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价格法律法规二甲医院(医院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医疗纠纷

郑州律师 2021-12-13 13:50

1.医院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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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严月贤

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精神,医院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项目内容及医疗服务价格的真实情况,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及药品价格公示。2、非营利性医院必须按照价格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在醒目位置公示。营利性医院按照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办法,公示自主制定的各项医疗服务价格。3、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公示。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册)或电子屏、电子触摸屏等。4、公示要以“竖得起、看得清、留得住”为原则,做到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合法、标示醒目、字迹清晰,长期固定设置在收费场所或方便群众阅知又不易损坏的地方。5、公示内容不能随意删减,实行动态管理,对变更的价格及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执行单位应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及时变更。6、盈利性医疗机构除执行政府定价服务项目之外的自主定价项目,应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不得采用比照、分解以及“打包”形式收费,提供收费明细清单。?

2.二级甲等医院的收费标准去哪里查

等级医院管理将医院分成一、二、三、特级四级。

一级医院没有甲、乙、丙三等;二、三级中有甲、乙、丙三等。级的划分是按病床数来的: 一百张以下,也就是乡镇卫生院为一级医院;一级医院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五百张以上,定为三级,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原则上省级及每个市一至两所; 五百张以下,一百张以上评为二级。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除这三个等级以外还有特等,这专指那些规模特大的医院。

至于甲、乙、丙三等的划分是按技术水平、医疗条件、管理水平等的差别而定,也就是楼上所说按千分制的要求评定的。 你所说的二级医院就是五百张以下,一百张以上评为二级。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详见《医院分级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29日 一、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原则 对医院分级管理的依据是医院的功能、任务、设施条件、技术建设、医疗服务质量和科学管理的综合水平。

医院分级管理的实质是按照现代医院管理的原理,遵照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科学规律与特点所实行的医院标准化管理和目标管理。 医院的设置与分级,应在保证城乡医疗卫生网的合理结构和整体功能的原则下,由卫生行政部门按地方政府的区域卫生规划来统一规划确定。

二、医院分级与分等 医院按其功能、任务不同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医院:是直接向一定人口的社区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的基层医院、卫生院。

二级医院:是向多个社区提供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承担一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地区性医院。 三级医院:是向几个地区提供高水平专科性医疗卫生服务和执行高等教育、科研任务的区域性以上的医院。

企事业单位及集体、个体举办的医院的级别,可比照划定。 各级医院经过评审,按照《医院分级管理标准》确定为甲,乙、丙三等,其中三级医院增设特等,因此医院共分三级十等。

各级医院之间应建立与完善双向转诊制度和逐级技术指导关系。 三、医疗评审委员会 (一)性质 医院评审委员会是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独立从事医院评审的专业性组织。

(二)级别及工作任务 医院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级、省级、地(市)级评审委员会三级。各级评审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 1.部级评审委员会,由卫生部组织,负责评审三级特等医院,制订与修订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及实施方案,并对地方各级诉审结果进行必要的抽查复核。

2.省级评审委员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负责评审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包括计划单列市的二、三级医院)。

3.地(市)级评审委员会,由地(市)卫生局组织,负责评审一级甲、乙、丙等医院。 (三)评审委员会的组成 评审委员会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请有经验的医院管理。

医学教育、临床、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方面专家若干人组成。成员必须作风正派、清廉公道、不徇私情、身体健康,能亲自参加评审工作。

(四)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制度 各级评审委员会要制定工作章程,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及有关廉政建设、勤俭节约的规定。

四、评审程序 医院评审一般要经过五个阶段,即自查申报、资格评审、考核检查、作出评审结论、审批。另外如果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申请复审。

1.自查申报。 各级医院根据医院分级管理标准先行自查,认为符合某一级某一等的标准后,填写《医院评审申请书》一式数份,向相应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资格评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请书对医院的申请及时进行初审,确认参加评审的资格。

3.考核检查。 医院评审委员会对医院实行平时有重点的抽查和周期评审相结合的考核检查。

评审过程中,医院应向评审委员会提供所需要的各种真实资料和情况。 4.作出评审结论。

评审委员会应对被评审的医院作出级别和等次的结论,并提出正式报告呈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凡申报三级特等医院者,应先报省级评审委员会通过三级甲等医院的评审,然后由省级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是否推荐其到部级审委员会参加三级特等医院的评审。

医院对评审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评审结论的正式通知:个月内向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经评审委员会研究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是否复审,复审只限:次。 5.审批。

各级医院的审批权如下:三级特等医院,由卫生部审批;二、三级甲、乙、丙等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审批;一级甲、乙、丙等医院由地(市)卫生局审批。 五、评审费和评审周期 申请评审(包括复审)的医院,应缴纳评审费。

评审费收入只能用于开展医院评审活动正常支出。 每一评审周期为3年。

医院应在评审周期结束前18个月提出申请并呈报资料。评审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本评审周期结束前3个月完成评审。

六、评审结果的公布 经过评审的医院,由审批机关发给全国统一格式的证书,并由发证机关按年度公布评审结果。 七、医院分级与医疗收费 。

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2月13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六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 (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 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 2。

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4。

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简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条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议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置感染性疾病科,配备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

感染性疾病科和感染性疾病专业医师负责对本机构各临床科室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进行技术指导,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二级以上医院应当配备抗菌药物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药师。

临床药师负责对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参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4.医疗机构价格由那个部门监管

向当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局投诉。2113正规医院的每一项收费金额,都是通过当地物价局审核批准的,如果怀疑他们存在乱收费,可以到物价5261局投诉。

物价局,政府负责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4102

二、负责全省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

三、负责全省价格监测体系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等。

卫生行政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中负责医疗卫生行政工作的部门,比如我们常提到的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1653委员会与各省、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方面的版政策、环境工作,具体的执法、业务工作由下属事业单位等实施,下属事业单位包括负责行政执法的卫生监督局(所),负责传染病、慢性病预防控制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前叫卫生防疫站),负责妇权幼卫生的妇幼保健院,还有各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等。

5.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

答:与价格鉴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参考资料有:

①价格评估管理办法;

②价格鉴定行为规范;

③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

④价格认定依据规则;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⑥价格法实施细则;

⑦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发展和改革委第22号令)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食盐价格管理办法》 《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 《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监测管理规定》 《价格异常波动监测预警制度》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 《福建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汽车运价规则》 《福建省实施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细则》 《福建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药品政府定价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 《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反价格垄断规定》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办法(试行)》 《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公路客运汽车运价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经济适用住房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福建省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城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规定(试行)》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价格鉴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福建省物价局集体审议》 《福建省物价局组织专家评审价格暂行办法》 《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价格诚信示范单位评审与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价格行政处罚管辖规定》 《卷烟零售明码标价暂行办法》 《福建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6.关于医保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医疗保险主要法规政策: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中央政策文件: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8〕44号)1998-12-14 2、《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 社部函〔2000〕4 号)2000.1.5. 3、《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的通知》(劳 社厅发〔2002〕6 号)2002-08-12 4、《关于进一步做好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 盖范围工作的 通知》(劳社厅发〔2003〕6 号)2003-04-07 河南省政策文件: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1999]38 号)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豫政[2001]51 号) 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豫人社[2009]486 号)2009-12-22 郑州市政策文件: 1、《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 12 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文件的通知》(郑政办 文(2000)152 号) (1)《实施细则》 (2)《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3)《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 围及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4)《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诊、急诊、外地就医管理 暂行办法》 (5)《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 (6)《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种病”、“慢性病”管理暂行 办法》 (7)《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8)《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9)《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使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10)《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1)《郑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12)《郑州市城镇职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2001)21 号)2001-12-31 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办(2004)72 号) 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的通知》(郑政办文(2004)105 号) 5、《郑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印发郑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暂行定额标准的通知》(郑社医(2005)13 号) 2005-7-27 6、《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 保 人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通知》(郑政办文〔2007〕44 号) 7、《郑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郑劳社医 疗〔2008〕6 号)2008-10-16 企业医疗保险: 1、《河南省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豫劳社医疗 [2001]16 号) 2、《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郑政办(2002)2 号) 3、《关于国有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指导意见》(豫劳社 医疗〔2002〕27 号)2002-12-9 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7.民营医院如何定医疗服务价格

民营医院的收费定价,仍然受到一定的地方政策制约。

民营医院价格可以灵活定价的优点,给民营医院的顺利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好处。民营医院定价要根据三个原则:

1、根据目标人群的经济条件定价。对经济条件好的群体进行高端服务时,收费价格可以定一档价位;对经济条件一般的群体进行中端服务时,收费价格只能定三档价位;对经济条件较差的群体进行低端服务时,收费价格只能定最低的四档价位。但不管那类群体,治疗收费价必须偏高。否则,医院利润就失去了保障。

2、根据医院的发展阶段定价。在医院的前3个月的市场导入期,必须实行优惠价。这时期,要对不同的收费项目进行不同比例的打折;在医院进入市场后的第4个月开始的发展期,逐步减少项目打折的比例,不能一下子完全取消,到第7个月开始才考虑实行正常收费价;在医院运营3年后的成熟期,开始进行间竭性优惠,4年后再度进入优惠期,回报社会。

3、根据学科类型定价。对同样的现代理疗,定价要按照医学美容>眼科>特色专科(如不孕不育科)>男科>妇科>外科>五官科>皮肤科>内科>中西医结合科>中医科>儿科进行差异化收费。

此外,口服药、外用药价格比市场上零售价要低;注射药则适当高些;辅助检查和手术收费要比公立医院低,而治疗费要适当高些。

当然,对于就医顾客的价格需求应该从质量与价格之比的两个方向进行考虑,一是在给定价格时,应考虑到就医顾客对医疗服务质量水平的要求;二是在给定医疗服务的质量时,应考虑到就医顾客对价格水平的要求。前者考虑的是价格与质量之比,后者考虑的是质量与价格之比,也就是性价比。

8.二甲医院生小孩的费用如何报销

如果缴纳的是生育保险,那么在生育保险待遇中就存在生育时的医疗费用。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存在医疗保险的话,那么仅仅只能报销医疗费的部分。

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如果没有生育保险也没有医疗保险,缴纳的是新农村合作医疗,那么是报销固定金额的医疗费用。

如果没有缴纳任何保险,男方缴纳了社保费用,那么依然可以申请报销医疗费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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