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保健品的广告法律法规(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其他
1.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保健品行业有以下法律和规定:
1、《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
3、《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
4、《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
6、《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
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以上法规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还有很多。
扩展资料: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令发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6号令)。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总则、保健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等8部分。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卫生管理办法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不一致,以该办法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
2.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办法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消费者组织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一是保健食品广告的基本要求。
保健食品广告首先是食品广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广告的规定,即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广告涉及注册或者备案内容的,应当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一致,不能进行虚假、夸大宣传。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二是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为防止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误导性宣传,避免消费者过度依赖保健食品,耽误必要的药物治疗,在保健食品广告中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三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制度。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未经审查,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新修订的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
保健食品的广告,除遵守食品安全法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广告法的上述规定。
4.新修订《广告法》对医药健康类广告发布有何规定
2015年4月24日,新修订的《广告法》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广告法》细化了广告内容准则,充实了广告活动规范,尤其是加强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医药健康类广告的监管,明确了工商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职能,加大了医药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为规范医药健康类广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新增药械广告准则
新修订《广告法》与现行《广告法》相比,不仅增加了许多新的规定,而且对原来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具体,可操作性大大增强。
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例如,修订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教育培训等广告准则。
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
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虚假广告、未使用过的商品服务代言。
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进一步规定烟草广告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
五是新增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利用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在针对未成年人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等。
六是新增互联网广告规定。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的,也必须遵守广告法的各项规定。
七是强化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明确规定大众媒体传播媒介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药类广告;广播、电视、报刊发布违法广告的,该媒体主管人员与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
医药广告禁用代言人
新修订的《广告法》中明确,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同时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新修订的《广告法》还对保健食品广告做了要求,即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同时明确,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修订的《广告法》要求,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此外,新修订的《广告法》还对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了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登记证件的处罚,并规定了信用惩戒措施。
5.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的广告作了哪些规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专门对保健食品广告作了规定:“保健食品广告除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外,还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虚假和夸大的保健食品广告是近年来消费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也是监管执法的重点,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根据新修订食 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条并结合广告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广告管理制度的内涵包括:一是内容须经过审查批准。 保健食品内容应当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以及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5年,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 211号)。 二是保健食品广告的特殊要求。
在广告中应当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除此项声明外,新广告法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禁止性内容作了规定:(1)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2)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3)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5)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6)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保健食品广告;(7)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保健食品广告;(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三是保健食品广告应当遵守法律对普通食品广告的要求。2005年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还对保健食品作了如下规定:(1)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2)用公众难以理解的专业化术语、神秘化语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语言等描述该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3)利用和出现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术机构、行业组织的名义和形象,或者以专家、医务人员和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4)含有无法证实的所谓“科学或研究发现”、“实验或数据证明”等方面的内容;(5)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6) 宣称产品为祖 传秘方;(7)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内容的;(8)含有 “安全”、“无毒副作用”、“无依赖”等承诺的;(9)含有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绝对化的用语和表述的;(10)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使用保健食品的;(11)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等。 四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并及时更新已经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目录以及批准的广告内容。
6.国家有关广告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2、《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于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颁发,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扩展资料
广告的特点:
广告不同于一般大众传播和宣传活动,主要表现在:
1、广告是一种传播工具,是将某一项商品的信息,由这项商品的生产或经营机构(广告主)传送给一群用户和消费者;
2、做广告需要付费;
3、广告进行的传播活动是带有说服性的;
4、广告是有目的、有计划,是连续的;
5、广告不仅对广告主有利,而且对目标对象也有好处,它可使用户和消费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广告
7.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
保健品行业有以下法律和规定: 1、《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2、《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 3、《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 4、《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 6、《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 7、《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以上法规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和规定还有很多。 扩展资料: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令发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卫生部第46号令)。
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总则、保健食品的审批、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罚则及附则等8部分。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他卫生管理办法与《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不一致,以该办法为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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