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存在哪些风险,如何防范其他

轻律 2023-05-27 04:52
甲公司由4位发起人设立,每人出资250万,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股东李某因缺乏足够的出资能力,拟向朋友张某借款150万元。

张某听李某介绍该公司前景后,产生投资意愿,两人遂商定张某作为隐名股东,投入该150万元,股权登记在李某名下,相应的红利均由张某享有。设立后的前三年,公司经营红火,张某每年均从李某处取得分红款。第四年开始,张某未能再收到分红款,李某解释称公司经营不善。张某对该解释不予认可,以股东身份要求行使知情权,被甲公司拒绝。

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为甲公司股东,享有15%的股权。诉讼中,张某、李某确认纠纷发生前甲公司及其他股东并不知晓两人关于隐名出资的约定。在此情况下,法院征求其他三位股东的意见,仅有一人不反对张某成为公司股东,另两人明确表示基于之前与张某不认识,不同意其成为公司股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因未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实际出资人张某要求确认其为股东的请求,缺乏依据。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如同上述案件那样由于隐名出资所引起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就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或依法继受股权的人。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公司实践中常常出现“名不副实”的情况,也就是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中有记载的股东,甚至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并不是实际的出资人,这就是常见的隐名出资的现象。

现实中,有些人出于各种原因不便于以自己的名义投资,便与他人签订协议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股权代持人(显名股东)可以代表投资人在公司登记机关挂股东名,还可以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做虽然省去了管理中的一些问题,但也存在很大的风险。

那么,对于隐名股东来说,由他人代持股权究竟存在哪些风险呢?又该如何避免这些风险呢?

01隐名股东存在哪些法律风险?

一、代持协议无效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在让显名股东代持股权时,往往要签订代持协议,约定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虽然认可了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在判定代持协议效力时,其依旧存在违反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而无效的法律风险。

在司法程序中,如若认定了代持协议无效,那么隐名股东虽然对公司履行了出资义务,可能并不能享有股东权利,分享公司经营收益。

二、行使权利受到限制

实际出资人对于股权的处分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为公司具有人合性,因此在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情况下,即使《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但实际出资人无法要求公司变更股东、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签发出资证明书、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等,这使得隐名股东行使权利受到了限制。

三、显名股东侵害隐名股东权益

1、股权被显名股东私自处分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我国实行外观主义,作为善意的第三人进行相关交易时,会依赖工商部门所公示的信息,因此在与第三人的交易过程中,第三人会认为显名股东完全可以处分股权。在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则丧失了股权,并进而丧失了对公司收益的分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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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权利被显名股东滥用的风险

股权除了含有对公司经营收益的分享权外,还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隐名股东由于未记载在公司股东名册,往往不能直接行使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而是需要显名股东代为行使。在涉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时,显名股东存在不按照代持协议约定行使股东权利的风险,极有可能对公司的运营管理造成不利的影响,并间接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
02如何防范风险?

一、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双方之间的自由约定,根据缔约自由的精神,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可该约定有效,当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签署的出资协议就尤为重要。

因此,投资前一定要与显名股东签订书面的代持股协议,书面代持股协议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地位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证据。另外,通过书面协议可以明确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将来出现纠纷时也能有依据可循。

另外,也可以在工商做下股权的质押登记,将公司的股权质押到隐名股东的名下。

二、与其他股东签署合作协议

因为公司具有人合性,在隐名股东取得股权时需要过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因此隐名股东应该向其他股东披露代持协议,并与其他股东就设立公司事宜签署合作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约定,隐名股东有权在某一个时间点变成显名股东,其他股东应配合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三、保留有关投资痕迹

在出资或增资的时候,隐名股东必须保留有关投资的痕迹,确保每次投资的资金一定要经过其本人的账户中转。出资的转账记录,将是隐名股东证明自己实际投资以及证明自己股东身份的最为直接证据。

以上三个防范方式中,签署代持股协议的毫无疑问是最有力的。但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虽然承认代持协议的效力,可作为隐名股东依旧面临着代持协议无效、显名股东不按照约定履行代持协议等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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