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以及商标权应具备的显著特征知识产权
商标以及商标权应具备的显著特征
1、商标权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
(一)专用性
专用性也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其他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专用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它的独占使用也必须是在法律的规定之下,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得滥用。
(二)时间性
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商标权不再受到法律保护。
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多则20年,少则7年,大多数为10年,我国也规定为10年。也有少数国家不规定期限,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注册人可以无限期的享有商标权。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国家,同时也规定了期满可以请求续展。但是,商标注册人如果到期不提出续展申请或申请被驳回,则丧失其商标权。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三)地域性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即通常所说的“属地原则”,即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内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法律保护,必须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在该国申请注册,或者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因此,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不仅应在本国申请注册,而且应及时取得销售的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注册。否则,一旦被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国外抢先注册,我国使用该商标的出口商品便不能再进入该国或该地区,从而影响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销路。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从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先后签订了一系列有关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但是,商标权的地域性这一法律特征,并未因此而不复存在。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并没有也不可能为各成员国提供一套国际统一的关于商标的实体法。因此,一个国家即使参加了统一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公约,其涉外商标是否能够得到缔约国的保护,仍然取决于缔约国本国的国内法。处理有关商标问题,仍然以缔约国本国法律为适用的依据。
2、商标权自身的特征
商标权除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自身的特征。
(一)商标权的禁止权效力范围大于使用权效力范围
在前述商标权内容的一节中已指出其禁止权的效力范围大于专有使用权的效力范围。商标权的这一特征不仅不同于财产所有权,而且也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与收益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的占有、使用,这种禁止权的范围是严格限定在所有权人所拥有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可能享有超出其占有、使用范围之外的禁止权。
商标权禁止权效力大于使用权效力这一特征是由于标记与作品、发明创造的性质不同而决定的。仅以商标与作品为例分析,作品一经创作产生,就可以不同利用方式来表现作品,既可以复制、播放、表演等方式原作使用,也可以翻译,改编等方式改作使用。形式多样的使用方式不仅不会冲淡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反而扩大了人们对作者与作品联系的认知。而商标作为一种标记,它与商标所有人的联系,恰恰需要无数次地重复商标这一唯一的表现方式。这种表现越是唯一的,它与其所有人的联系就越紧密,消费者对其认知就越稳固。相反就可混淆商标与商标权人的联系,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正因为如此,法律赋予商标权人超出其使用权效力范围的禁止权,其目的不仅仅在于商标权人专用其注册商标,也在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
知识产权与财产所有权不同,它受时间的限制,即经过一定的时间,智力成果就进入公有领域,人们就可以不经许可,不付报酬进行使用,例如各国的著作权法都规定了著作权人去世若干年后(一般为50年)就不再享有著作财产权,任何人都可利用其作品而不必支付使用费和征得许可。至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则在授权后经过一段时间(一般为10~20年),便成为社会的共同财富,人人可自由实施其专利。商标权也有时间的限制,即有效期。在有效期内商标权人享有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使用许可权,超过有效期则不再享有这些权利,而且在有效期满后经过一定的时间,他人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注册其商标而成为新的权利人。但是商标权的这种时间限制又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与专利权的时间限制是绝对的,期限届至,专利权人与著作权人便永远地丧失对其作品或发明的支配权利。而商标权人则可通过履行一定手续继续享有商标权,这就是续展,而且可以不受次数限制地续展下去,从而使商标权实际上成了一种永久权。当然商标权人要获得这种永久权,就应按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续展申请,如未及时提出续展申请则自动丧失商标权。此外,续展申请也可能会因为不符合续展时法律的有关规定,而被驳回,这样同样会丧失商标权。正是由于商标权具有这种成为永久权的极大可能性和由于商标所有人不及时续展或续展不被核准从而丧失商标权的特点,才使它成为一种相对的永久权。这也正是它在时间性上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的特征。
(三)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及权利性质不同于著作权和专利权
商标权与专利权同属于工业产权,但它在权利产生的基础或前提方面与专利权及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差别甚大。首先,著作权产生于作品的创作完成。专利权产生于做出了发明创造,当然专利权不像著作权那样,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产生著作权,它要经国家的授权。但它们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是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产生了智力成果。因此,创造智力成果,就成为取得著作权与专利权的前提和基础。商标是由文字或图形等构成的,但文字、图形不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系就不成为商标。商标权产生的基础和前提并不在于某个标志是谁创作的,而在于是谁将这个标志与特定的商品相联系,当通过法律程序使这种联系固定化,就会成为一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正是由于权利产生的基础与前提不同,决定了权利性质的不同。著作权、专利权由于它们产生的前提或基础是完成了智力成果,所以权利人获得的是充分利用其成果的权利。但是,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其禁止权则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商标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在于将某一标志与特定商品相联系。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的专有使用权范围,也仅仅限制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核准的注册商标,而不得有任何改变。为了保证商标所有人的这种专有使用权,防止混淆,法律又赋予了商标所有人比专有使用权范围大得多的禁止权,而对其专有使用权则不作任何限制。
(四)商标权不包括商标设计人的权利,更注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
商标设计人的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在商标的使用中没有反映,它不受商标法保护,商标设计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来保护。如可以商标设计图案作为美术作品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与产品外观关系密切的商标图案还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通过专利法保护。有人认为,商标权不包括人身权,只有财产权,从上面对商标设计人权利的保护来看不无道理,与专利权和著作权相比,商标权中的人身权确实较弱,但商标权人在商标的使用中有标明商标权人名称及地址的权利,还不能完全说商标权中无人身权,只能说在实践中,商标权的行使更多体现在对其财产权的行使上。
商标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是。定义商标权属于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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