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聊天被骂,群主要担责吗?来看法院怎么判其他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就通报了两起典型案例,指出:“微信群主负有对微信群的管理职责,须履行注意义务。”
案例一:微信群长期辱骂他人,群主“慢作为”惹来官司
广州某物业公司员工李某,因物业管理需要,于2018年创建了一个小区微信群,但是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多名小区业主在群里长期发布针对张某的恶意辱骂言论,张某多次向群主李某发消息说这个事情,希望他能采取措施。
但群主李某除了在2019年5月15日、19日在群里发布公共提醒群成员注意文明用语之外,在此前一年多时间内未采取其他措施,该群于19日解散。
张某对微信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业主提起侵权诉讼,并起诉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的不当行为是其名誉受损的重要原因,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法院判决:
1、认定业主在在群内发表辱骂言论的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判令业主书面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2、物业公司为及时履行群主管理责任,加重张某名誉受损的成都,其过错程度明显小于直接侵权人,其责任亦小于直接侵权人,判决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声明向张某赔礼道歉,声明张贴时间不得少于30日;驳回张小然的其他诉求。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微信群双方掀起骂战,群主劝阻无效解散不担责
某物业公司员工赵某,因物业管理需要创建了微信群,一次,两名群员孙某和钱某因讨论摄像头安装问题,在群里发生了争执,其中,双方频繁发布恶意辱骂言论。群主赵某多次劝阻,在劝阻无效之后,于次日解散了该群。
孙某认为物业公司为阻止钱某的辱骂言论,使其名誉受到极大的贬损,因此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法院审理认为,钱某在微信群内发表侵害孙某名誉权的言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履行了群主管理和物业服务职责,不用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对于孙某的诉求,已予以驳回,该判决已生效。
怎么判断群主尽到了应负的义务呢?
1、建群行为和群主享有的管理权限,微信软件为群主设定了管理权限,群主自然要为群成员承担一定的主意义务;
2、网络空间治理规范,《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
3、给予特定身份的职责,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不过,对于群主是否尽到其应负的注意义务判断标准不宜过高,不能苛求群主时刻保持对群内言论的密切关注,群主只要尽到积极预防、阻止群内侵权行为的责任即可。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这样开放的社交聊天场景中,除了辱骂他人以外,散布传播不实信息、寻衅挑事、泄露他人隐私、传播淫秽物品、宣扬恐怖主义等行为,都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网上聊天要特别注意,可能一不小心就违法了。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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