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的发展和需要,给予必要的照顾。各自治区在安排少数民族地区建设投资时,要适当考虑高、中等医学院校的建设。

少数民族地区高、中等医学院校中,少数民族学生申请人民助学金时,在和一般学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给予照顾。

国家物资总局、教育部、卫生部要考虑少数民族地区校址偏僻,路途遥远的特点,在分配教学设备和交通工具时,给予重点照顾。

六、重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和翻译出版医学书籍。

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医学院校采取民族语言授课太少,少数民族医学参考书籍和通俗读物甚缺,不能适应广大卫生干部和赤脚医生学习的需要。各地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和建立民族语文的翻译出版机构。蒙文教材由内蒙古自治区出版发行,藏文由西藏自治区和青海省出版发行;维文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发行;朝鲜文由吉林省出版发行。争取尽快完成教材的翻译、整理出版工作。所需要经费由地方经费和民族事业费中统筹解决。

七、各有关部门要帮助医学院校解决好教学基地。

目前,少数民族地区高、中等医学院校普遍缺乏教学实习基地,是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之一。鉴于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高等医学院校除附属医院外,各民族地区卫生局应该确定较好的医院作为教学基地,并保持相对稳定。地、市、州、盟所属综合医院和医疗卫生机构应该做为中等卫生学校的教学实习基地,在规定的医院编制外,建议增加百分之十二至十五的教学编制,并授予承担教学任务的医药技术人员相应的教学职称,妥善解决好实习学生的住房问题。

八、坚持党的领导,统一管理体制,整顿好领导班子。

加强党的领导是做好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目前,民族地区高、中等医学院校管理体制不统一,领导班子不健全,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很不利。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的特殊情况,应发挥中央和地方,卫生部门和教育部门的积极性,加强对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少数民族地区中等卫生学校有关管理体制问题建议由自治区(省)人民政府考虑决定。

要切实整顿好学校的领导班子,院校一级和下属业务部门的领导班子要有懂业务的干部,要有少数民族干部,要有中青年干部。领导班子要精干,对于那些不称职的,闹派性的、群众意见很大的干部要进行教育或调整。真正建立起在政治和业务上强有力的,有技术专家参加并能发挥作用的领导班子。

全国各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工作者,要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同心同德,艰苦奋斗,为发展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医学教育事业,改变卫生面貌,保卫祖国边防、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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