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工伤纠纷,砍死公司HR其他

新律网 2023-07-24 00:45

HR是一份高危职业,一不小心受到人身威胁。

来看两个案例

01

某电子厂员工周某持刀将该厂人事主管王某(女,24岁)及应聘人员何某(女,29岁)砍伤,然后逃离,两名伤者不治身亡。

起因是工伤争议引发的纠纷。砍人者周某患有腰间盘突出,他认为是因工受伤,但社保部门认定不属于工伤范畴,砍人者周某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继而采取报复行为。

02

2014年深圳南山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件,某公司前程序员范某到公司处理劳资纠纷问题,与人事主管张某发生口角,老板及其他员工过来劝架,范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将老板、张某及劝架的同事砍伤后跳楼自杀。

HR真的是一个吃力不讨好的职业,平常工作中各种背锅,只要是人力资源问题都是HR的责任,还要面临各种人身威胁。

很多HR在工作中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被威胁,真的是豁出命的在工作啊,操着掉脑袋的心,拿着白菜价的工资。

那么HR要怎么保护自己?

1?偏离因素的提前预知

偏离因素是指容易被压力或危急情景诱发,产生不利于管理的负面行为倾向。每个人都具有一定的偏离因素,只是或高或低,并且往往不自知。应聘者的偏离因素被HR的行为激发出来,就会在某一瞬间爆发。

作为继医生之后被列入“高危行业”的HR或管理者,一定要提前预知和防范关键员工的偏离因素。据数据显示,50%的公司仅通过面试来评估候选人,而实际上面试是所有评价方法中是最简单但效度最差的一种,上面这些的例子给了HR们一个警醒,面试之前还是做个偏离因素的测评吧,珍爱生命,远离偏离因素。

2严格的人才测评流程

我们通常基于面试及应聘者的背景来决定是否聘用。事实上,面试是可以经过训练的,应聘者的背景也是可以美化的。在面试过程中,缺少面试经验的HR往往会“拍脑袋”决定是否录用一个人,上面刘某的悲剧也能说明一定的问题。

HR应该考虑使用一些测评技巧,例如:人才测评、结构化面试、无领导小组讨论等,要知道,成功招聘靠的不是“直觉”,而是需要一整套流程与方法来保障。

有明确的人才定义与评价标准及测评工具,来源于不同业务单元的面试官就能以统一的方式面试、沟通,大幅提升协作的效率,也能提高自身安全系数。

3?HR要更温和地对待未被录用者

未被录用的求职者很容易成为HR注意力的盲区,要知道,HR拒绝掉的求职者要远多于被录用的求职者。那么对于未被录用者,HR要怎么对待呢?

最好是正式的书面通知。如果应聘者突然接到一个电话,是HR欠儿欠儿地打过来说:不好意思,您没有被我们录取!我想这个应聘者会立即想拉黑HR的。因此,书面的方式会更合适一些。这时候简历上的电子邮箱就是一个绝妙的载体,当然在通知时,最好采用统一的模板和语气。这也是展示企业形象的一个重要途径哦~

拒绝时措辞要婉转。在发给未被录用的应聘者的拒绝信中,首先要向应聘者表达关注本公司的感谢;其次要告诉应聘者未被录用并不是因为对方不够优秀,而是因为我们寻找的是最合适该岗位的;还要告诉对方,其简历已放入公司人才库中,一旦有适合的工作职位,便会第一时间通知对方。

附:

《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是有标准的: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来源/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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