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法律法规考题(医院招学习法律专业,考试时候都考什么)其他

遂宁律师网 2023-06-23 22:35

1.医院招学习法律专业,考试时候都考什么

与医院有关的法律法规不计其数,大约可以有以下方面,你需要哪方面,再找哪方面的法律法规. - 医院医疗服务相关法律 1 医务人员执业相关法律 2医疗技术临床准人相关法律 3妇幼保健相关法律 4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相关法律 5医院输血管理相关法律 6 医院质量管理相关法律 7 医院病历管理相关法律 8 医患关系相关法律 9 医患沟通相关法律 10 医疗纠纷处理相关法律二 医院劳动人事相关法律三 医院合同相关法律四 医院科研教学相关法律五 医院后勤建筑相关法律六 医院医疗保险相关法律七 医院财务、税务相关法律 1 医院财务相关管理制度与规定 2医院税务相关法律 3 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法律八 公立医疗机构改制和经营运作相关法律

一般法律考试的话应该是宪法、民法?刑法

基础的话,也许会考法学原理

包括法的基本理论概述等等~~~~

2.如何应对医疗纠纷的问答选择题

防范医疗纠纷培训试卷 科室: 姓名: 成绩:一、医疗文书的规范化书写??防范医患纠纷1.中国的病历书写技术目前应该( ) A.继续保持 B.进行研究、讨论 C.与临床医师无关2.完善病历书写技术的研讨团队的组成( ) A.医院管理者、病案信息管理者、质量控制执行和制定者、网络工程师、临床医师 B.政府部门、医政管理者、质量控制执行和制定者、临床医师 C.学术团体、病案信息管理者、质量控制执行和制定者、医政管理者、临床医师3.完善病历书写技术要达到( ) A.政府满意 B.政府、民众满意 C.政府、民众、医务人员满意4.病历书写内容的增加突出了( ) A.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要求 B.法律、法规、医师临床工作的要求 C.行业标准、计算机技术的要求5.病历书写技术与其它技术一样( ) A.不存在先进和落后之分 B.存在先进和落后之分 C.临床医师不易掌握6.病历书写是一门( ) A.实践性技术 B.实践性及实用性技术 C.实践性、实用性技术及基本技能7.临床医学生在病历书写培训中主要的问题( ) A.与学生自身不努力有关 B.与教科书有关 C.与临床教师的指导不良有关8.传统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一般项目的设计( ) A.基于手工操作层面 B.结构合理不重复 C.执行中无缺陷9.网络技术支撑的住院病历/入院记录一般项的设计是( ) A.病案中最易实现的共享信息 B.减少重复信息的书写 C.A+B10.住院病历/入院记录一般项目中的病史陈述可靠性一栏可以( ) A.继续保留 B.用患者/家属签字确认病史描述属实代替 C.删除此项目11.专科病历中体格检查应以专科情况为主重点突出( ) A.本次疾病的阳性体征 B.基础疾病的阳性体征 C.全身检查的阳性体征12.急性阑尾炎专科查体中标志性体征的描述是( ) A.全腹压痛 B.右上腹压痛 C.右下腹麦氐点压痛13.典型急性胆囊炎专科查体中标志性体征的描述是( ) A.右上腹压痛 B.右上腹压痛墨菲氐征 C.全腹压痛14.临床疾病诊断名称书写应遵循和参照( ) A.我国临床医师的书写习惯B.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基本原则 C.原用的教科书15.临床疾病中使用确定诊断名称可以被( ) A.出院诊断、更正诊断所替代B.最后诊断、修正诊断、补充诊断所替代C.不可以相互替代16.首次病程记录( ) A.可以被写成病历摘要 B.便于采用“粘贴”技C.应突出诊断依据、鉴别诊断、诊疗计划17.首次病程记录的合理书写与ICD的基本原则( ) A.无关 B.有指导性 C.使诊断、鉴别诊断可相互不分别描述18.首次病程记录的书写,可表达出( ) A.循证医学的基本原则 B.与住院病历书写一致的培训目的 C.教科书的内容 二、医疗法律法规在诊病活动中的应用1.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 )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A.12小时 B.24小时 C.6小时 D.48小时2.客观病历资料不包括下列哪一项?( ) A.体温单 B.手术记录 C.知情同意书 D.会诊记录3.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 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 )日。A.24小时 4日 B.48小时 7日 C.24小时 7日 D.48小时 4日4.下列哪种情况下不是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况?( ) A.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B.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C.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D.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发生重大医疗纠纷后,下列哪种情况不被赞成的?( ) A.医院和患者方协商B.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调解C.科室和患者自行协商解决D.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的时候可以封存和复印病历,下列资料中哪项属于可以封存但不能复印的病历资料。

( ) A.会诊记录B.门诊病历C.手术及麻醉记录单D.病历报告单E.化验报告单7.医疗事故赔偿,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下列哪项因素不应当考虑?( ) A.医疗事故等级B.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C.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D.患者的家庭贫富情况8.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下列一项是不正确的?( ) A.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B.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C.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D.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9.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的?( ) A.2001年9月1日 B.2002年9月1日C.2003年9月1日D.2004年9月1日10.关于“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

3.医患纠纷法律法规有哪些

您好!

最新的医疗纠纷法律法规如下:

1、首先是《侵权责任法》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即无论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过错,只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就得赔偿。同时,改变了以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完全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清白”才能免责的做法,转为必须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否则医疗机构免责。下列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08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法律法规试题

第五十二条 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处罚。 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生产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于使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责令其改正,其中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已进行生产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五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处罚。

第五十七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 (二)未按标准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四)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 (五)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 (六)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擅自生产医疗器械的; (七)生产 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 (八)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 (九)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 (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 (十一)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有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危害后果,属于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十九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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