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需要归还彩礼其他
一、彩礼何时需返还?
经过排列组合可形成四种形态,每种形态是否可以主张返还彩礼,我们用与表示如下:
未登记、未同居()
未登记、已同居(?)
已登记、未同居()
已登记、已同居()
上述四种形态,可以发现司法对彩礼的认知与同居与否存在直接关联:只要未同居,均可返还彩礼,例如第1种与第3种形态;一旦同居,事情就比较复杂。第4种情况原则上是不能主张返还彩礼的,但若同居时间较短,则存在例外。其中,最具争议的是第2种情况。
二、彩礼返还的裁判规则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上海高院指导观点:
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彩礼应当返还。实践中男女双方可能基于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而仅形成同居关系,但是法院释明相应法律规定后,男女双方基于感情尚可能愿意补办登记,若人民法院简单地判决返还彩礼反而有失公平,或容易引发矛盾,因此在审理上述情形的彩礼返还案件时,人民法院应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必要时可以向同居的男女双方释明法律规定,在其不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判决返还。
过去的《婚姻法》第3条和现行的《民法典》第1042条均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司法解释为平衡各方利益,对彩礼问题已经做出宽容的让步。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无论出现何种情况,原则上都应当返还彩礼。但这在现实中存在很大争议,法院对民俗一再妥协,客观上达到了息诉的效果。 二、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江苏高院指导观点: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当事人主张返还彩礼的,可以根据离婚的过错、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酌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数额。
司法解释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彩礼,问题在于:如果办理结婚登记之后已经开始共同生活,是否意味着彻底丧失要求返还彩礼的权利?
实践中,彩礼涉及的纠纷源于双方价值观和家庭经济能力的差异,矛盾深刻。新婚夫妇可能刚刚办理结婚登记就无法继续生活,于是提出离婚。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山东临沂的一对新婚夫妇,登记结婚后仅共同生活一个月,若不允许返还彩礼,对于男方而言极为不公,两级法院遂均予以支持。目前,江苏省、浙江省高院对此问题已经明确规定,即使已经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也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承上所述,基于同居事实的存在,未登记、已同居的情况都无法要求返还全部数额彩礼,则在已经办理登记但同居时间较短时,就更加难以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实际上,大部分的法院还是只支持返还部分。在返还比例上各地法院不一。 三、彩礼款项已经使用,应区分情况,不能一概主张返还。
上海高院指导观点:
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商丘中院指导观点:
有证据证明彩礼确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一方起诉要求返还彩礼的,对于已在共同生活中花费的部分,不予支持。
百色中院裁判观点: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其同居时女方带来的陪嫁应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男方应予返还;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应予以支持。
如果彩礼是以货币形式给付,当给付一方要求返还时,接受一方经常会提出彩礼已经使用的抗辩。即便证据证实彩礼确实已经使用,也不意味着其价值凭空消失,因为在使用后往往会转化为其他形式,所以需要区分情况看待。这种转化,具体而言至少有四种情况:
1.接受彩礼一方,使用彩礼购置家具等,转化为共同财产。在分割共同财产时,对于使用彩礼购置的家具部分,不应分割也不再返还,由彩礼给付一方所有,即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2.接受彩礼一方,使用彩礼举办订婚宴。我们在第一部分中提及,男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不能作为彩礼范畴,不得要求返还。但是个别法院的案件中认为,女方举办过订婚宴,为婚姻关系的缔结也存在一定付出,从而将应当返还的彩礼酌情减少。
既然男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不属于彩礼,又何必将女方举办订婚宴的支出作为减少彩礼返还金额的考量因素呢?也是处于争议状态。
3.使用彩礼购置物品作为陪嫁。彩礼交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属后,女方家属可能也会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即所谓陪嫁。习惯上,陪嫁财产是由女方家属交给女方,此种行为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定性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男方应当返还。
4.彩礼在共同生活中已经开支。若彩礼已经为共同生活而使用,则已经转化为双方共同的无形利益,彩礼给付方难以要求返还。商丘市中院在指导观点中对此有明确规定。但接受彩礼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彩礼的消耗情况。
四、要求返还彩礼的法定主体
一、原告或被告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父母。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观点:
在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于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2017年8月26日;
关于彩礼纠纷的具体分析与裁判规则,法律仅对此作了框架性规定,至于返还的比例和范围在实践中仍存在诸多争议。具体到每个案件中,还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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