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我国网络造谣的法律责任其他

优律 2023-06-13 01:18
近年来,一些造谣者利用网络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谣言在互联网环境中以其较大的传播力和迷惑性,扰乱视听。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造谣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民事责任

在网络上编造谎言、虚构事实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因过错而对他人的民事权益造成侵害的行为,在民事法律管辖领域,是一种侵权行为。至于这种行为具体侵害了他人的何种民事权益,需要根据行为人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通常谣言多见于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

同时,不仅直接侵权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或者在收到真实权利人提供的初步侵权证据后,仍未采取任何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互联网经营者也要加强自身的责任意识,发现不实言论应当不予发布或及时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责任

造谣者如尚不足以构成刑事责任的,将会承担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对造谣人进行行政处罚,比如拘留、罚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三、刑事责任

网络造谣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可能触犯刑事罪名有很多,比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诽谤罪等、寻衅滋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等。下面分别对上述罪名作出简要说明: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将网络谣言入刑,按照该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互联网传播,或者明知是该信息而传播,并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犯罪,且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此类网络谣言发布者或传播者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诽谤罪:

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诽谤罪的最高量刑为三年有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寻衅滋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行为方式。第一种是第1款规定的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二种是第2款规定的在信息网络上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但这两种情形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尚有较大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对于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相互诋毁的行为危害不大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诋毁商誉行为来处理即可。只有在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可能构成本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 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 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本罪的最高量刑标准为二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互联网时代,我们享受自由的同时,也不能无视规则,扰乱、破坏互联网环境,我们要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对于未经核实的消息,不能随意转发,更不能杜撰,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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