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知识产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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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纠纷 还是商业秘密侵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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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概述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每个国家组织都有各自的想法。美国的《布莱克法学词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包含了信息、模型、设计和配方,能够为企业或是个人带来带来经济效益。”或是“只有所有人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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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邀约能否成为商业秘密
一、合同邀约能否成为商业秘密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是”或者“不是”来回来,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具体判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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