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研究方案(普法责任制重点采取哪些措施)其他

深圳律师网 2023-07-12 17:22

1.普法责任制重点采取哪些措施

您好!可以从如下方面:一、加强宪法为核心法律法规的宣传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的重大意义,坚持持久、深入、有效地在全社会普及宪法知识、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的实施。要结合部门承担的职责,重点宣传经济发展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研究制定学习宣传计划和具体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确保宪法学习宣传深入开展。要创新宣传形式,依托各类网站、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

要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的作用及车站、公交站牌等人流量大的特点,开展广泛深入的法治宣传,让法治精神生动、鲜活,不断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二、抓好会前学法制度的落实 要依据《聊城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把法治宣传的内容纳入到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规划,纳入到领导班子会议学习的重要内容。

进一步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制度,提高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水平。三、强化法治培训和法治宣讲工作 今年我市在司法、执法和法律服务机构中遴选具有较好法律基础、丰富实践经验、良好表达能力和热心普法事业的59名普法骨干,组建聊城市“七五”普法宣讲团。

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的需求主动邀请宣讲团开展宣讲活动,同时要督促本单位讲师团成员精心准备讲稿,尽快上报宣讲课题。讲师团成员要统筹安排本职工作和普法宣讲活动,保证宣讲活动时间,确保每年宣讲不少于2次。

宣讲的过程中要注意资料的收集与上报工作,要及时把宣讲活动的信息与图片一并报送市普法办。四、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 通过志愿者普法是推动普法工作全覆盖的有效途径。

普法志愿者在重要法治宣传节点集中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公益法律服务和宣传活动。各部门各单位都要组建普法志愿者队伍,建立普法志愿者组织,为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提供政策支持和物质帮助。

同时,各单位要动员、组织本单位有志于法治宣传的人员通过聊城法治网自助注册,注册成功后纳入全市法治宣传志愿者人才库,配备统一的标识,配合我市年度普法工作任务开展普法宣传活动。五、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法治文化在培育法治信仰、树立法治理念中发挥着教化引领作用,对于全面培育“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至关重要。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法治公园、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街区、法治文化院落、法治画廊等法治文化设施的建设力度,要突出地域特色和行业特点,打造一批有特色、有规模的精品文化阵地。六、大力开展文化作品的创作 依托水城深厚的文化底蕴、深入挖掘传统文化的法治元素,创作一批高质量的微电影、微视频、动漫作品。

今年我市将在聊城电视台开办“水城说法”法治宣传专题栏目,大力宣传各行业各部门创作的优秀法治文化作品。各地各部门年内至少要创作一件有法治文化内涵、百姓喜闻乐见的文化精品,全力打造富有水城地域特色的法治文化品牌。

七、大力实施文化惠民活动 加快舞台类法治文化作品创作成果转化,不断扩大法治文化的引导力和影响面。我市将在6月份举办“弘扬法治精神,创建文明城市”主题法治文化宣传周,展示我市文化作品创作成果,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文化的熏陶。

市直各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提前做好文艺节目的排练,推荐1-2个演出节目,鼓励有条件的系统(单位)承办单场演出。八、全面落实以案释法制度 以案释法是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各单位要通过本单位网站、微博、微信、电子显示屏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发布典型案例。

按照年初签订责任书的要求,定期报送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我市在《聊城晚报》开辟了以案释法专栏,每周一期,向社会发布社会热点、群众关注、影响面大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提升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吸引力和渗透力。

九、加强领导,健全机制,确保“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把“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摆上重要日程,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狠抓落实。

要认真落实普法工作“一把手”责任制,将普法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和本行业本系统目标管理体系,与其他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认真落实部门责任,详细梳理本部门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做好相关法律的学习宣传。

要科学制定年度普法规划和计划,既要明确宣传的内容、宣传重点、教育对象,又要明确宣传活动采取的方式途径和完成时限,既要明确责任分工又要确定专人负责。今年省市各级都把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案释法等工作纳入到改革的重点工作和科学发展观的年度考核,并制定了问责办法。

年终市普法办将组织专门力量,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档案、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考核。如能提供更。

2.法律法规实施效果怎么填写

法律法规实施效果,即的法的作用落实的情况如何。

一、法律法规明示作用如何?

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告知人们,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违法者将要受到怎样的制裁等。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和普法工作来实现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实现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规预防作用如何?

对于法律法规的预防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示作用和执法的效力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惩治力度的大小来实现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们知晓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们的日常行为中,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绝对禁止的,触犯了法律应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么,违法后能不能变通,变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这样人们在日常的具体活动中,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自觉地调节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为,从而来达到有效避免违法和犯罪现象发生的目的。严格及时有效的执法也可以警示人们,未违法,违法必受罚,受罚不可变通也。这样可以在每一个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坚不可摧的思想行为防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则方,欲圆则圆的良好的规范效果。

三、法律法规校正作用如何?

即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这一作用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强制执行力来机械地校正社会行为中所出现的一些偏离了法律轨道的不法行为,使之回归到正常的法律轨道。像法律所对的一些触犯了法律的违法犯罪分子所进行的强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违法行为得到了强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法规扭转社会风气、净化人们的心灵、净化社会环境的社会性效益如何?

理顺、改善和稳定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提高整个社会运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为一个真正的法制社会则是一个高度秩序、高度稳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会。这也是法制的最终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3.如何加强对国家法律,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研究和工作中的现实应用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述 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对违法者违法行为的制裁。

我国《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其他人员和会计的监管部门。这里的法律法规不仅仅指《会计法》,还包括《公司法》、《审计法》、《保险法》、《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所得税法》等与会计工作有关的相应法律、法规。

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行政责任,又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二是民事责任,由于会计人员一般是被动的造假,不需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企业的法人要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负责,因此民事责任主要由企业的法人承担;三是刑事责任,这是会计法律责任中最为严重的,如果会计违法行为比较严重,造成的后果或者损失巨大,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由于会计工作涉及经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会计人员责任重大,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加之我国目前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和执行中还尚存在一定的问题。

因此,加强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既是时代的要求,也是经济形势的需要。 二、会计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新《会计法》的全面实施强化了企业和会计工作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减少了会计舞弊和贪污的发生,总体上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但是,还是有很多会计人员法律责任意识淡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存在误区,对会计造假的认定存在误解,同时在会计法律责任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法的刚力不够,导致会计造假、会计舞弊的行为时有发生。 1、会计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 一方面,目前的我国的就业压力比较大,为了保住饭碗很多会计人员迫于压力屈服于老板的意识,而将会计的责任抛于脑后。

另外,由于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的总负责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很多会计人员认为自身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对比较小,出了问题会有领导负责。这种对法律责任没有足够重视的态度,直接导致造假账、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2、单位的负责人对自身要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不充分 新《会计法》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是在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负责人只是把自己放在了最高决策者的位置上,过多的关注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忽略了企业的财务工作,甚至很多负责人不懂会计,对于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决策没能及时的监督和考核,导致企业的财务缺乏有力的内部控制机制。 3、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认识误区 在认定会计法律责任的时候,关键性的一步是确认虚假的会计信息,而目前对于虚假的会计信息的认定,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是认为应该通过会计专业的角度来判定,一种则是认为要根据法律的角度来确定。两种观点没有达成一种共识,致使对于实际工作中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至今存在着分歧。

4、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保障体制 虽然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法律责任都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违法行为发生时,对于责任的追究和处罚缺乏有力的外部监督保障机制。我国目前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制裁监督机构跟其他的违法行为是一样的,都是依靠检察院进行监督执行,缺乏一个专门的有力的行政部门,保障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得到有效执行和实施。

三、提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几点建议 由于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不仅仅是会计人员,还涉及到单位的管理层,因此要全面的、有针对性的加强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的培养,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 首先,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正确的法律责任意识。

会计人员是财务工作的执行者,其素质直接关系到财务工作成果的质量,因此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及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从根源上防止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提高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意识,确保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的有效性。

提高企业负责人的会计责任意识,促使他们学习必要的财务知识,增强会计法制观念,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并通过制定有效的内部财务控制体系,防止和监督会计舞弊的发生。 再次,企业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保障法律责任违规处罚的有效落实。

虽然制定法律法规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不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决不能手软。上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财务人员舞弊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包庇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确保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落实到实处。

总之,企业的管理者、会计人员、政府的相关的行政部门都要加强会计和法律相关知识的学习,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责任,会计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服务企业,服务社会。企业以及政府一旦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制止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人员,确保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4.怎样写有关法律的调查报告

关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社会调查报告 本次调查是受学院两课教师委托通过实验室全体人员齐心协力,艰苦奋斗,历时三周才圆满完成,本次调查采用多阶随机抽样,抽取的样本单位专业结构齐全,融经济、管理、人文艺术、外语等专业学生,因此避免了调查对象过于集中的弊端。

发出问卷共300份,收回问卷270份,其中有效问卷266份,问卷如附录所示:1、2、3、4、8、10、16、17为非固定答案的题目,5、6、7、9、11、12、13、14、15为考察题(考察同学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九道考察题的总分设为100分,其中最高分是100分,最低分是11.1分。 以下是非固定答案题的统计结果: 1、你认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用处? a、非常有用45.11% b、一般35.71% c、基本没用6.02% d、法律不如权力有用11.65% 2、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a、电视上48.12% b、报纸上16.54% c、学校的课本上35.34% d、家庭的影响4.51% e、其他 13.91% 3、你认为你在生活中平均每学期遇到法律问题的频率为: a、20次以上 5.26% b、20次?10次 6.39% c、10次?5次 21.8% d、5次以下 50.75% e、0次 16.17% 4、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 a、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50% b、用武力解决 6.02% c、通过关系解决. 15.79% d、感觉很委屈但是认为也是没办法的事 16.17% e、根本没有在意过9.40% 8、当今虽然是法制社会,也存在着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纠纷等很多问题,你认为:a、清官难断家务事 74.05% b、清官易断家务事 25.95% (1)、如果你选择了a,那么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a、法律法规不健全 30.70% b、群众的法制意识不强 29.57% c、法官的职业素质不够高 4.01% d、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35.21% (2)、如果你选择了b,那么你认为是什么原因? a、法律法规健全 52.6% b、多年的普法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9.40% c、法官能够正确地把握“一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5.41% d、一切问题在法律面前都能够得到解决 3.38% 10、假如你在公交车上遇到骚扰时,你会如何去做? a、出声制止,维护自己的权益 49.25% b、用适当的方法让他得到惩罚 28.95% c、瞪他一眼,然后换个地方或下车 20.31% d、默默的离开,不敢出声。

3.38% 16、你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吗? a、希望 92.11% b、不希望 7.89% 17、你希望法律基础课要如何上? a、尽可能介绍能解决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 33.08% b、从案例中说明相关法律理论,类似于《今日说法》61.65% c、按照教材的内容和顺序进行教学 5.26% d、最好取消这门课,与日常学习生活无关4.14% e、我觉得这样比较好: 其中固定答案的答对率为: 5、对于学校不允许到达法定年龄的同学结婚的做法,你的观点是?27.443% 6、某学生因为考试舞弊而被开除,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51.879% 7、因为没有过四级而不发放学位证,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67.293% 9、某某商场公示:某某手机实行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一女士买了一部,回家后发现手机的电板有问题,于是拿手机去检验,该公司说手机不是本公 司的产品,这部手机是假的。如你是该女士你该向谁要求赔偿? 56.015% 11、某地有两名同姓考生,其中甲考取而乙落榜,乙方家长为了自己儿子能上大 学,和某高校商量,将甲的档案改成乙的档案并仍以乙的名义投给录取学校。

你认为他们违反了哪一些法律?16.54% 12、甲某和其12岁儿子共同抢劫,其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39.473% 13、父母离婚,19岁的儿子考上大学,是否有权向父亲要生活费?62.78% 14、王某有三个儿子,王某在病死之前当某个儿子的面做了口头遗嘱,这种遗嘱是否有效?50% 15、我国选举采取什么样的投票形式?90%多。

5.法律人才建设书开题报告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国家战略计划。

项目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中国法学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以提高中国司法人才培养质量。该计划现已全面启动。

[1-2] 近年来,中国高等法学教育快速发展,体系不断完善,培养了一大批优秀法律人才,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贡献。但中国高等法学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需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培养体系还不够完善,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

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核心最紧迫的任务。 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清华大学百年校庆重要讲话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决定联合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

6.法律分析方法

当前,法学界大都把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律哲学)看成是同一学科,有的则把法哲学看成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实际上,法哲学既不是法理学,也不是法理学的分支学科,它应和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的分支,而且是在层次上高于法理学的理论法学。 一 关于法理学的概念,法学界的观点相对比较统一。

虽然有各种各样不同的定义和表述,但似乎最终殊途同归。我们大致可以概括为: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而对于法哲学的概念情况就完全不同了,至今几乎没有学者专门给它下过明确完整的定义。

究其原因,恐怕至少有这么两点:其一,多数学者认为法哲学就是法理学,只是法理学的另一个名称而已,因而法理学的定义就是法哲学的定义,无须再为它单独下定义。比如,卢云先生认为“……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与西方的法哲学同义。”

沈宗灵先生认为,“法律哲学相当于法理学。 ”已故的乔克裕先生则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只是“法理学”在不同阶段的称谓。

他说。“法理学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具有悠久的历史。

法理学的名称也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法理学名称的演化,大致经历了如下阶段:(1)部门哲学;(2)法哲学;(3)法律哲学;(4)法理学。 ”他还说:“当法哲学以‘法理学’一词来标示时,法理学才真正找到了指称自己的名词,达到了名与实的一致。”

曹义孙先生也持类似观点。其二,少数学者认为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比如孙国华先生认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理学(包括法哲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等一般理论)……”在这里法理学被看成是包括法哲学等学科在内的的一门综合理论学科。 既然法哲学是法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那么法理学的概念也就包括了法哲学的内涵,同样无须再单独下定义了。

已有学者注意到了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并试图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看待。如徐显明先生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应有所不同。”

武步云先生认为,“法哲学是哲学与法学之间的一个中间层次的科学。 ”张宏生先生则认为,“法律哲学是介于法学与哲学之间的一门边缘学科。”

其中以谢晖先生的态度最为鲜明。他认定“法哲学与法理学是两码事。”

但到底法哲学的概念是什么,我们似乎并没有从中找到令人满意的答案。我以为,如果笼统地给法哲学下定义并不太困难,可以简单地说法哲学,就是用哲学方法来研究法律的一门法学理论学科。

但这样的定义既没有概括出法哲学的特点,也没有道出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因为:第一,哲学方法是普遍方法,任何学科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几乎都离不开这种方法,并非法哲学所独有;第二,法理学同样是用包括哲学方法在内的系列方法来研究法律,并非只有法哲学用哲学方法方法研究法律。

所以这样的解释并不具有说服力。因此,要给出法哲学的确切定义,必须摆脱法哲学就是法理学或者法理学包含法哲学的观点,把法哲学当成一门独立的学科来研究,认真比较分析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在此基础上揭示法哲学的独特内涵,形成法哲学自己的定义。

二 就学科而言,如果说一种学科与另一种学科有区别,那么无外乎是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以及研究使命和任务等方面有区别。 法哲学与法理学的区别,同样体现在这些方面。

(一)“实然法”学与“应然法”学。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然法”,即作为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而存在的法律实在(现实法)。

主要研究它的产生、发展、本质、特征、作用、创制、运行、监督等方面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实际上就是对法律现象作“一般”意义上的基础研究,故而可称为“实然法”学。 而法哲学以“应然法”为研究对象,主要研究法律理念(理想法)。

正如黑格尔所言,“法哲学这一门科学以法的理念,即法的概念及其现实化为对象。”这里所说的“法的理念”或“法的概念”,就是指应然法。

至于什么是“法律理念”,德国著名法学家施塔姆勒解释为:“法律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的法律努力都应指向这样一个目标,即实现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可以看出,所谓法律理念,乃是指能够使正义得以真正实现的法律理想或者说理想的法律。既为理想,就是对将来的想象和希望,就不是现实的。

而理想之所以区别与空想、幻想,又是因为它是有根据的、合理的。 所以,我们可以把对法律的将来进行合理想象的法哲学称为“应然法”学。

当然,法哲学也要涉及诸如法的本质、特征、价值、运行等问题,但它是以将来为时态,以“正义的实现”为标准关注和研究这些问题的。 (二)“法是什么”与“法应该是什么”。

法理学研究实然法,通过对现实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阐述,最终回答的是法是什么,这是法理学的学科使命和任务。 法哲学研究“应然法”,主要是探究理想法的性状,因而其学科使命和任务是回答法应该是什么。

比较而言,法应该是什么比法是什么更具本质性和终极性。 (三)阐释与思辨。

研究对象和学科使命、任务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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