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两幼童坠亡案择期宣判 刑事择期宣判一般多久?刑事案件

吴律师 2021-12-13 13:50

  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官微消息,2021年7月26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波、叶诚尘故意杀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赔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张波与陈某某于2017年8月结婚后先后生下女儿张某甲(被害人,殁年2岁)、儿子张某乙(被害人,殁年1岁)。2019年4月左右,张波向陈某某提出离婚,同时隐瞒自己已婚有子的事实追求网友叶诚尘。同年8月左右,张波与叶诚尘私下建立恋爱关系。后叶诚尘得知张波有小孩,仍继续与张波交往。2020年2月,张波与陈某某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张某甲归陈某某抚养,张某乙在六岁前归张波抚养,六岁后由陈某某抚养。叶诚尘多次向张波表示自己及父母不能接受张波有小孩,两人多次共谋并商定采用制造意外高坠的方式杀害张某甲、张某乙。同年6月,叶诚尘多次通过微信催促张波作案。同年10月,张波、叶诚尘商定以给张某甲买衣服为由,将张某甲接至张波家中伺机作案。10月25日,张波让其母亲联系陈某某将张某甲接到自己租住于南岸区某小区的家中,后因陈某某一直在场而未能作案。同年11月1日,张波再次让陈某某将张某甲带至家中并留宿。次日下午15时30分许,张波趁家中无其他人,将正在次卧玩耍的张某甲、张某乙一起从次卧飘窗处扔到楼下,致张某甲当场死亡,张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波、叶诚尘共同故意杀人,致二人死亡,依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要求二被告人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等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代理人均充分发表了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张波、叶诚尘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做了最后陈述。在最后陈述阶段,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严惩二被告人。法庭平等、充分保障了各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被告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群众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刑事择期宣判一般多久

  刑事择期宣判并没有明确时间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开开庭审理,择期宣判的时间需要在庭审后的十多天乃至几十天才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应立即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择日宣判需不需要开庭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择日宣判是属于定期宣判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选择一个日期对案件进行判决,所以是先开庭后判决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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