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应遵循哪些法律法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医疗纠纷

沈阳律师 2021-12-13 13:50

1.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遵守哪些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全国性行业协(学)会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规范、制度的总称。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指医疗机构制定的本机构医务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检验、医技诊断治疗及医用物品供应等各项工作应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骤。狭义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涵盖了临床医学二、三级专业学科和临床诊疗辅助专业,包括从临床的一般性问题到专科性疾病,从病因诊断到护理治疗,从常用的诊疗技术到高新诊疗技术等内容。随着条例的实施,全国性的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应当陆续制订、修订、公布、实施。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由于医学是快速发展的学科,是一个高科技、复杂技术应用最多、应用较快的学科。由于医疗信息的不对等,患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社会对卫生系统提出的要求高于其他行业,也严于其他行业。医务人员在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的同时,还应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增强责任心,恪守职业道德,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为患者解除病痛,促进身心健康。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2.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

医疗卫生法律。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规。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有的以国务院名义直接发布,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等。

部门规章。指由卫生部制定颁布或卫生部与有关部、委、办、局联合制定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国医院工作条例》等。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需遵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是基于维护公民健康权利的原则,在总结以往科学和技术成果的基础上对医疗过程的定义和所应用技术的规范或指南。通常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

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还必需恪守职业道德。1988年12月15日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对医师的职业道德规范作了规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也提出了医务人员应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其实,这一要求不仅适用于医师,所有的医务人员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培训和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3.医务人员应遵循哪些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一、行为规范 (一)文明行医规范 1、以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强烈的事业心对待病人,急病人之所急,想病人之所想,忧病人之所忧,满腔热情帮 助病人排忧解难,耐心解答病人提出的问题。

2、做病人知心朋友,有针对性地做好病人的思想工作,鼓励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 3、语言亲切,态度和蔼,杜绝冷、硬、横、顶、吵现象。

4、仪表端正、举止有度,不准穿拖鞋、响底高跟鞋上班,在实施严格消毒的检查治疗中不准戴戒指,不准轻薄患者。 5、不泄露病人隐私。

6、对病人一视同仁,做到生人熟人、男女老少一个样。 (二)廉洁行医规范 1、以白求恩为榜样,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不以职谋私。

2、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从医行为,不准开单提成,收受红包、药品、回扣、促销费等。 3、严格遵守传统、转诊制度,不准在对外介绍病员时收取介绍费、转诊费、劳务费和回扣费等。

4、不准开搭车药。 5、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具病情、病假证明,做到实事求是,不准开人情证明,徇私枉法。

6、在职医务人员对外行医必须严格遵守“三统一”的规定,严禁私自对外行医、开设私人诊所和从事第二职业。 (三)特殊检查规范 1、认真阅读检查申请单和有关病情资料,询问有关病情。

2、做好术前说明和检查前准备工作,对未做好检查前准备的病人,要指导其作好准备再行检查。 3、需预约时间的检查要详细交待病人的注意事项。

4、严格检查操作规程,密切注意和观察病人的变化和反应,发现异常情况迅速做好有关处理。 5、无菌操作检查要严格按照无菌操作规程进行。

6、检查记录和报告做到记录及时,书写规范、结论准确,不得随意涂改和弄虚作假。 7、认真做好查对工作,即对姓名、对编号、对项目、对部位、对结果,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8、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凡做B超,CT、核磁共振等新型高收费检查应先向患者说明并征得患者同意。 (四)病历书写规范 1、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语言通顺,用词准确,字迹清楚,简明扼要,书写完整。

2、按病历书写格式、内容、项目准确记载。 3、新入院患者必须填写完整病历,一般患者必须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4、病程记录一般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人和骤然恶化病应随时记录。 5、手术病人应将术前准备、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详细填入病程记录。

6、凡会诊、移交、转诊、转科或转院病人,要及时做好会诊、交班、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并按规定程序签字。 7、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及时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附好于病历上。

8、出院总结或死亡记录应按规定内容当日完成。 9、病历书写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和弄虚作假。

(五)治疗规范 1、根据患者病情需要采取合理、准确、有效的治疗手段和方案。 2、特殊治疗要做好治疗前的准备工作。

对未做好治疗前准备工作的,不得草率进行特殊治疗。 3、治疗前认真做好查对姓名、诊断、治疗方式、项目和施术部位。

4、严格治疗操作规程,密切注意观察病人变化和反应,发现异常情况,迅速作出相关处理。 5、无菌治疗必须严格遵守无菌原则,穿戴隔离衣、鞋、帽、口罩和手套。

6、手术病人时,严格遵守手术室工作制度,进行体腔和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和器械数。 7、合理用药,不准乱开处方和开大处方,保健性或营养滋补性等自费性药品用药应征得患者同意,避免造成病人不应有的经济负担。

8、准确用药,认真做好三查七对工作。 (六)药剂调配规范 1、药剂调配人员收方后要对处方内容、病人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对配方处方事项,按“处方制度和规范”规定执行。 3、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调配操作规程,称量准确,不得估计取药,调配西药方剂时严禁用手直接接触药物。

4、调配含有毒药、限剧药、麻醉药和放射性药品严格按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管理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规定办理。 5、保证药品质量。

配方时必须使用符合药用规格的原料及辅料,不得将霉变、虫蛀、变质药品调配给病人。 6、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冲服等特殊煎法药物,必须单包注明。

7、处方调配应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后应经另一人核对,或由发药人核对,检查后在处方上签字。 8、严禁私自进药调配给病人,不准经营药品和收受药品回扣、统方费等。

(七)卫生监督执法规范 1、认真学习、掌握卫生法规,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2、秉公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枉法。

3、执法时着装整齐,佩带标志,出示有关证件。 4、实事求是,按规定程序进行执法监督,处理案件做到事实确凿、证据充分,手续完备,处理公正。

5、廉洁奉公,不准接受执法对象馈赠的“红包”、礼品和接受请吃,请钓及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不准索拿卡要。 6、严格按规定标准和手续提取检验样品。

7、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开具行政事业收款收据,不准乱收费和打白条。 8、不准在执法对象单位兼职和领取津贴。

9、销毁假、伪、劣产品必须造册登记,按行政管理权限核准签发。

4.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应该有哪些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1]

从业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5.卫生法律法规有哪些

卫生法律法规主要包括:

1.

有关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

2.

有关医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如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条例等。

3.

有关精神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如精神卫生法等。

4.

有关医疗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规:如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

5.

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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