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群架致人轻微伤怎么判刑刑事案件

昆明律师 2022-05-04 18:37
杜某某等人在北滩镇东滩村为送情之事起纠纷继而聚众斗殴被判刑。,2014年12月31日晚,杜某保在北滩镇东滩村王某1家送情时与张某伟发生矛盾,后杜某保乘车回家。张某伟为逞强耍横,遂纠集一起喝酒的许某1、王某2、许某2、武某、刘某2、刘某3、路某、杨某、何某九人,分别乘坐由王某2驾驶的“五菱宏光”微型小客车,刘某3驾驶的黑色“腾逸”小客车前去找杜某保打架。
杜某保在回家途中得知张某伟等人前来打架,遂纠集刘某中、孙某中,准备好钢管后等待张某伟等人到来。张某伟等人赶到北滩镇景滩村X社孙某中家附近巷道时,杜某保、孙某中、刘某中三人手持钢管上前和张某伟、许某1等十人互殴,在双方互殴过程中杜某保、孙某中、刘某中三人不敌逃跑,张国伟等人继续追打。
杜某保父亲与同村村民到现场对张某伟、王某2、武某等人拳打脚踢,并持铁锨将“五菱宏光”小客车玻璃砸破。经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杜某保的伤情为:1、创伤性脑损伤;2、向腹部闭合性损伤;3、鼻中隔偏曲。经靖远县人民医院诊断刘某中的伤情为:1、创伤性脑损伤、头皮裂伤;2、脑积水;3、鼻中隔偏曲。经甘肃省靖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被鉴定人刘某中身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被鉴定人杜某保损伤达不到轻微伤程度。3、被鉴定人张国伟损伤达不到轻微伤程度。
公诉机关认为,杜某保、孙某中、刘某中三人无视法律法规,聚众持械参与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三被告人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对其三人均可适用缓刑。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2021年5月8日,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杜某保、孙某中、刘某中三人无视法律法规,聚众持械参与斗殴,其三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依法应当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三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结合靖远县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意见,对其三人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
一、杜某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孙某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刘某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详细咨询,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36-8887-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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