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知识产权

长春律师 2022-02-19 11:58

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失范围

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是正确适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另一个重要问题。从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果范围上看,在一般情况下刑法是在直接因果关系范围内确定刑事责任,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间接因果关系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商业秘密不包括利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

正确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关键,是正确把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显然,该定义并未将利用商业秘密而制造的商品列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而且,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上述信息只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资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具体表现为图片、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

将使用商业秘密制造的商品的人列入刑事追究的范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对于使用侵犯商业秘密的商品的消费者,不管此商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只要其不具体了解商品内所包括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并且没有直接利用这种信息牟利,就不构成犯罪。在这个问题上,必须认真区分消费者是利用侵权产品牟利还是直接利用制造侵权产品所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牟利,否则,就会扩大刑事追究的范围。

鉴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保护对象仅限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所规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故该罪所涉及的范围仅限于以下四种行为:

(1)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不正当手段所获取的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4)明知或应知前三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律聊网进行法律咨询。

延伸阅读
  • 被好朋友的儿子侵犯可以报警吗?

    强奸,又叫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进行性交的强制性行为。强奸行为的实施者通常采取某种足以使另一方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是不知反抗的手段,违背对方意志与其强行

  • 不还钱挂人是否侵犯隐私

    一、不还钱挂人是否侵犯隐私(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构成侵犯隐私。《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

  •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肖像权作为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在不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或者非法侵犯都属于违法行径。肖像权作为每个人与生俱来的权利,任何人在不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使用或者非法侵犯都属于违法行径。乍一听,

您身边的法律专家 快速匹配专业律师,
一对一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已提供49958次咨询
0/500 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