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教师岗前培训法律法规(岗前培训收费触犯什么法律)其他

广汉律师网 2023-07-11 08:27

1.岗前培训收费触犯什么法律

根据2008年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任何公司或个人在招聘员工时不得向员工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包括培训费\服装费\保险费\压金)一经发先工商部门将处以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出发,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而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另外,《职业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实施职业教育。”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承担对本单位的职工和准备录用的人员进行职业教育的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规定。”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等一般培训,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此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培训的费用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担心劳动者因此而不受约束,用人单位可参考《劳动法》中第二十二条,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2.有关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教师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4.教师在职培训的法律制度化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四章 教学实习 第五章 延续培训 第六章 专门培训 第七章 最后规定 九月二十二日 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规定教学人员之培训应采取多种、灵活及多样之方式,并规定培训课程之计划或大纲应按照教育制度组织及发展之基本原则及目标而设计。

在此前提下,本法规订定培训非高等教育机构之教学人员之法律制度,并订定在专业领域之学术能力、教学能力,以及适当之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等方面之专业要求。 基于此; 经听取教育委员会意见后;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为充实八月二十九日第11/91/M号法律所定之法律制度及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之条文如下: 第一章 一般原则 第一条 (标的) 一、本法规制定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之法律制度,以及订定该培训之协调、行政及辅助制度。

二、本法规所范之培训形式,根据八月二十九第11/91/M号法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职前培训、在职培训及延续培训。 三、本法规亦规范作为特殊形式加插于职前培训或延续培训中之专门培训。

第二条 (概念) 为本法规之适用,下列各词之定义为: a)职前培训:对倘未担任教学职务者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b)在职培训:对在职之幼儿园教师及其它教师给予教学专业资格之培训; c)延续培训:旨在补充、更新及深化已具有教学专业资格者之与其教学职务有关之知识、能力及才能之培训; d)专门培训:从学术及教学观点出发,使教师能于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特定职务之培训。 第三条 (指导原则) 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之培训应以下列者为指导原则: a)职前培训及在职培训之内容应包括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文化培训、专业领域学术知识之培训以及教学培训; b)专门培训得在职前培训进行期间获得,或以学位后课程之形式获得; c)延续培训应以终生自我培训为出发点,促进教师在个人及职业上之发展; d)培训应保持结合学术知识、教学知识、理论及实践等元素,并应促进学习在教育制度范畴内担任各种职务所需之能力; e)培训应灵活,使教师能在工作上有所转变; f)培训之教学方法应与教师担任教学职务时将使用之教学方法相似; g)培训应有助于批判分析、研究及教学革新之工作,亦应有助于积极适应周围环境。

第二章 职前培训 第四条 (目标) 职前培训旨在培训教师,其基本目标如下: a)提高个人及其在社会之发展,以便有助于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职业操守之形成;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上获得知识并发展能力; c)发展上教学及教学实习方面之能力。 第五条 (入读培训课程) 入读职前培训课程者,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第六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专科学位。 二、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中学教师之职前培训,并一般授予学士学位;学位证书上应注明所教授之科目、科目范围或科目组别。

第七条 (课程结构) 一、教师职前培训之课程内容尤应包括下列项目: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 b)配合未来教学需要之学术、技术、科技或艺术培训; c)教育学; d)由培训机构指导之教学实习,该实习应得到进行实习之教育机构之合作。 二、在发展教师教学能力及才能之过程中,教学实习应为基本项目,并透过不同活动在课程期间及/或在课程之最后阶段,予以实行。

三、在筹办职前培训课程及决定课程包括之各项目所占之比重时,应导守下列原则: a)有关专业领域之学术培训项目之比重,按将来任教职务所属之教育水平而定,因此任教之级别越高,该项目之比重越大; b)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培训中,教学培训项目应占较大之比重; c)在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课程中,教学培训及教学实习之总课时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六十; d)在中学教师之培训中,学术培训之比重不应超过全部课时百分之七十。 四、幼儿园及中小学教师培训课程计划所包括之科目、研讨会、活动以及其相应之课时须载于设立有关课程之法规中,并须按第三条所订定之指导原则开展之。

第八条 (专业成绩) 完成职前培训之教师之专业成绩为有关课程之最终成绩。 第三章 在职培训 第九条 (目标) 在职培训之对象为正在担任教学职务但未具备教学专业资格之人士,其基本目标如下: a)个人及公民教育之培训,以便有助于培养思考、批判分析、革新、自主、合作等态度及形成职业操守; b)在学术、科技、技术或艺术方面之有关专业领域之培训; c)在教学方面之培训。

第十条 (入读培训课程) 一、正在担任教学职务或等同职务但未具备从事该等职务之专业资格之幼儿园及其它教师,如同时符合下列要件者,可入读在职培训课程; a)最低限度须具备高中学历; b)最低限度从事教学工作一整年,但该时间可在不等年累计而得。 二、上款所指之等同职务为载于现行法例内之职务。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 一、由设有专门培训单位之高等教育机构负责幼儿园及小学教师之在职培,并一般授予专科学。

5.教学上从哪些方面培训新上岗教师

培训目标和内容定位在“四基”

通过集中培训和岗位研修,掌握基本的教育教学技能,掌握基本的教育教学常规,掌握学校的基本情况,获取教师群体的基本认同。

1、基本的教育教学技能:学生教育、班级管理和课堂教学的准备、实施、评价和研究的基本技能。这些是新上岗教师必须具备的基本功,成为其专业成长的基础,并在实践中积累实践性知识。

2、基本的教育教学常规:学校教育和教学活动的基本内容、一般过程及其要求。这些是新上岗教师实现由学生向教师角色转变、逐步胜任工作的关键,还是他们顺应学校、适应群体的必然要求。

3、学校的基本情况: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的特色和文化,以及本校的学生和家长等。这些是新上岗教师适应校园文化和工作环境的必修课,其意义在于帮助他们通过对学校、学生和家长的熟悉,定位自我角色和价值。

4、群体的基本认同:参加学校的主题教育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等。通过参加这些活动,在交往中被他人逐步了解、主动接受,在活动中表现自我、建立自信,在过程中寻找到归属和位置,从而调适心理、缓解压力。

“四基”的目标指向,不仅仅立足于专业上的准备,而且关注新上岗教师的行为准备和心理准备。因而,其培训的过程是一个“人”的成长过程,一个全面发展的过程。

6.教师教育法律法规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田宇 新蒲新区第四十九小学2016年秋季学期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材料一、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二、教育性质与方针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四、教育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

7.岗前培训应该怎么做呢

岗前培训也可以叫做上岗培训,主要的做法有三种方式:

1、通过收集和建立系统的岗位培训教材,由车间的技术员或管理人员对即将上岗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

2、通过选拔合适的岗位师傅,将新员工作为他们的徒弟,实施岗前的技术与操作培训;

3、结合以上两种方式的基础上,要求新员工自己学习,加强对技术和岗位操作的领会。

以上的三种做法最好是结合起来应用,培训结束后要对新员工进行两种方式的岗前培训考核:笔试和实际操作。

一般对新员工的岗前培训包括以下七个内容:

1、岗位作业指导书或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工作效率要求或标准工时要求;

3、①、岗位主要的工艺质量指标与相关要求;②、岗位常见工艺质量问题与解决方法;

4、①、岗位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与使用要求、设备设施的维护要求;②、岗位设备设施长故障与解决方法;

5、岗位生产制造成本控制要素与要求;

6、岗位安全生产要求;

7、其他岗位要求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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