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条例全文)其他
1.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
2.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有哪些法律,法规依据
1、《宪》(198212月4通19884月12、19933月29、19993月15修)第45条规定:华民共公民、疾病或者丧失劳能力情况家社获物质帮助权利家发展公民享受些权利所需要社保险、社救济医疗卫事业家社保障残废军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家属家社帮助安排盲、聋、哑其残疾公民劳、教育2、《全民代表各级民代表选举》(19797月1通198212月10第修198612月2第二修19952月28第三修) 第26条规定:精神病患者能行使选举权利经选举委员确认列入选民名单第36条规定:选民文盲或者残疾能写选票委托信任代写3、《民通则》(19864月12通)第13条规定:能自辨认行精神病民事行能力由定代理代理民事能完全辨认自行精神病限制民事行能力进行与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民事;其民事由定代理代理或者征定代理同意第14条规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监护定代理第17条规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精神病由列员担任监护:() 配偶;(二) 父母;(三) ;(四) 其近亲属;(五) 关系密切其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同意担任监护争议由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近亲属指定指定服提起诉讼由民院裁决没第款规定监护由精神病所单位或者住所居民委员、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第19条规定:精神病利害关系向民院申请宣告精神病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民院宣告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根据健康恢复状况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院宣告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完全民事行能力第104条规定:残疾合权利受律保护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伤害应赔偿医疗费、误工减少收入、残疾者补助费等费用;造死亡并应支付丧葬费、死者前扶养必要费等费用4、《民事诉讼》(19914月9通)第57条规定:诉讼行能力由监护作定代理代诉讼定代理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由民院指定其代诉讼第170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利害关系向该公民住所基层民院提申请书应写明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事实根据第171条规定:民院受理申请必要应请求认定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公民进行鉴定申请已提供鉴定结论应鉴定结论进行审查第172条规定:民院审理认定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案件应由该公民近亲属代理申请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由民院指定其代理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应询问本意见民院经审理认定申请事实根据判决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认定申请没事实根据应判决予驳第173条规定:民院根据认定民事行能力、限制民事行能力或者监护申请证实该公民民事行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能力原已经消除应作新判决撤销原判决第235条规定:列情形民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撤销申请;(六) 作执行公民困难力偿借款收入源丧失劳能力;5、《刑》(19797月1通19973月14修订)第18条规定:精神病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行候造危害结经定程序鉴定确认负刑事责任应责令家属或者监护严加看管医疗;必要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精神病精神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行能力精神病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规定:聋哑或者盲犯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身体处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处三十期徒刑;致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重伤造严重残疾处十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本另规定依照规定第261条规定:于、幼、患病或者其没独立能力负扶养义务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处五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致伤残、死亡依照本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定罪处罚第445条规定:战救护治疗职位条件救治拒救治危重伤病军处五期徒刑或者拘役;造伤病军重残、死亡或者其严重情节处五十期徒刑6、《刑事诉讼》(19797月1通19963月17修)第34条规定:告盲、聋、哑或者未没委托辩护民院应指定承担律援助义务律师其提供辩护第48条规定:理、精神缺陷或者幼能辨别非、能确表达能作证7、《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9月5通19945月12修)第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违反治安管理行能力或者限制行能力本力赔偿或者负担由其监护依负责赔偿或者负担第10条规定:精神病能辨认或者能控制自行候违反治安管理予处罚应责令其监护严加看管治疗间歇性精神病精神候违反治安管理应予处罚第11条规定:聋哑或者盲由于理缺陷原违反治安管理予处罚8、《律师》(19965月15通)第41条规定:公民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家赔偿请求依发给抚恤金等面需要获律师帮助力支付律师费用按照家规定获律援助9、《劳》(19947月5通)第14条规定:残疾、少数民族员、退现役军业律、规特别规定其规定第29条规定:劳者列情形用单位依据本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合同:() 患职业病或者工负伤并确认丧失或者部丧失劳能力;第70条规定:家发展社保险事业建立社保险制度设立社保险基金使劳者、患病、工伤、失业、育等情况获帮助补偿第73。
3.国家对残疾人创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应该有的具体如下;
1、增值税
根据我国对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下列事项免征增值税或给予优惠: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供残疾人专用的假肢、轮椅、矫型器;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安置“四残”(指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比例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立了“四表一册”,持有合法有效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但从事商品批发、零售的民政福利企业不能享受。
安置“四残”人员比例不同,享受的优惠程度不同:“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其生产增值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企业先缴纳,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再全部返还。“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比例为35%~50%的,若企业发生亏损,可给予部分或全部返还已征增值税,具体比例的掌握以不亏损为限。
2、营业税 残疾人员利用自己的技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随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的。所以,如果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也就免征了城市维护建设税。
3、企业所得税 对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员所得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员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使用税 残疾人专用的特制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税。(蓬星老师)
4.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第四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应聘等多种形式就业。
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应当提高自身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残疾人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保障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社区服务事业,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就业。第十六条 依法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纳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国家对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多方面筹集资金,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有关部门对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第四章就业服务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第二十二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下列服务:(一)发布残疾人就业信息;(二)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三)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四)为残疾人自主择业提供必要的帮助;(五)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必要的支持。
国家鼓励其他就业服务机构为残。
5.国家有哪些政策支持残疾人创业
一、残疾人创业贷款条件
1、申请贷款的残障人士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贷款的残障人士信用良好
3、有可经营并且预期有良好收益的经营项目
4、具有一定的自备资金用以经营项目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残疾人创业贷款优惠
1.残疾人服务专用窗口:各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开设专门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窗口,将有创业愿望的残疾人登记入册,并免费办理求职登记,免费咨询,免费求职指导。
2.优先推荐残疾人就业:对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各级就业培训机构,要提供方便,积极组织培训;可以参加技能鉴定的,要优先安排参加。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优惠:可优先免费办理营业执照,并酌情减免个体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应优先免费办理税务登记及按规定减免税收,其它行政部门及事业单位免收可免的各项收费。
4.残疾人种养殖业优惠:种植规模在20亩以上(含20亩),或年养禽1万羽以上,或年养猪200头以上,或年养羊100头以上,或水产规模在30亩池塘以上的,其用于种养殖业的商业贷款,贷款金额5万元以内,由市政府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贴息,贴息年限为二年。
三、残疾人创业贷款流程
1、贷款的残疾人向信用社提供残疾人申请贷款的残障人士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以及担保人的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
2、向信用社提供盖有三级政府的:《借款合同》、《残疾人自主创业小额贷款的申批表》上的章。
3、信用社负责进一步上门调查核实并了解残疾人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4、信用社与残疾人约定贷款的日期和还款计划。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我们将陆续编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今日发布残疾人创业就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6.劳动法中关于残疾人得规定
《劳动法》第十四条 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参考资料:
1、残疾人享有劳动就业权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法定责任,企业如果有适合残疾人的工作岗位,应当首先予以安排,不得通过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式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享有平等就业权
《残疾人保障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职工的招用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残疾人劳动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残疾人享有取得劳动报酬和同工同酬的权利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扩展资料:
百度百科-残疾人就业条例
7.残疾人事业相关法规和基本知识
我给你列出点吧:
主要有就业、助学、扶贫、宣传文体、残疾人康复、盲人按摩、无障碍改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等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条例
3、人人享有康复
4、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5、盲人保健按摩行业扶持暂行办法
6、残疾人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暂行办法
7、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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