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逮捕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其他
1.不予批准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形 (1)不符合本法第79条第1款规定的逮捕条件 ① 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侦查机关查获的犯罪嫌疑犯罪的证据达不到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程度,或者根本没有证据,或者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也不能查证属实,无法得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的唯一结论,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如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等;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虽有社会危害性,但依照刑法规定不认为是犯罪的,如由于不可抗力或不能预见的原因而造成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应负刑事责任;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上述四种情形,均属于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条件,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⑧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不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来源厦门律师网页链接
2. ④虽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方法,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没有逮捕必要的,也应作出不批捕的决定。 (2)具有本法第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本法第15条规定: ①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情形都属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当然也就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
2.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证据不足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是不批准逮捕的条件,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等。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不批准逮捕的条件: 对不符合逮捕条件或具有下列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或者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初犯、偶犯、未成年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 (四)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五)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捕直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
3.哪些罪名不适用逮捕
不逮捕的情况如下:
1、关于适用范围 不批准逮捕的适用范围是指对于哪些案件应该或者可以适用不批准逮捕。对于不批准逮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三类,一是绝对不捕;二是证据不足不捕;三是相对不捕又称无逮捕必要不捕。其适用范围包括:
(1)对没有实施犯罪和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适用绝对不捕。首先,对于没有实施犯罪的人应当适用绝对不捕。批准逮捕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就谈不上其行为构成犯罪,就不能对其批准逮捕;其次,对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适用绝对不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它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对于依法不追究或者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
(2)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不予批准逮捕。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由于事实的暴露程度、证据的毁灭程度以及犯罪手段的隐蔽程度等主客观条件影响,在事实认定和证据收集上可能达不到定案的要求,这是现实存在的。对于这类情况,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称之为“疑罪”②。因现有证据不能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事实,本着“疑罪从无”和保护人权的原则,则不能认定其犯罪,故应不予批准逮捕。但当补充了相关证据,查清了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侦查机关依法提请批准逮捕,符合逮捕条件时,应当依法批准逮捕。
4.不批准逮捕的条件有哪些
第一、属于预备犯、中止犯、或者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第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第三、过失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有效控制损失或者积极赔偿损失的;
第四、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
第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
第六、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残疾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
第七、不予羁押不致危害社会或者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其他无逮捕必要的情形。
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同时第七条规定,对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5.检察院不予批捕后还会起诉追究刑事责任吗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监督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审查逮捕阶段。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二是审查起诉阶段,即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是不起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认为无逮捕的必要,并不意味着不构成犯罪。如果你朋友过失致人重伤罪证据确实充分,第二阶段仍然会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扩展资料:
批捕权是国家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配置直接关系刑事司法是否公正。由于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权威性作用和决定性影响,批捕权与审判职能相适应,并有助于实现程序正义,因而由审判机关行使批捕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不能享有批捕权,否则,不仅会打破作为现代诉讼程序核心机制的控、辩双方的平衡性,而且也容易使该项司法权力成为失去制约的法外特权,导致刑事司法严重不公。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它在一定的时间内依法剥夺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由于它与公民的人身权利密切相关,它所涉及的许多问题自然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批捕权的配置就是其中之一。
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很显然,在中国的司法体系中,批捕权被赋予了检察机关。
但最近,有许多人对这种配置方式提出了疑问,他们提出了一个“批捕权优化配置”的问题,并且认为把批捕权赋予检察机关不符合“优化配置”的原则,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理,破坏了控辩平衡,也与当代大多数国家的作法相违背。
在他们看来,中国也应该效仿西方国家,把批捕权交给法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批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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