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刑事案件的庭前准备刑事案件
浅议刑事案件的庭前准备
刑动派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开庭如打仗一般,战略、战术、技巧,都必须准备妥当。一个不具有争议的共识是,刑事案件的庭审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准备。但是,为什么准备,如何准备,准备哪些东西,认识并不清晰。本文拟对这些问题做简要探讨分析。
一庭前准备的必要性(一)庭审实质化要求——基于庭审作用的考虑庭审实质化,就是充分发挥庭审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这个过程,将庭前、庭后的许多工作转移到庭审之上,通过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
尽管推进过程步履维艰,成果不明显,但庭审实质化必将成为我国刑事案件庭审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与此同时,庭审实质化,对控辩双方也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适应庭审实质化的真本领,庭审实质化的到来,对一部分律师而言,将会是一场灾难。大浪淘沙,庭审实质化将成为检验律师是否具有真本领的试金石,庭审实质化的逐步推进过程,也将成为淘汰一批低水平律师、成就一批高水平律师的过程。从目前很多的刑事庭审情况看,许多律师在庭审中的表现并不令人满意,基础知识不牢、庭审技巧不足、突发问题处理不当,这些现象,都应当引起警醒与重视。所以,作为有先见的律师,应当在呼唤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过程中,提高适应庭审、应对庭审、驾驭庭审的能力。只有这样,才能适应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才能充分履行刑辩律师的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达到这样的高度,必须以充分、妥当的庭前准备为前提。
(二)辩护有效性要求——基于辩护目的的考虑观察当下的刑事辩护,“裸辩”现象并不少见。“裸辩”现象主要表现为缺乏对刑事庭审的基本认知、缺乏对刑事法律知识的基本理解、缺乏对刑事案件本身的熟知,这些现象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充分的庭前准备。
有效辩护,越来越成为刑事辩护界的共识,走过场辩护、表演式辩护、形式化辩护,将越来越没有市场。在美国,无效辩护被视为是严重的程序问题,被作为重新审判的法定理由。因而,有效辩护应当成为刑辩律师的理想追求。在刑事案件中,有效辩护作为一个要求、一种目标,需要辩护律师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以及充分的庭审准备。
(三)律师工作特性要求——基于律师工作本质的考虑《律师法》第2条对律师的定义是: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从行业分类讲,律师业是第三产业,是服务业,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既然是服务,就要遵循服务的最基本规则——货有所值。
对刑事案件而言,“混”是比较容易的,原因也是很好找的——都是公检法办案人员不公正执法。但是,这种解释,无法掩盖自身辩护不到位的问题,混得了一时,混不了一世。当下刑事辩护市场的竞争十分激烈,刑事专业律师、刑事专业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联盟等越来越多,刑事律师的业务地域范围越来越广,执业地域的限制越来越少,全国的刑事辩护律师越来越在同一个层面上竞争。如果不从提升辩护质量的角度出发,提高自己的辩护能力,路会越走越窄。
可能存在这样的观点,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只看结果,不看过程,所以只要取得了满意的结果,是否充分准备,无关紧要。但是,这个观点存在两个问题,第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不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何以取得较好的案件结果?第二,如果委托人对结果不满意,而辩护律师又没有进行充分的庭前准备,当事人如果归咎于准备工作不到位,辩护律师该如何应对?所以,即便从功利的角度而言,有一个充分的庭前准备,可以避免许多与委托人之间的纠纷。
二庭前准备的基本内容笔者认为,庭前准备绝非仅仅指针对某个特定案件的开庭而进行的庭审预案的准备,庭前准备还有更为丰富的内容。
(一)基础法律知识储备基础法律知识的准备,是庭前准备的必要内容。就刑事律师而言,基础法律知识的储备,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部分。
实体法方面,就是要理解和掌握刑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定,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刑法的基本概念。比如,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及内涵是什么?刑事责任年龄如何规定?主从犯如何划分、如何处罚?犯罪的完成形态包括哪些?什么是自首、坦白、立功等等。第二,常见罪名的犯罪构成、从重情节、相似罪名之间的联系和区别等。第三,量刑的基本规则,法定情节以及酌定情节如何适用。第四,某一特定历史时期对某类案件的处理思路以及宽严尺度。
程序法方面,就是要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比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等等。第二,刑事诉讼法的常用规定。比如,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范围,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辩护人的职责等常用的规定。
这些规定,作为一个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是最基本的知识。但是,实际的庭审情况却反映出,有许多代理刑事案件的律师在庭审中暴露出刑事基本法律知识的欠缺,值得重视。
(二)庭审基本技能准备良好的庭审基本技能是将辩护观点完整、准确传达给法官的必要条件。庭审基本技能准备,至少应当包括对庭审基本规则的掌握、口头表达能力、庭审突发情况的处理三个方面。
掌握庭审基本规则,在庭审中可以提高预见性,增强主动性。但是,在实践中,有些辩护律师的表现凸显出对庭审基本流程知识的缺乏。比如,在抗诉案件的开庭中,有些辩护律师对发问顺序不熟悉,认为是辩护律师应当先于出庭检察员发问,往往闹出笑话;又如,在发问过程中,有辩护律师在每次发问之后就会提出“请书记员如实记录”之类的话,效果很差;再比如,有的辩护人发问过程中衔接语使用过多,极端的情形为:“我问你的第一个问题是……,我问你的第二个问题是……,我问你的第三个问题是……”,每一个问题之前都会有这样的衔接语,效果很不好。这些现象,还不符合庭审语言简洁、到位的要求。
口头表达能力,有些受制于先天的因素,比如有的人语言天赋好,不需要特殊训练就有极好的表达能力,但是,多数人还是需要经过后天有意识的训练来提高。比如,普通话是否标准,当众演讲是否轻松自如、能否脱稿演讲,这些技能通过训练都是可以提高的。
庭审突发情况的处理,是对辩护律师提出的更高要求。比如,被告人在法庭之上,突然改变以往一致的稳定的有罪供述,而这一改变,会影响到对被告人自首的认定,在该种情况下,处理是否妥当,事关重大,庭前不认罪庭审中突然认罪的情况也很常见,如何处理,是个考验。又如,在庭审过程中,控方在发表公诉意见的时候,超出了起诉书指控的范围,甚至对被告人进行道德的谴责,意图误导法庭,该种情况下,如何使用合适的语言、妥当的语气进行回应,以正视听,对辩护人的要求很高。再比如,在法庭之上,同案犯的辩护人不能把握庭审对象,为了达到同案犯从轻处罚的目的,而采用直接论述其他被告人情节很重的论述方式,这个时候,如何适当的提醒这个辩护人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又不让法庭认为自己在煽动该辩护人,这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能力是一个很大的考验。
(三)个案信息准备如果将前两项作为刑事律师的庭前准备的共性内容,那么个案信息的准备,则是庭前准备的个性内容。前两项准备无论如何充分,如果没有个案信息的准备,也不会产生好的辩护效果。
个案信息的准备,主要是通过会见、阅卷、与办案人员沟通,而掌握的与案件事实、情节、背景有关的所有信息。主要包括,第一,案件的背景信息,比如一个职务犯罪案件,是如何案发?是因为权力争斗被人举报,还是因为行贿人检举揭发,对案件的判断会产生很大影响。第二,案件的证据状况,案件有哪些证据,各项证据能证明哪些内容,证据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都应当了然于胸。第三,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背景、学历背景、工作经历、身体健康状况,甚至脾气性格,都应当做深入了解。第四,同案犯、被害人的基本情况。
三庭前准备需要处理的三个关系(一)庭前准备与案件结果的关系应当认识到,案件结果受制于很多因素,比如,案件的证据情况,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被害人是否谅解、社会治安基本状况、当前对该类案件的整体态度,甚至,某个办案人员或者领导的个人喜好都会对案件产生影响。因而,成熟的、负责任的刑辩律师,都不会承诺案件结果,但都会做好每一项准备工作。
抽象的讲,充分的庭前准备是获取一个理想结果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没有充分的庭前准备,即便案件结果比较理想,那也只是个意外,不能归功于律师。对律师而言,为了获取一个好的辩护结果,唯有充分的庭前准备。
(二)庭前准备与庭审发挥的关系庭前准备的本意是使庭审辩护发挥更好的效果,但是,实践中,却经常出现相反的效果——庭前准备限制了律师的庭审发挥。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正确认识庭审准备的真正目的。简言之,庭审准备绝不是为了拿着一堆准备好的书面材料到法庭上去读,而是通过庭前准备将案件中所有相关内容“装”到大脑中,进而,根据庭审中的辩护适当做出调整。“备”而“不用”,是两者关系的贴切表达。
(三)庭前准备与提升业务能力的关系庭审准备既是一项工作,更是一种态度。如前所述,庭前准备不仅仅是个案信息的准备,也有刑事基本知识以及刑辩基本技能的准备,这些内容,在执业的初期,会感到量大、难做、成效不明显。但坚持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质的飞跃。因而,长期的庭前准备过程也是逐步提高自身能力的过程,应当把每次的准备作为提高自身能力的一个台阶。
四庭前准备的载体庭前准备,会有一个载体,这个载体,就是一系列的书面文本,包括阅卷笔录、发问提纲、质证提纲、辩护提纲。各部分具体如何操作,因篇幅关系,笔者仅做简要阐述。
(一)阅卷笔录阅卷笔录,是案件有效信息的载体。阅卷笔录既是阅卷工作成果的体现,又是庭审的基础资料。阅卷笔录方法各异,但要求基本一致:完整、简洁、便于检索。
(二)发问提纲发问提纲,是最需要准备而又最可能在庭审中使用不到的文本。这是因为,庭审发问是与发问对象互动的活动,发问对象是否配合、表达能力如何,所使用的提问方式、语速、语气强弱程度等应该有所不同。同时,庭审发问还受制于公诉人、法官或者其他人员的发问情况,重复的问题不需要再提问(除非基于强调非常关键的事实与情节)。
(三)质证提纲应当意识到,质证是为法庭辩论打基础、做铺垫的。因而,不能将质证提纲作为辩护词,必须紧紧把握住证据的“三性”进行质证。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必须要针对某个特定证据的证明对象发表质证意见,而不能脱离证明对象对全案证据进行分析,否则,就成了法庭辩论。
(四)辩论提纲笔者认为,庭前准备的是辩论提纲而不是辩护词。这是因为,庭审的具体情况很难与庭前的预判完全一致,辩护词的内容很难在庭前完全确定,但提纲却是必须的。提纲的内容是对案件争议焦点的阐述,必须根据庭审情况在庭审中调整,继而才能成为辩护词。而完整的书面辩护词,则应当在庭后根据庭审情况整理提交。
一些浅见,供大家批评指正。
(本文原载于无讼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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