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员工跳槽泄漏商业秘密知识产权
(一)尽快制定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根据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由有关部门起草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草案)》目前已经完成了送审稿,但能否通过或何时通过尚不得而知,鉴于我国现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明确缺陷,不利于入世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需要,应尽快出台符合我国国情,并同国际接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二)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性。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的同时,还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确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性,如修改《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增加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修改《刑法》第219条,在该条中明确规定罚金刑的幅度,“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
职员“跳槽”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显得尤为重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
1.防卫性保护。作好保密工作是保护商业秘密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与方法。再没有比由于自己的过失泄密,造成巨大损失更可悲的事情了。
2.综合性保护。应该把商业秘密的保密与现有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起来。如药品生产秘密的保护,可依附于其生产工艺和方法的发明专利,还可以与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结合起来保护,同时还可附加药品的商标来保护。
3.改进性保护。通过不断提高原有技术秘密,不断增加新的保密内容,从而增加破密的难度,也不失为一种有效的保护措施。同时,为了持续地维系技术秘密的价值,也需要不断更新技术,这样才能使自己在激烈的竞争中始终处于不败之地。
4.半成品保护。在技术合作或经济技术贸易中,只提供用最关键技术制出的半成品给对方,而不告知生产半成品的技术诀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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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纠纷 还是商业秘密侵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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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概述
一、商业秘密的内涵对于商业秘密的概念,每个国家组织都有各自的想法。美国的《布莱克法学词典》将商业秘密解释为:“包含了信息、模型、设计和配方,能够为企业或是个人带来带来经济效益。”或是“只有所有人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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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邀约能否成为商业秘密
一、合同邀约能否成为商业秘密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以“是”或者“不是”来回来,而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具体判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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