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质量国外法律法规(外国的法律法规特点)涉外纠纷
1.外国的法律法规特点
1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
税法草案所称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玛(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
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和国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指南 一、立项审批 主办单位:省计委、省经贸委 (一)立项审批的分工 属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基建项目,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需国家平衡的重要产品布点项目由省计委审批或转报国家计委;属于中外合资、合作的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审批或转报国家经贸委。
(二)审批权限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资金、能源、交通、供水、外汇等不能平衡的项目由省计委、经贸委审批;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项目根据立项审批的分工,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初审后报国家计委、经贸委审批(国家另有规定除外);限制乙类项目按照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令第5号)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在中外双方签订了意向或协议书之后,由中方申报项目建议书,得到批准后,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的审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工作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合同、章程的审批 主办单位:省外经贸厅 (一)审批合同、章程须提交的书面材料 1、合同、章程及其附件(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 2、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外资企业只提供章程及其附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中、外方营业执照和资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书或委托书; 5、双方签署的意向书及协议书; 6、国家规定的出中配许可证产品。
需有国家外贸部的年出口规模批件; 7、使用国有资产(含出售部分国有资产股权) 作为投资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确认文件; 8、合营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9、申请报告。 工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三、工商管理 主办单位:省工商局 1、名称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名称登记申请报告。 (2)合资、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
(3)合营各方合法开业证明(营业执照)。其中中方营业执照副本的影印件须加盖原登记机关登高专用章;投资外方为个人世间,则应提交外方投资人身分证明。
(4)填写名称登记表。 名称登记的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开业登记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表; (2)审批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3)合资、合作企业提供合同、章程及其批复文件,外资企业提交章程; (4)合资、合作企业提供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资企业提交设立外资企业申请格式表; (5)由合营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合营各方开业证明、资信证明; (7)董事会成员名单,总经理、副总经理聘书;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开业登记的人作时限为7个工作日。
四、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 主办单位:省外贸厅 (一)产品出中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审批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产品出口企业 (1)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局)的请示;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外销协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先进技术企业 (1)企业的申请和市外经贸委(局)的请示;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技术转让协议;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历报告; (4)由审核确认机关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技术部门进行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报告; (5)国际及国家有关高新技术证明和奖励证明材料。
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二)审批进出口额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进口配额和特定商品的审批 (1)经市外经贸委(局)盖章同意的申请表;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设备和物料清单;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2、审批出口商品配额和出口登记商品证明须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经市面上外经贸委(局)盖章同意的申请表; (2)企业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及其外销协议; (3)批准出口规模的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
工作时限为1个工作日。 五、土地管理 主办单位:省土地局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
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划拨; 3、土地使用权出租; 4、土地使用权转让; 5、其它。 外商投资企业经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得出租、抵压和转让。
(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企业因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1、0.2公顷耕地或者667平方米以下菜地,0.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2、1公顷耕地或者667平方米以下菜地,1.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3、1.3公顷耕地或者0.3公顷以下菜地,2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会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审批; 4、66.7公顷耕地、菜地,133.3公顷以下其他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5、66.7公顷耕地、菜地,133.3公顷以上其他土地,报国务院审批。
(三)审批程序 1、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县土管理部门以协议、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
2、划拨土地使用权。外商投资从事城市基础设。
3.关于化工厂相关的所有法律法规有哪些
化工企业法律法规分为5大类。
第一类主席令,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全生产法、环境copy保护法等;第二类行政法规,主要是国家安监局令。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地方的;第三类部门规章,主要是国家安监局令。
如国家安监局第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51号令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标准。如AQ3021-2008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规范;第五类地方法规、规zhidao则,是指单位所处地区下发的关于生产、安全、环保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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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基本体系 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在各种支持基础之上,而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尤为重要。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规。据统计,建国50年来,颁布并在用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三同时类、伤亡事故类、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和检测检验类。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作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实施),与此同时,国家还制订和颁布了数百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标准。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如图8.1所示)。
2安全技术法规 安全技术法规是指国家为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和消除生产中的灾害事故,保障职工人身安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法规,是对一些比较突出或有普遍意义的安全技术问题规定其基本要求,一些比较特殊的安全技术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并颁布了专门的安全技术法规。
1.设计、建设工程安全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1996年10月,原劳动部颁发的《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监督规定》中明确要求,“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职业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报告”;“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矿山安全法》专门设立一章,对矿山的设计、施工中的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不得批准。
2.机器设备安全装置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对于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国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标准中有明确要求,如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联轴节、转轴、皮带轮等危险部位和压力机旋转部位有安全防护装置。机器转动部分设自动加油装置。
起重机应标明吨位,使用时不准超速、超负荷,不准斜吊、禁止任何人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或行走等。3.特种设备安全措施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电气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等都属于使用普遍且安全问题突出的特种设备。《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对电气设备安全使用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保证产品质量,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2003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七大类设施规定为特种设备,并明确了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的国家监察范畴。
4.防火防爆安全规则方面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煤矿和其他有瓦斯爆炸可能性的矿井,应当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任何人不得携带烟草和点火用具下并”。《消防法》中规定:“生产、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必须执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雄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2002年1月9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和使用、储存、经营以及运输等过程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
5.工作环境安全条件方面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
5.工业企业涉及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主要有:
1、公司基本法律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行为的最基本的法律,公司的设立、股东资格、公司章程、股东责任、股东权利、公司高管、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都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来进行,是中、小企业贯穿始终的一部法律。
2、公司成立运营期间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是公司设立、年检、注销必须遵循的法规。
《合同法》
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盈利,而盈利就离不开交易。《合同法》是规范市场交易的法律,是民事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所遵循的主要法律。合同涵盖的内容广泛,不仅商品交易需要订立合同,涉及到公司的股权交易、知识产权交易、物权变动等事项也均需有合同保障,均受《合同法》的调整。
3、物权法律
公司经营所得,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以及交易有些动产,是需要登记才能取得物权的,这部分物权的取得是要受《物权法》调整的。
同时,《土管法》、《房地产管理法》也是涉及土地、房产物权方面应当遵循的规范。
另外,物权具有担保功能,在涉及物权担保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必须遵守的。
4、金融类法律
公司成立之后,运营期间,要支付结算、要贷款融资,这个时候,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票据法》、《证券法》等。
公司为了分散风险以及交通工具类因国家强制规定,而必须或选择的保险,就又涉及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5、知识产权类的法律
公司要有自己的商誉、同时还会给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注册商标、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专利技术。这些涉及到《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6、《婚姻法》、《继承法》
公司在运转的过程中,可能出现股东因为婚姻、继承事项的出现,而出现股东或股份的变动,这方面上述两部法律均有调整。
7、税收类的法律
公司作为最重要的纳税义务人,在缴纳税款的时候要遵循《增值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规范和约束。
8、劳动类法律
公司经营离不开人,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就要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的配套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各种社会保险。
9、《会计法
》
公司运转,各种经济指标都要用数字来体现,而体现的数字都要受《会计法》的规定,不能违背该法及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
10、《担保法》
公司经营的时候,不仅涉及到为人担保,也可能涉及到找人担保,这方面就要受到《担保法》的调整。
11、公司破产终止时
公司的终止,就是公司作为法人人格的消灭,无论是股东自行决定解散还是申请法院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组,这时的操作《公司法》有规定;而到了资不抵债的时候,申请破产就要受《破产法》的调整了。
6.海外上市的法律法规
这个网站里面有很详细的关于海外上市的法律和建议/news/readnews.asp?newsid=553 记得给我加分啊。
呵呵。下面有很详细的法律 本文所指拟海外上市公司,特指拟上市的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资产均在中国大陆的企业。
国内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首先是要确立公司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下面将向您介绍从股份公司的组建设立到海外上市的程序和工作内容,以便于您安排部署海外上市的工作。
企业发起设立或改制为股份公司并成功地在海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还要依据国内及上市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在不同时期还有某些变化,这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组建和上市工作。 一、正确认识股份制和股份制公司 (一)股份制 1、股份公司经营的产品和劳务是商品,股份公司的产权也是商品,因为 它已随着股票上市而不断发生产权和股权的交易。
所以公司除经营它的商品产品或劳务之外,也要进行资产的经营。 2、进行改造股份制是社会资金的重新组合、企业产权的变革,因此也必 然引起责权利的再分配。
(二)我国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 1、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次(设立时)发行股份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这种设立方式无须制作认股书,无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无须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程序比募集设立简单。
2、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发起人认购公司首次(设立时)发行的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募集认购而成立公司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比发起设立方式复杂,要实行公开募股和召开创立大会的程序。
(三)股份公司设立形式 1、新设 按照我国股份制试点的通行做法是,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境内、外法人或自然人,主要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及其他单位,将自己所有或依法经营管理的部分财产以发起人的身份出资,组建一家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后,出资人仍独立存在,原有的法人地位不取消。
2、现有企业改制 现有企业改制,可以实行发起设立,也可以实行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时,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
实践中有实力国有企业,多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二、企业重组基本模式 1、整体上市模式 发起人企业不进行资产调整,原企业整体上市,此种模式是用于下列条件: (1)新建的企业或社会负担较小的老企业; (2)资产相关性大、业务单一; (3)非经营性资产有一定盈利能力。
2、分立模式 原企业集团把经营性资产及相关的负债和权益投入拟上市公司,剥离非经营性资产。被剥离资产若有较强盈利能力,一般应重组成新的法人主体,原企业撤销;否则就保留原企业法人地位,对拟上市公司控股。
使用条件为:(1)大而全性质的大型国有企业;(2)资产相关性不大;(3)上市公司不承担非经营性资产。 3、合并模式 该模式是原企业通过购买或股权交换方式取得对另一个企业的控股地位或另一企业的全部资产,成立股份公司,被收购企业成为原企业的附属公司或被撤销;也可新设立股份公司,纳入两家以上企业的资产,原有企业全部撤销。
适用于:(1)原企业规模小,但相对独立,业务联系紧密;(2)各企业有自己的优势,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3)单个一家企业规模小,无法满足上市的要求。 企业股份制改制与重组,组建股份公司到海外上市,一般需要筹备相当长的时间,编写多种资料,经过各个管理机关审批,需要技术、财务会计、评估、法律、证券等专业人员参加,最后形成上报文件。
因而需要统一的规划设计、控制、协调、指导、操作,从而保证公司筹备的顺利进行。在这一过程中,财务顾问和中介机构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海外上市的意义 1、募集大笔投资性的、不可随意撤出的企业发展资金。 2、建立长期在股市上融资的条件,每年都可能融得相当30%于上市资产的资金。
3、控股股东的资产放大并可以在股票市场上变现,为投入资金构筑了退出平台。 4、有利于规范企业管理、有利于社会监督、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5、在国际化的技术、市场、管理和人才等方面,获得更多的合作机会,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6、作为上市公司,能获得巨大(行情 论坛)的发展和扩张能力。
现在的企业并购,已经很少采取现金收购,往往是以股权置换的方式进行。这种能力就是利用股市资金而形成的。
四、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方式和上市地点 国内企业海外上市的途径可归为两大类:直接上市与间接上市。 (一)境外直接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即直接以国内公司的名义向国外证券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的登记注册,并发行股票(或其它衍生金融工具),向当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交易。
即我们通常说的H股、N股、S股等。H股,是指中国企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Hongkong第一个字“H”为名;N股,是指中国企业在纽约交易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New York第一个字“N”为名,同样S股是指中国企业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通常,境外直接上市都是采取IPO(首次公开募集)方式进行。境外直接上市的主要困难在于是:国内法律与境外法律不同,对公司的管理、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要求。
7.企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清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桃子苗肉宝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www.fqac.org企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清单适用范围: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序号法律法规名称实施日期一二1234567891011质量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认证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GB4943-2001低压电气及电子设备发出的谐波电流限值GB17625.1-1998电磁兼容限值GB17625.2-2007电信设备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7C-031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1C-020:2010打印机、传真机能效限度值及能效等级GB25956-2010打印机、传真机节能认证技术规范CQC3109-2010资源节约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CQCF002-2009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包装回收标识塑料制品的标志GB191-2008GB/T16288-2008GB18455-20101993年9月1日1989年4月1日1986年7月1日2003年11月1日2009年9月1日2009年9月1日2002年5月1日1999年12月1日2008年1月1日2007年8月15日2010年12月1日2011年7月1日2011年1月8日2009年9月15日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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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案件法律适用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沪高法执[2005]9号为进一步规范夫妻个人债务及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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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职业主要职责有哪些
一、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解答企业经营人员的法律问题。,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时不时会遇到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大到公司破产,小到员工社保,法律顾问均可通过电话或信函方式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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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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