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错误有刑事赔偿吗刑事案件

贵州律师 2021-12-13 13:50

一、法院判决错误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二、刑事案件判决错误,有刑事赔偿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章刑事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如果读者有涉及到法律的问题需要援助的,欢迎来律聊网进行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团队帮助你。

延伸阅读
  • 我国现行的刑事赔偿方法和计算标准

    我国的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支付赔偿金又叫金钱赔偿,主要适用于错误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等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赔偿。对于侵犯财产权的赔偿,多数

  • 刑事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和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受害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刑事赔

  •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方式的计算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主要采取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的原则。直接损失,又称积极损失、实际损失,是指既得利益的丧失和现有财产的减少。直接损失必须针对合法权益而言,违法利益不受法律保护。在具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