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护员工法律法规(我国对保护工人有哪些法律名称)其他
1.我国对保护工人有哪些法律名称
工人属于劳动者。凡属保护或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构成了我国保护劳动者的法律体系。以下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包括劳动方面、劳动合同方面、工伤方面、职业病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
国 务 院 关 于 职 工 工 作 时 间 的 规 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
还有很多,以上是常用的一些,你到底需要什么,可以来找我。
2.劳动法主要有哪些保障员工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3.请列举几条保护员工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劳动法律法规
<>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条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4.《劳动法》中维护员工利益的条例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5.中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法律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1款在《劳动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5.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等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参考资料
劳动法.法律快车[引用时间2018-1-11]
6.职工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7.求一个关于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全(目录就行)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行政法规 1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决定[失效] 1992.05.18 2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失效] 1986.07.12 司法解释(命中3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1988.10.1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 1988.10.14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问题的批复 1986.11.08 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宣传提纲的通知 2007.06.29 2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建筑业、住宿和餐饮业开展签约行动的通知 2007.04.18 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通知 2007.03.13 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05.25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建设等行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 2005.04.18 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5.01.14 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2003.07.31 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2002.09.25 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2001.12.26 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2001.11.14 1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2001.11.05 1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 2001.02.02 13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机关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9.06.16 14 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12.31 1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1998年上半年非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进展情况的通报 1998.08.28 16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1998.01.26 1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7.10.10 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09.15 19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7.09.15 20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 1997.07.11 21 中国科学院人事局关于下发《中国科学院推行聘用合同制的宣传提纲》的通知 1997.07.08 22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私出境定居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 1997.05.07 23 邮电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1997.04.23 24 劳动部关于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7.04.03 25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工作力量的通知 1997.03.11 26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7.03.03 27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11.14 28 劳动部关于加强集体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11.04 29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10.31 30 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关于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10.07 31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职工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 1996.09.27 32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对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42条如何执行的请示》的复函 1996.07.08 33 农业部、劳动部关于乡镇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6.27 34 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6.05.04 35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04.26 36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04.26 37 劳动部对“关于中央直属企业集体合同报送审查问题”的答复 1996.04.24 38 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 1996.04.12 39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02.15 40 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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