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律法规基础实务印象最深(学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课程的意义)其他
1.学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课程的意义
随着21世纪房地产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迫切需要一大批具有较高科学文化素质的技能型、应用型专业人才。
物业管理在中国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教材短缺、教材内容与专业培养目标及物业管理实践要求相脱离已成为困扰房地产类专业发展的主要障碍。鉴于此,我们按照教育部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编者多年行业实践和课堂教学的经验,同时吸取物业管理行业中部分企业家和政府主管部门专家的意见并结合当代物业管理行业中最新的法规内容编写了这本教材。
本教材的编写宗旨是以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理论为指导,以技能训练为中心,以提高能力为目的,注重理论和实践的双重结合。为此我们做了以下努力: 1.明确目标,构建合理的体例。
以导入案例入手,引导章节的开始,然后过渡到理论知识的学习,进而通过部分精选案例等辅之实务能力的培养,最后是总结和习题练习。 2.结合行业上岗要求,提升上岗技能。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按照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对物业企业从业人员和物业管理师上岗要求的文件精神并结合物业管理师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考试大纲的物业管理法规部分进行编写。一方面尽可能突出物业从业岗位必须具备的知识要求,另外一方面贯彻物业从业岗位必须具备的技能要求。
3.多样化的构思,注重社会需要。本教材增加“教你一招”、“相关链接”等很多小的环节,目的在于拓宽学习者的视野,使其能更多地了解物业行业及物业行业经常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路,为其步入物业行业和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
4.强化实务训练,促进能力提高。本教材每章开始有案例导入,在每章中也有部分经典案例和思考等内容,同时在每章后习题都安排了案例分析题,通过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提高学习者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其综合素质。
2.物业法规案例题
1、你出题目没有表达合同的保管义务责任约定内容,一般来说大厦出入口处有监控设备,如果物业保留了车辆没有在该大厦出入口车辆进出的录像,那么物业无需承担责任,光凭停车记录是不能成为物业免责的理由,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物业记录不能成为证明力强的证据,而监控录像的证明力很强,我不知合同是否有保管约定,一般来说物业和车主签订的合同没有对车辆有保管义务,停车场的停放管理费在法理上认为是对车辆停车位置的有序管理、保洁管理、一般每月不会超过150元,需要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否则物业是违规收费,如果物业有保管义务,那么管理费在合同约定时会成倍增加,保管费是不需要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属于价格法中的特需服务,物业会给车主买保险,保险公司的代位索赔权事先没有得到物业的认可,而且没有证据表明车辆在大厦停车场出入口丢失,我认为保险公司得不到法律支持,再则大厦消防出入口不是停车处,如果车主的确停车消防出入口在根据我国道路交通法和消防法车主属于违法停车,车主应当负完全责任。
2、保管合同是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尊重合同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的约定必须遵守、履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原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从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如果合同中物业公司的确有保管义务,我认为物业公司不会承担全部责任,只能承担部分保管责任和车辆停车管理不善责任,物业公司可以要求法院追加车主为第二被告、第三人来应诉,保险公司和物业公司没有法定的合同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如果车主起诉物业公司法院会受理。
3.我印象最深的法律事件1000字心得体会
我印象最深的法律事件心得体会 最近,我认真学习了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们知道,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着,但许多侵犯我们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而我们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我们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还要用法,因为用法也是我们的基本权利之一。我们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下面谈谈我学习《教师法》的一些浅薄的体会。 一、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
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 二、我认识到了我们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我们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我们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另外,我也知道了我们教师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在学习了《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后,让我更明确了,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在工作中,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不威胁、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
对于后进生,不拔苗助长,不讽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
教学不再是简单的知识灌输、移植的过程,应当是学习主体(学生)和教育主体(教师,包括环境)交互作用的过程。学生将不再是知识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识的习得者。
面对知识更新周期日益缩短的时代,我意识到:必须彻底改变过去那种把老师知识的储藏和传授给学生的知识比为“一桶水”与“一杯水”的陈旧观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脑知识储量成为一条生生不息的河流,筛滤旧有,活化新知,积淀学养。有句话说的好:“一个教师,不在于他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年书,而在于他用心读了多少书和教了多少书。”
用心教、创新教与重复教的效果有天渊之别。教书和学习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还应该有创新精神。
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
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学生们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儿,但每一颗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因此便更需要我们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
总之,我们会在以后的教育教学中,多学习法律知识,用与我们密切相关的《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还要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这样才得以使我们的事业走向辉煌使我们的教育对象健康成长。
4.干物业这行为什么要学习物业相关的法律,希望大神们来指导
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是规范和指导市场上物业管理的依据和规范,所以学习物业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我们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正确处理开发商、业主、业主委员、物业公司、大修基金使用、装修管理等一系列关系和业主,能够分清和辨别哪些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等一些专业的知识,知道物业物业也是分级别和标准的,是质价相符的服务等。
如果不学习这些法律法规,在我们遇到一些问题或者矛盾,就无依据可查,只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做指导,才能维护各方的利益和权益。
5.物业管理及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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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自用户:程程
物业管理部分法律法规汇编
一、《物业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修订)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关条款及内容|备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前,请建设单位根据房屋的结构特点,制定相应的装修管理方案。|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房屋交付使用前,要求开发公司、建设公司会同物业公司相关人员一起,共同对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进行查验。并填写《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公用部位承接查验记录表》。|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将要求开发建设单位移交上述资料。|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室、物业用库房、员工宿舍、员工食堂、员工休
6.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
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有7项制度。
根据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衍生出七项制度:业主大会制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物业承接查验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业主规约制度、物业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制度、专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相关法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承接查验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业主规约和业主临时规约示范文本、物业服务人员上岗证管理办法、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7.近期发生的有关物业管理法律的案例
在一个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将所管物业项目 的楼内一楼电梯旁的公共部位约100平方米出租给他人设摊经营.住宅区内业主认为,在购房时已将该公共部分摊入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之中,对此公共部位拥有使用权,物业管理企业未经为主同意,擅自将公共部位出租给他人经营,是一种侵权行为,业主委员会一纸诉状将物业管理企业告上法庭. 问:1、住宅小区内业主所言是否有道理? 2、物来管理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2、某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公司制订的管理办法,向在小区内施工的施工队收取了两万元押金。
施工中因施工队员工操作不当引起火灾,造成娄个居民人员作废及财产损失。善后处理时,物业管理公司和施工队相互推卸责任。
问:1、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有无法律依据? 2、受害人应以谁起诉对象? 3、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案例1 1.住宅小区内业主所言是否有道理? 有道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章第七十、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和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同时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2.物来管理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要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是非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案例2 1.没有依据!物业服务企业只能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之后要退还。
2.受害人应以谁起诉对象? 看签定合同主体双方是谁,如果业主是和装修队签定的合同就起诉装修队。 3.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哪些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根据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签定的合同和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来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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