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仲裁制度及知识产权纠纷的解决知识产权
(一)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国际贸易当中的交易对象与知识产权有着越来越多的关系,在许多跨国界交易中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主要的客体。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中,服装、纺织品、钢铁等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及其他初级产品贸易所占的比例持续下降;工业制品贸易中知识密集型、附加值高的产品和新技术产品的比重不断提高;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知识密集型的服务贸易的发展速度远高于其他要素服务项目。我国虽然不是一个高新技术进出口大国,但是近年来高新技术进出口发展的很快。据我国海关统计,2000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总额达到近900亿美元,比1999年增长44%,其中出口370亿美元,比上年度增长50%,占全国出口总额的15%。如同其他形式的贸易活动一样,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贸易也会产生纠纷。防范与解决这样的纠纷是我们法律工作者的职责。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方式与解决其他各种商事纠纷一样,主要有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形式,用仲裁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具有独特的优势。(二)仲裁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与诉讼相比,它时间短、费用低,由专业人士进行裁判,为当事人保密,能较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可得到国内国际上广泛承认与执行。因此在近代,尤其是在近几十年,仲裁作为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在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大多设有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伦敦国际仲裁院、斯德哥尔摩仲裁院等大型仲裁机构已经成为著名的国际仲裁中心。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始建于50年代,至今已经有四十多年的历史。1954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对外贸易常设仲裁委员会的决定》;1958年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在中国贸促会内设立海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以上两个决定,中国贸促会分别设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国务院的两个决定、中国贸促会设立的两个仲裁委员会和其仲裁规则以及它们的仲裁活动,便构成了当时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中国涉外仲裁在改革开放后的十几年中得到了迅猛发展。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例,80年代初每年受理案件仅几十件,到90年代中已经上升至每年八百件左右。根据相关的法律与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早已经确立了民间仲裁、协议仲裁和一裁终局的原则,中国的涉外仲裁制度为日后的中国仲裁事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1995年9月,中国实施了第一部仲裁法。达部法律的实施,标志着中国的仲裁事业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仲裁法的许多基本原则都与国际上通行的仲裁原则一致。这些原则包括:(1)“协议仲裁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2)“或裁或审原则”——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应受理。(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原则”——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中国有两种类型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机构和中国各地符合条件的城市所设立的其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各地的仲裁机构由所在城市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按照仲裁法规定,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城市能够设立仲裁委员会,设区的城市根据需要也可以设立。目前全国各地已经组建了150多家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国内最大的仲裁机构,它由90多名委员组成,所有委员都是由中国国际商会聘任的中国著名法律、经济贸易专家,或者是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仲裁员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仲裁案件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仲裁员。现行仲裁员名册中共有490多名仲裁员,其中三分之二是国内的经贸、科技或法律方面的专家,另外三分之一的仲裁员是来自世界几十个国家以及中国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知名专家或经验丰富的律师。近十几年以来,由于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数量也有很大的增长。近几年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都在600件—700件,在受理案件数量方面排在国际上各大仲裁机构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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