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适用法律法规(审理民间借贷应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其他

杭州律师网 2023-07-04 14:07

1.审理民间借贷应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有哪些规定

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间、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二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作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来审理的。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的诉请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案件审理的重点就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请,查明其诉请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就是将案件事实与具体的法律法定相互观照的过程,即所谓的“找法”过程。法律是法院裁判的依据。我们必须了然法院的裁判规则,才能理清自己的诉讼进路。当然律师的代理思路或者说当事人的诉讼策略的选择有时候并不完全按照法院的裁判规则,因为诉讼目的具有多样性,有时候并不是完全依法来的。

法律检索的能力是做法律研究时一项非常重要的能力。下面是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整理的常用法律。

一、法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主席令第50号)。

二、司法解释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

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 年征求意见稿)。

三、部门规章

3.1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74号);

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

四、地方规范性文件

(一)上海的相关规定

4.1.1《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12号);

4.1.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8号);

4.1.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07〕21号);

4.1.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解答》(2007年实施);

4.1.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2008年实施);

4.1.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沪高法民一〔2009〕17号)。

(二)江苏的相关规定

4.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法审委〔2005〕16号);

4.2.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5号);

4.2.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实施);

4.2.4《南京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实施)。

五、操作指引

5.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01年实施);

5.2《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2004年实施);

5.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2010年实施)。

本文是从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操作指引等五个层面来归纳整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民间借贷跟担保是分不开的,所以在做法律检索时一定不能少了有关担保的相关规定。

3.贷款纠纷案件中一般适用于哪些法律

您好,从目前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来看,可以作为解决贷款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法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196条至第211条。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共22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6、借款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四)项,《非法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等等。

7、《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1996年3月25日)

8、《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5号)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认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证合同效力问题的通知》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当事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达成新的《财产抵押还款协议》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4.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有哪些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问题》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扩展资料:合同法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什么变

阳光易贷网贷小编了解到,最高法院专委杜万华对《规定》十大亮点的权威解读:(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这一部分主要是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作出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予以明确界定。民间借贷是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对于国家正规金融行业自发形成的一种民间融资信用形式,在我国有着久远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且为社会广泛熟悉,“民间借贷”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

在我国,借贷市场主要由金融机构借贷和民间借贷组成。本司法解释解决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资金融通而发生的争议。

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

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二)关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从民间借贷现实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属于民间的自有或闲散资金,具有松散性、广泛性的特征。由于借贷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又多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同学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往往表现出简单性和随意性。

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收条或欠条的情形较为常见。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往往很难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或抗辩。

此时,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素有争议。司法解释的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条件;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以及保证人的诉讼地位等问题,为立案登记制背景下更好地发挥司法对民间借贷纠纷的受理和管辖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关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叉的规定。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日趋多元复杂。

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此类案件往往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等案件交织在一起,出现由同一法律事实或相互交叉的两个法律事实引发的、一定程度上交织在一起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即民刑交叉案件。民刑交叉问题主要包括刑民程序的协调与实体责任的确定两个方面,这一部分主要包括: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这一规定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在打击和处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时能够更好地协调一致、互相配合。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3.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判断,在司法实践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只有基于有效的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才能向另一方当事人主张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也才能涉及到违约责任的承担以及合同的解除等问题。鉴于民间借贷合同的特殊性,司法解释在这一部分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要件;2.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内容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这也是本司法解释最重要的条款之一;3.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4.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而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本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五)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自从1979年出现p2p概念,并将小额信贷和互联网技术相连接以来,p2p网络借贷逐步进入了人们的视野,并于2007年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在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从而不仅实现了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

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与买卖合同混合情形的认定。民间借贷实践中,当前有一种现象是当事人双方为避免债务人无力偿还借款,往往在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同时或其后签订买卖。

6.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关于处理民间借贷问题法律法规,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

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问题做了进一步解释。

举例:

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3)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如果超过4倍(按现行利率,4倍是百分之29点多)也没关系,最多有纠纷时,法院不保护超出部分,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4)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5)当事人因借贷外币、台币等发生纠纷的,出借人要求以同类货币偿还的,可以准许。借款人确无同类货币的,可以参照偿还时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偿还。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参照中国银行的外币储蓄利率计息。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民间借贷

7.审理民间借贷应适用哪些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和合同法的约束和保护。

但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规范呢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

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两个司法解释亦分别对此类案件的程序问题、效力认定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笔者认为,在案件的审理中,应正确适用上述法律规范。

首先,《民法通则》对民间借贷合同的规定比较原则,只规定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对民间借贷的规定比《民法通则》具体、明确,由于《合同法》是合同关系的特别法,故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合同法》中的有关规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主要和直接的法律依据。

其次,两者侧重点有所不同,如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否存在代理、借款诉讼时效等,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当涉及到合同具体权利义务的判断时,尽管《民法通则》可能有所涉及,但仍应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最后,因《合同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当《合同法》有明确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如《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大部分已被《合同法》所吸收,因此当两者都有相应规定时,应当适用《合同法》。如《合同法》没有规定,而以前的司法解释有规定,只要以前的司法解释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就可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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